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73 证券简称:沃格光电 公告编号:2022-08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497号)核准,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14,800,347股新股,发行价格为11.52元/股,募集资金金额170,499,997.44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66,110,563.16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9月19日划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已经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勤信验字【2022】第0052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2年8月1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高新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并授权董事长或其指定人员全权办理与本次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有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及签署本次募集资金账户需签署的相关协议及文件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披露的《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9)。
为规范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已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已于2022年9月26日同保荐机构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高新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日,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 元
注: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为未支付及前期已支付的部分发行费用(包括保荐承销费、审计费、律师费、发行手续费及其他发行上市费用等)。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本次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高新支行
丙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505201219200236056,截至2022年9月19日,专户余额为167,699,997.44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借款,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倩春、薛小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3年12月31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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