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增加 2022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680        证券简称:海优新材        公告编号:2022-109

  转债代码:118008        转债简称:海优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0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增加2022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审核通过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增加综合授信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有效期自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2022年5月23日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2022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向银行申请2022年度综合授信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35亿元,有效期自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

  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增加2022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增加综合授信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有效期自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为满足公司融资及经营需求,公司(包括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下同)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增加综合授信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并以公司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承兑票据、商业承兑票据、房产、机器设备等提供担保,实际提供担保的金额根据公司实际获得的授信情况确定。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总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应在授信额度内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与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上述授信额度内代表公司签署与授信有关(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借款、承兑汇票、贴现、信用证、押汇、保函、代付、保理等)的合同、协议、凭证等法律文件并办理相关手续。上述授信有效期自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批准之日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增加不超过20亿元的综合授信是基于公司日常经营及业务发展需求的基础上,经合理预测而确定的,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担保风险可控。该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向银行申请增加综合授信额度,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5日

  

  证券简称:海优新材                     证券代码:688680

  转债简称:海优转债                     转债代码:118008

  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二二二年十月

  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1、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但能否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能否达到计划规模和目标存在不确定性。

  2、公司后续将根据规定披露相关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别提示

  1、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海优新材”或“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称“员工持股计划”或“本员工持股计划”)系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至第3号的通知》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2、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强制员工参加本持股计划的情形。

  3、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为对公司整体业绩和中长期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和影响的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下同)核心技术、业务、管理骨干人员、对公司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员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总人数不超过200人。

  4、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050万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奖励基金。本期计划参与对象无需出资,不涉及员工自筹资金。

  5、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将由本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自行管理或委托具有资产管理资质的机构进行管理,通过二级市场购买或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购买并持有海优新材股票(688680.SH)。

  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持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标的股票总数不包括持有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6、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48个月,按公司公告完成海优新材股票购买之日算起满12个月后解锁。

  7、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成立管理委员会,作为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监督和管理机构,代表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权利,并对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同时,管理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员工持股计划及《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管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

  9、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前,将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员工意见,并及时披露征求意见情况及相关决议。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后,将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经股东大会批准后予以实施。公司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10、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问题,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员工因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而需缴纳的相关税费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

  11、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释义

  本计划草案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特指如下含义:

  

  注:本计划草案的部分合计数在尾数上可能因四舍五入存在差异。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上市规则》及《科创板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至第3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公司员工自愿、合法、合规地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票的目的在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长效利益共建共享机制,吸引、激励和保留核心人才,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核心竞争力,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有利于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股东价值最大化,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 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 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原则,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三)利益共享原则

  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调动核心团队及骨干员工工作积极性、鼓励长期服务,形成股东、公司与持有人之间的利益共享机制,引导持有人将自身行为与公司中长期战略目标保持一致。

  (四) 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确定标准

  (一)参加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上市规则》及《科创板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至第3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名单。所有参加对象均需在公司任职,签订劳动合同或受公司聘任。

  (二)参加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应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1、公司核心技术、业务、管理骨干人员及其它对公司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员工;

  2、经董事会认定的公司其他人员。

  (三)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核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1、最近三年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最近三年内,因泄露国家或公司机密、贪污、盗窃、侵占、受贿、行贿、失职、或渎职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违反公序良俗、职业道德和操守的行为给公司利益、声誉和形象造成严重损害的;

  4、董事会认定的不能成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能成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情形。

  公司监事会对持有人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持有人的资格、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等情况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范围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为对公司整体业绩和中长期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和影响的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下同)核心技术、业务、管理骨干人员、对公司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员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总人数不超过200人。本次拟参加先期认购的员工人数不超过171人,其中拟参与认购员工持股计划的董监高人员为2人,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为65万份,占本员工持股计划总份额的6.19%;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超过169人,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共计为470.9万份,占本员工持股计划总份额的44.85%。

  为应对公司发展规划需要,本员工持股计划为公司现有员工及未来引进的合适人才预留了部分份额,预留份额共计为514.1万份,占本员工持股计划总份额的48.96%。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后,公司将尽快根据实际情况将该部分预留份额分配至符合条件的员工。预留份额未分配前由公司代为管理,不参与持股大会的表决。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持有份额的情况如下:

  

  注:本计划设立时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1元。

  持有人放弃参与资格的,其拟参与并持有的持股计划份额可以由其他符合条件的参与对象申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可根据员工实际情况,对参加对象名单及其份额进行调整。本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第三方为员工参加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补贴、兜底等安排。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规模、股票来源和资金来源

  (一)资金来源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050万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奖励基金。

  2、本期计划不涉及员工自筹资金。

  (二)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在股东大会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六个月内,自行或委托资产管理机构通过二级市场购买或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购买的海优新材股票(688680.SH),公司将根据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

  本员工持股计划完成建仓后预计所持有股票总数上限不会超过公司现有股本总额的1%。具体成交数量以交易时实际数量为准。

  本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上限为1,050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1元,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数上限为1,050万份。

