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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后签订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723          证券简称:美锦能源         公告编号:2022-123

  债券代码:127061          债券简称:美锦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74号)核准,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按面值向社会公开发行35,900,000张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35.9亿元,扣除承销费、保荐费、律师费用、会计师费用、资信评级费用及发行披露费用等与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33,362,264.15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556,637,735.85元。

  上述资金已于2022年4月26日全部到账,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2022]京会兴验字第02000005号)。

  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内,并与中国光大银行太原双塔西街支行、山西清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徐支行、中信银行太原分行营业部及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 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召开了九届四十一次董事会会议和九届二十一次监事会会议,于2022年9月27日召开了九届四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和九届二十三次监事会会议,于2022年10月10日召开了公司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同意将“氢燃料电池动力系统及氢燃料商用车零部件生产项目(一期一阶段)”部分募集资金变更为投资“美锦氢能总部基地一期”和“滦州美锦新能源有限公司14,000Nm?/h焦炉煤气制氢项目”,项目实施主体由山西美锦氢能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子公司美锦(北京)氢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美锦”)和孙公司滦州美锦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滦州美锦”)。本次变更后的“美锦氢能总部基地一期”及“滦州美锦新能源有限公司14,000Nm?/h焦炉煤气制氢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16日、2022年9月28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03)和《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14)。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美锦、全资子公司山西示范区美锦氢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氢源科技”)及其子公司滦州美锦近日分别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2022年10月18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北京美锦、氢源科技、孙公司滦州美锦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北京美锦、氢源科技、孙公司滦州美锦(合称为“甲方”)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称为“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称为“丙方”)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高吉涛、刘明浩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以孰低为原则),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自动继受享有。

  (九)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经各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其他相关事宜

  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相关要求,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审慎使用募集资金,并持续做好相关后续信息披露工作。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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