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79 证券简称:峰岹科技 公告编号:2022-030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 会议召开情况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2年9月2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于2022年9月23日以邮件形式送达公司全体监事。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汪钰红女士主持,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会议审议情况
全体与会监事经认真审议和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一)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基于募投项目建设的需要,符合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以上事项的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
(二)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日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公告》。
(三)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筹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申请使用自筹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公司运营管理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相关内容和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自筹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后续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的《关于使用自筹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特此公告。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9月30日
证券代码:688279 证券简称:峰岹科技 公告编号:2022-031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
以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峰岹科技”)于2022年9月29日分别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峰岧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峰岧上海”)增资人民币1,000.00万元专项用于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高性能驱动器及控制系统的研发及产业化项目”。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以上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此出具明确的核查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457号)同意注册,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309.085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89,344.97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2,846.18万元。本次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4月15日全部到位,到位情况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2]000195号)。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三、 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基本情况
鉴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高性能驱动器及控制系统的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的实施主体是公司全资子公司峰岧上海,公司拟以部分募集资金向峰岧上海增资人民币1,000.00万元用于上述募投项目实施,增资金额1,000.00万元将全部作为注册资本。增资完成后,峰岧上海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1,000.00万元增加至2,000.00万元。峰岧上海仍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峰岧上海的持股比例仍为100%。峰岧上海将根据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分阶段投入募集资金,并对募投项目实施单独建账核算,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四、 本次增资对象的基本情况
(一) 基本情况
(二)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财务数据审计情况:2021年12月31日/2021年度财务数据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2年6月30日/2022年1-6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五、 本次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峰岧上海进行增资,是基于募投项目实施需要,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峰岧上海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具有控制权,财务风险可控。本次增资不构成关联交易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六、 本次增资后募资资金的管理
为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安全,本次向全资子公司增资款到位后,将存放于峰岧上海开设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规定对峰岧上海使用募集资金情况实施监管。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峰岧上海将会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的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七、 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2年9月29日分别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向峰岧上海增资人民币1,000.00万元专项用于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高性能驱动器及控制系统的研发及产业化项目”。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保荐机构对此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
八、 专项意见说明
(一)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向峰岧上海增资1,000.00万元专项用于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高性能驱动器及控制系统的研发及产业化项目”是基于募投项目建设的需要,符合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以上事项的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
(二) 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基于募投项目建设的需要,符合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以上事项的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
(三)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1,000.00万元向全资子公司峰岧上海增资以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该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符合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1,000.00万元向全资子公司峰岧上海增资以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事项无异议。
九、 上网公告附件
(一)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30日
证券代码:688279 证券简称:峰岹科技 公告编号:2022-032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峰岹科技”)于2022年9月29日分别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置换资金总额为25,282,042.63元。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日未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457号)同意注册,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309.085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89,344.97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2,846.18万元。本次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4月15日全部到位,到位情况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2]000195号)。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三、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及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一)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情况
为顺利推进募投项目建设,公司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已根据募投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对募投项目投入自筹资金。截至2022年9月7日,自筹资金实际投资额21,300,762.50元。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二) 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164,987,880.11元(不含增值税),截至2022年9月7日已用自筹资金实际支付发行费用3,981,280.13元(不含增值税),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综上,截至2022年9月7日,公司使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及预先支付发行费用合计25,282,042.63元。
四、 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2年9月29日分别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置换资金总额为25,282,042.63元。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日未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以上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此出具明确的核查意见。
五、 专项意见说明
(一)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日未超过6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 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日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 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经核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峰岹科技公司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峰岹科技公司截止2022年9月7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四)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25,282,042.63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并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25,282,042.63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六、 上网公告附件
(一)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三)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30日
证券代码:688279 证券简称:峰岹科技 公告编号:2022-033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使用自筹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9月29日分别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筹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基于募投项目实施情况使用公司自筹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后续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至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自有资金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对以上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此出具明确的核查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457号)同意注册,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309.085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89,344.97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2,846.18万元。本次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4月15日全部到位,到位情况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2]000195号)。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三、 使用自筹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
(一) 使用自筹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
为提高运营管理效率,在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拟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部分自筹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款,并后续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募集资金至实施主体的自有资金账户进行置换。等额置换具体原因如下:
1、 募投项目的相关支出涉及人员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薪酬费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及相关银行的操作要求,员工薪酬支付、个税及社会保险代扣不能通过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应通过企业基本存款账户或指定账户直接办理。若以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募投项目涉及的研发人员薪酬,会出现公司通过不同账户支付人员薪酬的情况,不符合相关要求。
2、 募投项目的投资支出包含从境外采购的材料费、设备费,通常以外币作为结算币种与境外供应商进行结算,需通过付汇业务将款项付出,并且在采购过程中还会发生进口增值税、关税等税金支出,目前公司的募集资金账户进行外币的付汇业务审批复杂、周期长,税金支出由公司与税务部门绑定的其他银行账户统一划扣。
3、 募投项目的投资支出包含材料费、研发人员差旅费、房屋租赁等大量小额零星开支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频繁,若以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该等费用会出现大量小额零星支付的情况,不便于日常募集资金管理和账户操作,且较为繁琐且细碎,募集资金专户的审批流程较长,若所有费用直接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出,操作性较差,便利性较低,将影响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效率。
为确保募投项目款及时支付,保障募投项目顺利推进,公司拟根据实际情况先以自筹资金支付募投项目相关款项,后续按月统计以自筹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款项金额,每月结束后定期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相应款项转至实施主体的自有资金账户,等额置换公司自筹资金已支付的款项,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
(二) 使用自筹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为确保部分自筹资金合规、有效地用于募投项目,上述拟使用自筹资金先行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具体操作流程规范如下:
1、 公司建立自筹资金等额置换募集资金款项的台账,台账中应逐笔记载募集资金专户转入自有资金账户的时间、金额、账户等信息。
2、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每月统计研发人员在募投项目的薪酬情况以及实际支付的采购材料、设备和服务、研发相关零星支出等金额。其中研发人员的薪酬情况会根据研发部门统计的募投项目投入工时以及人力行政中心提供的研发人员薪酬情况进行募投项目费用归集,财务管理中心汇总上述费用,按月编制以自筹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汇总表。
3、 财务管理中心按月将以自筹资金支付募投项目的款项编制成置换申请单,经公司付款流程审批并经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审核同意后,再将以自筹资金支付募投项目的款项从募集资金专户等额划转至实施主体的自有资金账户。
4、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公司使用自筹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持续监督,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监管权,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核查与问询。
四、 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基于募投项目实施情况使用自筹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公司运营管理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 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2年9月29日分别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筹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以上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 专项意见说明
(一) 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申请使用自筹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并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自筹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后续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二) 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申请使用自筹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公司运营管理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相关内容和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自筹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后续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三)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自筹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公司使用自筹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公司应严格执行置换的范围,仅限于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支出。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自筹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七、 上网公告附件
1、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筹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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