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39 证券简称:ST云城 公告编号:临2022-110号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具体详见公告正文中“一、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中“所处的诉讼阶段”。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下属公司为被告。
3、涉案的金额:约为152,375,366元(含调解金额77,087,513元)。
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涉诉案件已由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对公司损益不会产生负面影响。下属公司3个诉讼案件暂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终审判决为准。
一、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诉讼进展及下属公司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诉讼进展情况
烟台山高灵犀一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下称“烟台山高”,原告)因借款合同纠纷,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包括:公司、云南省康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康旅集团”)、成都银城置业有限公司(下称“成都银城”)、云南城投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龙江公司”)、云南城投龙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龙瑞公司”)。具体事宜详见公司2022年6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刊登的临 2022-049号《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新增诉讼及已披露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收到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2)云0111民初5802号《民事调解书》,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公司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或分笔支付烟台山高借款本金余额74,600,982.18元及应付利息2,486,531.29元,烟台山高则自债务清偿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配合公司完成该笔委托贷款所涉的抵押物解除抵押手续,同时解除保证人的相关保证责任并于收到公司支付的本条所述的全部款项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法院申请解除本案所有保全措施;
2、若公司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或分笔归还前述借款本息,原KM0710720200019号《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的罚息、违约金、赔偿金等均予免除;
3、若公司未在2022年10月30日前按期足额归还前述借款本息,则烟台山高有权就全部借款本金、相应利息、相应罚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由烟台山高负担,若公司未在2022年10月30日前按期足额支付借款本息,则由公司负担,烟台山高有权就上述费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若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前述借款本息,则烟台山高有权对成都银城、龙江公司、龙瑞公司在相关抵押合同中约定的抵押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前述第三项、第四项的所有债务限额内优先受偿;
6、若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前述借款本息,则康旅集团为公司在前述第三项、第四项的所有债务限额内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
(二)下属公司诉讼
1、公司下属公司杭州萧山银城置业有限公司(下称“萧山银城”)于2022年9月26日收到《民事起诉状》、传票等诉讼材料,详情如下:
(1)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浙江宝业”,原告)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萧山银城为被告。
(2)涉案金额:75,287,852.57元。
(3)诉讼请求:①请求确认浙江宝业与萧山银城签订的案涉萧政储出(2018)20号地块项目一期总承包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②请求依法判令萧山银城向浙江宝业支付工程款人民币69,531,75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③请求依法判令萧山银城向浙江宝业支付工期索赔费用人民币3,298,636元;④请求法院对“萧政储出(2018)20号地块项目一期总承包工程”拍卖或折价并确认浙江宝业就拍卖或折价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⑤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财保费用、诉讼保全保险费等均由萧山银城承担。以上诉请标的额暂计人民币75,287,852.57元。
(4)所处的诉讼阶段: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已受理,一审尚未开庭。
2、公司下属公司中建穗丰置业有限公司(下称“中建穗丰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收到《民事起诉状》、传票等诉讼材料,详情如下:
(1)深圳市穗丰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深圳穗丰”,原告)因公司解散纠纷,向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建穗丰公司为被告。
(2)诉讼请求:①判决解散中建穗丰公司;②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中建穗丰公司承担。
(3)所处的诉讼阶段: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一审尚未开庭。
3、公司下属公司哈尔滨银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哈尔滨银旗”)于2022年9月27日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22)黑0102民初38537号之二、三号《民事裁定书》,详情如下:
(1)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下称“第八工程局”,申请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公司、哈尔滨银旗为被申请人。
(2)裁定内容:①冻结公司持有的哈尔滨银旗5%股权,冻结期限为3年,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转让、质押被查封股权,不得对被查封股权设定权利负担;②冻结哈尔滨银旗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000万元,冻结期限1年;③预查封哈尔滨银旗所有的144处房产档案,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产权人负责保管被查封、冻结财产,不得买卖、转让、抵押被查封、冻结财产,不得对查封、冻结财产设定权利负担。
二、诉讼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公司涉诉案件已由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对公司损益不会产生负面影响。公司下属公司3个诉讼案件暂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终审判决为准。
三、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不存在达到披露条件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以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有关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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