  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已获得的股份)。

  五、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

  (一)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总存续期为48个月,自公司公告完成海优新材股票购买之日起算,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2个月,经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3、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较短等情况,导致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时,经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二)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1、本员工持股计划按公司公告完成海优新材(688680.SH)股票购买之日算起满12个月后解锁。

  锁定期满后,员工持股计划将根据公司内部员工协议要求、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的安排和当时市场情况决定是否卖出股票。

  2、持股计划的交易限制

  本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关于股票买卖相关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5)本条以上规定如国家相关政策调整,则按新政策执行。

  六、存续期内公司融资时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提交持有人会议、董事会审议是否参与及具体参与方案。

  七、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有的1/2以上份额同意,并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1、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即自行终止。

  2、 若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且依照本计划规定清算、分配完毕的,经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2个月,经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与分配

  1、管理委员会应于员工持股计划终止日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财产分配。

  2、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管理委员会可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向持有人分配员工持股计划资金账户中的现金。

  3、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交易出售取得现金或有取得其他可分配的收益时,员工持股计划每个会计年度均可进行分配,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及计划应付款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占持股计划总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四)持有人权益变动的处置和安排

  1、权益变动情形及处理规定

  (1)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本公司或在公司下属子公司内任职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或权益不作变更,仍按职务变更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2)持有人离职情形的界定

  ①持有人在出现下列任何负面行为的情形下,其离职视为负面离职:

  A.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公司章程或公司下属子公司章程的规定,或发生严重失职、渎职,给公司或其下属子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B.由于盗窃、受贿、索贿、泄露公司机密、实施关联交易等损害公司利益、声誉或对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行为,给公司或其下属子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C.因执行职务时的错误行为致使公司或其下属子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

  D.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的三年内,通过直接投资、参股、提供技术和服务、或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从事与公司或其下属子公司现有及未来从事的业务相同、相似或构成竞争的业务的;

  E.违反与公司或其下属子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保密协议、知识产权转让协议、避免同业竞争协议等任何协议、合同或安排,或严重违反《员工手册》规定的;

  F.存在其他经公司认定的负面情形。

  ①持有人在未被发现存在上述负面行为的情形下离职,但在其离职后被发现存在上述负面行为的,亦视为负面离职。

  ②未发生上述负面行为的情形下,持有人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以及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的,均视为非负面离职。

  (3)持有人不同离职情形下的处理

  ①持有人发生非负面离职情形的,持有人已解锁但尚未变现分配或尚未解锁的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该持有人将零元归还给员工持股计划,且从离职之日起不再享有该份额对应的所有权益。

  ②持有人发生负面离职情形的,该持有人参与本持股计划的资格自动被取消,其已解锁但尚未变现分配或尚未解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该持有人将零元归还给员工持股计划,且从离职之日起不再享有该份额对应的所有权益,同时该持有人应返还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实现的现金收益;收回份额所对应的公允价值以及返还的现金收益,不作为持有人对给公司或其下属子公司造成损失的补偿,同时公司或其下属子公司保留索赔及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

  ③持有人因丧失劳动能力且为非负面情形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形处理:

  A.持有人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持有份额可按照该情况发生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B.持有人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截至出现该种情形发生之日前,员工持股计划仅已实现的现金收益部分,可由原持有人按份额享有;对于尚未实现现金收益的份额,该持有人将零元归还给员工持股计划,且从离职之日起不再享有该份额对应的所有权益。

  (4)持有人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形处理:

  ①持有人若因工伤身故的,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并按

  原持有人份额享有,该等继承人不受需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限制。

  ②持有人若非因工伤身故的,截至出现该种情形发生之日前,员工持股计划仅已实现的现金收益部分,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并按原持有人份额享有,该等继承人不受需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限制;对于尚未实现现金收益的份额,将自动以零元归还给员工持股计划,且从身故之日起不再享有该份额对应的所有权益。

  (5)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可依据公司对持有人的相关考核规定和完成情况,调整持有人所获得的持股计划份额,包括调增、调减以及取消份额。

  2、持有人权益转让的规定

  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或经管理委员会书面同意外,持有人所持有的持股计划的权益或份额不得擅自自行退出和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或类似处置。未经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且持有人个人不得要求分配当期持股计划的资产和收益。

  3、持有人权益分配的规定

  (1)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2)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对应股票相同。

  (3)锁定期满、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在解锁并于存续期内择机变现后,由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可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相应收益的分配。

  (4)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交易出售取得现金或有取得其他可分配收益时,持股计划每个会计年度均可进行分配,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及计划应付款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占总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5)锁定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持股计划因间接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进行分配。

  4、其他未说明的情况,持有人所持的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由管理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具体处置方式。

  八、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设管理委员会,并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监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本员工持股计划将根据需要决定是否委托资产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员工持股计划持续期内,经董事会审议同意,可变更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方式。

  《管理办法》对管理委员会的职责进行明确的约定,并采取充分的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计划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一)持有人会议

  1、公司员工在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后即成为本计划的持有人,持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利参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2、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和终止;

  (3)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商议员工持股计划是否参与相关融资及具体参与方式,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或授权管理委员会决策;

