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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69        证券简称:ST步森          公告编号:2022-08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步森股份”)于2022年10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01号《关于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现就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内容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王雅珠、阚东:

  经查,我局发现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步森股份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作为步森股份的控股股东,持有22,400,0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5.55%。上述股份于2022年6月24日-6月28日被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轮候冻结。步森股份在知晓上述事项后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2年8月27日才进行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时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代财务总监王雅珠,董事会秘书阚东对信息披露不及时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王雅珠、阚东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公司将切实加强相关人员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全面梳理、健全并严格执行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加强信息披露管理,持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对公司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0月12日

  

  证券代码:002569         证券简称:ST步森          公告编号:2022-090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步森股份”)于2022年10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01号《关于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书》)。

  收到《决定书》后,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立即对《决定书》中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和深入分析,认真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分析查找问题原因,明确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作为整改责任人,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了整改方案并逐项落实。现将具体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1、决定书内容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王雅珠、阚东:

  经查,我局发现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步森股份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作为步森股份的控股股东,持有22,400,0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5.55%。上述股份于2022年6月24日-6月28日被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轮候冻结。步森股份在知晓上述事项后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2年8月27日才进行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时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代财务总监王雅珠,董事会秘书阚东对信息披露不及时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王雅珠、阚东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整改措施

  公司收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以上问题,立即严格落实整改措施,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具体措施如下:

  (1)积极梳理所涉事项的进展情况,防止类似情形再次发生。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为步森股份的原控股股东,持有22,400,000股上市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5.55%。上述股份于2022年6月24日、2022年6月28日被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轮候冻结后未及时告知上市公司,直至2022年8月26日书面告知步森股份证券部并要求配合履行对外披露义务,公司证券部在知晓上述事项后第一时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详见公司 2022年8月27日发布的公告《关于股东所持股份新增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8)。

  (2)组织相关人员等认真学习《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从思想上加强合规意识,提 高责任意识,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的能力和信息披露水平打好基础。

  (3)加强和完善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并积极落实执行,根据法律法规、证监会规章以及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内控及信息披露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进行完善,对在内控及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缺失进行查漏补缺,对已经不符合公司发展及管理需要的制度进行更新或调整,从根本上完善内控及信息披露制度。

  (4)持续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明确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程序,细化公司信息披露内部流程、审议决策程序,制定相应责任与处罚条款,明确责任人,保证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门能够及时、准确、全面、完整的了解公司重大事项,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切实保障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5)加强与相关股东的有效沟通,对公司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进行梳理,不断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切实提高业务水平,规范信息披露业务审核流程,完善自查机制,强化内部控制监督职能,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3、整改责任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4、整改期限:长期有效,持续规范。

  二、整改情况总结

  通过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提出的问题和要求,公司深刻认识到在信息披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本次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于公司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以及提高信息披露水平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公司将以此次整改作为契机,深刻汲取教训,认真地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加强相关责任人员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及内部管理体系,持续提升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规范发展,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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