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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证券代码:688108          证券简称:赛诺医疗   公告编号:2022-07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数量为120,119,455股,限售期为36个月。

  ●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10月31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9月27日出具的《关于同意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794号),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诺医疗”或“公司”)获准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5,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6.99元,并于2019年10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总股本为36,000万股,首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为41,000万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364,829,987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45,170,013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部分限售股,限售期36个月,限售期限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共涉及限售股股东5名,对应股份数量为120,119,45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29%,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0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本次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120,119,455股,现锁定期即将届满,将于2022年10月31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天津伟信阳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孙箭华的一致行动人孟蕾、孙燕麟及天津阳光广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阳光德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阳光永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阳光福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 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本企业/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企业/本人所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企业/本人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

  4、如果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公司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 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企业/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公司控股股东天津伟信阳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诺:

  关于减持股份意向的承诺:对于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限售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本企业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时的发行价格(如发生除权除息,发行价格将作相应的调整)。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本企业保证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采取其他方式减持的,本企业保证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如本企业违反减持比例的承诺,本企业应将超比例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如本企业违反减持价格的承诺,本企业应向发行人作出补偿,补偿金额按发行价格与减持价格之差,以及转让股份数相乘计算。本企业未及时上缴收益或作出补偿时,公司有权从对本企业的应付现金股利中扣除相应的金额。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孙箭华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人所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

  4、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的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5、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公司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3、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间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本人承诺减持行为严格遵守减持行为发生时对本人具有强制性效力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数量、比例、通知公告、备案等的规定。如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就上市公司股份减持出台新的需要适用于本人的强制性规定的,本人自愿遵守该等强制性规定。

  5、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公司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四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发行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

  3、如本人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4、如本人同时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5、本人承诺减持行为严格遵守减持行为发生时对本人具有强制性效力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数量、比例、通知公告、备案等的 规定。如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就上市公司股份减持出台新的需要适用于本人的强制性规定的,本人自愿遵守该等强制性规定。

  6、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公司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与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相关的承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售股股东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120,119,455股。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10月31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五、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赛诺医疗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的限售规定。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保荐机构同意赛诺医疗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上市流通。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6日

  

  证券代码:688108         证券简称:赛诺医疗       公告编号:2022-074

  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询价转让计划书

  股东Great Noble Investment Limited(以下简称“出让方”)保证向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诺医疗”)提供的信息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重要内容提示:

  ● 拟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为Great Noble Investment Limited;

  ● 出让方拟转让股份的总数为4,510,000股,占赛诺医疗总股本的比例为1.10%;

  ● 本次询价转让为非公开转让,不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受让方通过询价转让受让的股份,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

  ● 本次询价转让的受让方为具备相应定价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机构投资者。

  一、拟参与转让的股东情况

  (一)出让方的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

  出让方委托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组织实施赛诺医疗首发前股东询价转让(以下简称“本次询价转让”)。截至9月26日出让方所持首发前股份的数量、比例情况如下:

  

  (二)关于出让方是否为赛诺医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Great Noble Investment Limited非赛诺医疗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非赛诺医疗持股5%以上的股东。

  (三)出让方关于拟转让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情形的声明

  出让方声明,出让方所持股份已经解除限售,权属清晰。出让方不存在《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情形。出让方非赛诺医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的窗口期内。

  二、本次询价转让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询价转让的基本情况

  本次询价转让股份的数量为4,510,000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1.10%,转让原因为自身资金需求。

  

  (二)本次转让价格下限以及转让价格确定原则与方式

  股东与组织券商综合考虑股东自身资金需求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询价转让的价格下限,且本次询价转让的价格下限不低于发送认购邀请书之日(即2022年10月25日,含当日)前20个交易日赛诺医疗股票交易均价的70%。

  本次询价认购的报价结束后,中信证券将对有效认购进行累计统计,依次按照价格优先、数量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转让价格。

  具体方式为:

  1、如果本次询价转让的有效认购股数超过本次询价转让股数上限,询价转让价格、认购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确定原则如下(根据序号先后次序为优先次序):

  (1)认购价格优先:按申报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累计;

  (2)认购数量优先:申报价格相同的,将按认购数量由高到低进行排序累计;

  (3)收到《认购报价表》时间优先:申报价格及认购数量都相同的,将按照《认购报价表》传真至本次询价转让指定传真机时间或专人送达时间(若既传真又派专人送达了《认购报价表》,以组织券商在规定时间内第一次收到的有效《认购报价表》为准)由先到后进行排序累计,时间早的有效认购将进行优先配售。

  当全部有效申购的股份总数等于或首次超过4,510,000股时,累计有效申购的最低认购价格即为本次询价转让价格。

  2、如果询价对象累计有效认购股份总数少于4,510,000股,全部有效认购中的最低报价将被确定为本次询价转让价格。

  (三)接受委托组织实施本次询价转让的证券公司为中信证券

  联系部门:中信证券股票资本市场部

  项目专用邮箱:project_snyl2022@citics.com

  联系及咨询电话:021-2026 2086/010 6083 7944

  (四)参与转让的投资者条件

  本次询价转让的受让方为具备相应定价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机构投资者等,包括:

  1、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关于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条件的机构投资者或者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含其管理的产品),即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

  2、除前款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外,已经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的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且其管理的拟参与本次询价转让的产品已经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转让计划实施存在因出让方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披露后出现突然情况导致股份被司法冻结、扣划而影响本次询价转让实施的风险。

  (二)本次询价转让计划可能存在因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中止实施的风险。

  四、上网公告附件

  请查阅本公告同步披露的附件《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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