  (4)审议和修订《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5)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6)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利;

  (7)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和财产分配;

  (8)授权管理委员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的延长;

  (9)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3、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指定人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4、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2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5、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超过50%(不含50%)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6)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人员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6、为充分体现便利及效率,持有人会议也可以通讯、书面等方式进行,以通讯、书面方式审议并表决的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当保障持有人的充分知情权和表决权。

  7、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2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8、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2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会议。

  (二)管理委员会

  1、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全体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

  2、管理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人。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3、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

  (3)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4)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利益分配;

  (5)向董事会提议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和提前终止(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新增或退出及持有人的份额根据绩效考评进行确认不视为持股计划的变更)

  (6)按照员工持股计划规定和董事会对持有人的考核情况,决定持有人的新增、资格取消或退出事项,以及被取消资格的持有人所持份额的处理事项,包括增加持有人、持有人份额变动等;

  (7)决策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回收、承接以及对应收益的兑现安排;

  (8)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登记、继承及变更登记;

  (9)决策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上述事项外的特殊事项;

  (10)代表全体持有人签署相关文件;

  (11)负责与公司的沟通、联系工作以及与资产管理机构的对接工作;

  (12)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13)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约定的其他应由管理委员会履行的职责。

  5、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6、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前1日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

  7、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2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8、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9、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10、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对每一事项明确同意、反对的意见,或明确如未做具体指示,代理人能否按照自己的意思进行表决)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11、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三)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持有人的权利:

  (1)参加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2)依照所持持股计划份额享有本持股计划相应的权益;

  (3)对管理委员会管理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意见;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2、持有人的义务:

  (1)自行承担与持股计划相关的风险,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2)在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管理办法》另有规定,或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持有人不得转让其所持持股计划的份额,包括将其所持份额进行质押或其他类似处置;

  (3)在持股计划锁定内,除《管理办法》另有规定外,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4)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事项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负责拟定、修改和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包括员工持股计划预留部分的分配实施;

  2、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3、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购买股票的锁定和解锁的全部事宜;

  4、授权董事会对《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作出解释;

  5、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参与公司配股等再融资事宜作出决定;

  6、授权董事会变更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及确定标准;

  7、授权董事会变更员工持股计划的考核绩效标准及分配方案;

  8、授权董事会签署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同及相关协议文件;

  9、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政策发生调整,授权董事会根据调整情况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10、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有效。

  (五)风险防范及隔离措施

  1、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是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侵占、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以其它任何形式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与公司固有资产混同。

  2、本员工持股计划方案以及相应的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对管理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充分。

  管理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管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

  3、存续期内,本员工持股计划可以视实施情况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为持股计划提供咨询、管理等服务。

  九、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负责拟定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征求员工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本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就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时,与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本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等。

  (四)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相关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五)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相关董事、股东的,相关董事、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六)本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七)公司应在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2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比例等情况。

  (八)其他中国证监会、2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

  十、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享有继续在公司或子公司服务的权力,不构成公司或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或子公司与持有人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或子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二)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等事项,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的规定执行,员工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而需缴纳的相关个人所得税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4日

  

  证券代码:688680          证券简称:海优新材        公告编号:2022-105

  债券代码:118008          债券简称:海优转债

  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可转债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

  风险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2022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不符合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公司可转债投资者所持本次可转债不能转股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如下: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1014号文同意注册,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694.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69,400.00万元。发行方式采用向公司在股权登记日(2022年6月22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余额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181号文同意,公司69,4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已于2022年7月21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海优转债”,债券代码“118008”。

  二、不符合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公司可转债投资者所持本次可转债不能转股的风险

  公司为科创板上市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参与可转债转股的投资者,应当符合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参与科创板可转债的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可转债进行买入或卖出操作,如可转债持有人不符合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的,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将其所持的可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投资者需关注因自身不符合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而导致其所持可转债无法转股所存在的风险及可能造成的影响。

  三、其他

  投资者如需了解海优转债的详细情况,请查阅公司于2022年6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21-58964211

  联系邮箱:hiuv@hiuv.net

  特此公告。

  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5日

  

  证券代码:688680        证券简称:海优新材        公告编号:2022-108

  转债代码:118008        转债简称:海优转债

  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进展

  暨预留份额分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根据《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拟将部分预留份额进行分配。公司于2022年10月24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分配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进展

  公司于2022年2月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2022年2月22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2月9日、2022年2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完成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购买。购买数量46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553%,成交合计金额10,307,087.14元,成交均价221.6578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分配情况(本次预留份额分配前)如下:

  

  二、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的分配情况

  按照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对参与对象的要求,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确定将本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400万份分配给不超过143名参与对象。

  预留份额分配完成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分配情况如下:

  

  三、监事会对预留份额分配对象等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预留份额分配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1、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分配的情形,不存在公司向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认购对象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的情形。

  2、公司实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的分配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使相关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的分配事项根据此前公司披露并实施 的《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规定进行,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本次预留份额分配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分配的情形。

  2、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的分配,有利于完善公司与员工的利益 共享机制,使相关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增强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分配事宜。

  特此公告。

  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0月25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