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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805            证券简称:丰元股份            公告编号:2022-08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22年4月27日和2022年5月27日,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公司对外担保计划的议案》,同意公司及下属公司2022年度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公司提供总计不超过人民币300,000万元的担保额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6)。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昆明分行”)签署《保证合同》,公司为全资孙公司丰元(云南)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元云南”)与中信银行昆明分行办理固定资产贷款所形成的债权提供人民币10,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全资子公司山东丰元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元锂能”)与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塔银行”)签署《云南红塔银行保证合同》,丰元锂能为其全资子公司丰元云南与红塔银行办理固定资产贷款所形成的债权提供人民币10,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本次担保基本情况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丰元(云南)锂能科技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22年2月24日

  3、注册地点: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红塔工业园区观音山片区创业路5号

  4、法定代表人:陈令国

  5、注册资本:10,000万元

  6、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矿产资源(非煤矿山)开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储能技术服务;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电池制造;电池销售;选矿;矿物洗选加工;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股权结构:公司全资子公司山东丰元锂能科技有限公司持有丰元(云南)锂能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

  8、与上市公司的关系: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

  9、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元

  

  10、经查询,丰元(云南)锂能科技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一)中信银行昆明分行担保事项

  1、合同名称:《保证合同》

  2、保证人: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丰元(云南)锂能科技有限公司

  4、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5、担保金额:人民币壹亿元整

  6、担保范围: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7、担保方式: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8、保证期间: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乙方按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之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乙方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日为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乙方实际支付款项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二)红塔银行担保事项

  1、合同名称:《云南红塔银行保证合同》

  2、保证人:山东丰元锂能科技有限公司

  3、债务人:丰元(云南)锂能科技有限公司

  4、债权人: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担保金额:人民币壹亿元整

  6、担保范围: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费,主合同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以及为实现债权、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7、担保方式: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8、保证期间: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2)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或主合同双方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该部分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3)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保证期间为垫款之日后两年止;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五、累计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88,000万元(含上述担保),均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公司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84.37%;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债务对应的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等。

  六、备查文件

  1.《保证合同》;

  2.《云南红塔银行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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