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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金贵银业         公告编号:2022-042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贵银业”、“公司”)收到了公司全资子公司西藏金和矿业有限公司及西藏俊龙矿业有限公司传来的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2)湘1002民初2166号,现将上述诉讼事项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

  被告:曹永贵、许丽、西藏金和矿业有限公司、西藏俊龙矿业有限公司

  2、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曹永贵、许丽对借款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贵银业)欠原告借款本金23,838,462元及利息1,326,291.39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11月5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计25,164,753.39元;

  (2)判决原告对被告西藏金和矿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抵押物为:金和矿业所有的位于西藏拉萨市墨竹工卡县帮浦矿区东段铅锌矿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号:C5400002009093220037811)]经折价、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在本案借款本息25,164,753.39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判决原告对被告西藏俊龙矿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抵押物为:俊龙矿业所有的位于西藏拉萨市墨竹工卡县笛给铅多金属矿详查探矿权(勘查许可证号:T54120090602030860)及邦达铜矿普查探矿权(勘查许可证号:T54120090502028467)]经折价、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在本案借款本息25,164,753.39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等全部由以上被告共同承担。

  4、案件情况

  (1)2020年11月11日,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以下简称:工行郴州北湖支行)向金贵银业管理人申报22笔债权总额1,085,040,313.89元,其中债权本金1,026,683,462元、利息58,356,851.89元。有财产担保19笔债权总额950,116,110.38元(其中,本金904,683,462元、利息45,432,648.38元);3笔普通债权总额134,924,203.51元(其中,本金122,000,000元、利息12,924,203.51元)。原告工行郴州北湖支行申报债权总额1,085,040,313.89元中包含了《债务转移暨股东代偿协议》(详见公告:2020-060)“标的债务”140,000,000元以及案涉00146号《借款合同》欠付的借款本金23,838,462元和借款利息1,326,291.39元。

  (2)2021年1月11日,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20)湘10破4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确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等363家债权人的债权(详见《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之无异议债权表》)”。《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之无异议债权表》(一)有财产担保债权和建设工程优先债权,载明:原告工行北湖支行(债权人)申报数额950,116,110.38元,认定数额810,116,110.38元(核减了《债务转移暨股东代偿协议》“标的债务”140,000,000元。)(三)普通债权,载明:原告工行北湖支行(债权人)申报数额134,924,203.51元,认定数额134,924,203.51元。

  (3)2021年6月25日,原告工行北湖支行(债权人、甲方)与金贵银业(债务人、乙方);被告西藏金和矿业有限公司(担保人、丙方);被告西藏俊龙矿业有限公司(担保人、丙方);被告曹永贵(担保人、丙方);被告许丽(担保人、丙方)签订编号为2021年金贵(留债)第001号《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留债协议》(以下简称《破产重整留债协议》),确认甲方有财产担保债权留债本金金额为人民币238,420,704.69元,留债期限为2020年12月1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该《破产重整留债协议》确认的原告工行北湖支行有财产担保债权留债本金金额238,420,704.69元。

  (4)2020年12月16日,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20)湘10破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批准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二、终止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依据《重整计划》,原告工行北湖支行(债权人)留债、受偿现金和受偿股票如下:期末余额945,040,313.89元(有财产担保债权认定数额810,116,110.38元+普通债权认定数额134,924,203.51元),留债总额238,420,704.69元,债权数额(减留债)706,619,609.20元,20万元以上部分受偿现金(2%)14,128,392.18元,受偿现金总额14,328,392.18元,债转股金额692,291,217.02元,受偿股票取整51,568,632股。原告工行北湖支行(债权人)受偿现金总额14,328,392.18元,金贵银业已于2021年1月15日支付,受偿股票51,568,632股,金贵银业已于2021年3月17日划转。原告工行郴州北湖支行受偿股票51,568,632股,按6.04元/股计价,受偿股票金额311,474,537.28元加上受偿现金14,328,392.18元,原告工行郴州北湖支行受偿债权金额325,802,929.46元。

  5、本案进展情况

  公司已收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2)湘1002民初2166号。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67,624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湖支行承担。

  二、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及本期或期后利润造成影响。

  三、风险提示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发布的信息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22)湘1002民2166号;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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