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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 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659            证券简称:璞泰来          公告编号:2022-08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2年9月30日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将以7.36元/股(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8.58元/股(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价格回购28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共计73,719股。本次回购完毕后,公司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注销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减少73,719股至1,390,829,959股,公司注册资本相应减少73,719元至1,390,829,959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2022年10月1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未在该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不会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将由公司继续履行,本次回购注销将按照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公司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债权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债权申报登记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叠桥路456弄116号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

  2、申报时间:2022年10月1日-2022年11月14日(9:30-11:30;13:30-17: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3、联系人:韩钟伟、张小全

  4、电话:021-61902930

  5、传真:021-61902908

  6、邮箱:IR@putailai.com

  特此公告。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1日

  

  证券代码:603659           证券简称:璞泰来         公告编号:2022-081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9月3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叠桥路456弄116号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梁丰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5人,出席5人;其中,董事陈卫先生、独立董事袁彬先生、独立董事庞金伟先生以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其中方祺先生、刘剑光先生以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

  3、 公司总经理陈卫先生,副总经理王晓明先生以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副总经理冯苏宁先生,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韩钟伟先生,副总经理齐晓东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副总经理刘芳女士因公出差,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已委托投票。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并重述《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以上议案均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其中第 1、2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律师:杨振华、范馨中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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