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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与设立投资基金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3258        证券简称:电魂网络        公告编号:2022-07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参与设立投资基金的议案》,并于同日与浙江盈实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杭州滨盈创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约定共同出资设立杭州滨盈创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披露的《关于参与设立投资基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0)。

  近日,杭州滨盈创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手续并取得《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备案信息如下:

  基金名称:杭州滨盈创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管理人名称:浙江盈实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托管人名称: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完成日期:2022年10月25日

  备案编码:SXG036

  特此公告。

  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6日

  

  证券代码:603258         证券简称:电魂网络       公告编号:2022-071

  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实际控制人胡建平先生、陈芳女士、胡玉彪先生的通知,鉴于其三人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即将到期,为了维护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稳定,保持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的一致性,胡建平先生、陈芳女士、胡玉彪先生于2022年10月26日续签了《一致行动协议》,现将具体情况告知如下:

  一、协议签署情况概述

  胡建平先生、陈芳女士、胡玉彪先生、余晓亮先生、林清源先生于2011年11月15日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各方达成一致行动人关系。一致行动期限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公司经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2016年10月26日) 交易三十六个月届满之日(2019年10月26日)止。经各方友好协商确认,一致行动关系在2019年10月26日到期后即自动终止,不再顺延。

  为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提高公司经营、决策效率,胡建平先生、陈芳女士、胡玉彪先生于2019年10月26日共同签署了新的《一致行动协议》,构成了新的一致行动人关系,一致行动期限至2020年10月26日止。胡建平先生、陈芳女士、胡玉彪先生于2020年10月26日、2021年10月26日续签了《一致行动协议》,一致行动期限至2022年10月26日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胡建平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6,387,1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0.74%;陈芳女士持有公司股份27,728,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1.28%;胡玉彪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2,18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9.02%。

  为了维护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稳定,保持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的一致性,胡建平先生、陈芳女士、胡玉彪先生于2022年10月26日续签了《一致行动协议》。一致行动期限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23 年10 月26 日止。

  二、《一致行动协议》主要内容

  (一)各方作为公司股东适用公司法或依照公司章程、组织规则、议事规则等法律文件行使对公司的所有表决权前,各方应就相关表决事项进行事前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按照该一致意见在股东大会上对该等事项行使表决权。

  (二)各方作为董事或其委派的董事行使适用公司法或依据公司章程、组织规则、议事规则等法律文件规定行使对公司的所有表决权前,各方需就相关内容进行协商并就表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按照该一致意见在董事会上对该等事项行使表决权。

  (三)协议一方拟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时,须事先与协议各方充分沟通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后,以各方名义共同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四)各方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本协议的内容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各方均具有法律拘束力。

  (五)如各方在行使表决权或提案权前经充分沟通后,对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协议各方按其持股比例进行表决,如表决权数达到协议各方合计所持股数二分之一以上,则所形成的表决意见即为各方共同一致的对外意见,并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上按照该表决意见进行表决。

  (六)任何一方持有的股份不得通过协议、授权或其他约定委托他人代为持有。

  (七)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或撤销本协议或本协议中的任一条款。

  (八)任何一方均不得于签署本协议之外的第三方签订与本协议内容相同或相近似的协议。

  (九)本协议项下的一致行动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23年10月26 日止。

  (十)各方同意并确认,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约定,或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义务,即构成本协议项下的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补正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十一)各方同意并确认,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约定,或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义务,即构成本协议项下的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补正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十二)本协议的任何修订、补充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由协议各方签署后方才生效。

  (十三)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三、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未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为胡建平先生、陈芳女士和胡玉彪先生。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有利于实现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稳定,有利于公司保持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政策的连贯性和稳定性,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或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一致行动协议》

  特此公告。

  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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