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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88665          证券简称:四方光电       公告编号:2022-05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为履行此前披露的股份减持计划,不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权益变动为合计持股5%以上非第一大股东减持,不会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 本次权益变动后,江苏沃土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苏盐城沃土五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盐城沃土”,2022年9月由“江苏沃土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沃土五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迁址更名为“江苏沃土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苏盐城沃土五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1,4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000%;范崇东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999,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284%;江苏沃土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镇江沃土一号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镇江沃土”)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1,1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714%;上述股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499,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999%。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收到公司股东盐城沃土、范崇东、镇江沃土出具的《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其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1

  

  2、信息披露义务人2

  

  3、信息披露义务人3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注:盐城沃土、镇江沃土本次未减持公司股份。

  (三)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注:表格中数据尾差为数据四舍五入所致。

  二、其他情况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为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不涉及资金来源。

  2、本次权益变动为履行此前披露的股份减持计划,具体内容详见《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2-013)。本次权益变动为合计持股5%以上非第一大股东减持,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化。

  3、本次权益变动事项信息义务披露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编制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减持计划时间已届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688665                                   证券简称:四方光电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四方光电

  股票代码:688665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1:江苏沃土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苏盐城沃土五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南京沃土五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射阳县临海镇盐城现代高端纺织科技园内4号楼406#

  通讯地址:上海市申虹路666弄5号508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江苏沃土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信息披露义务人2:江苏沃土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镇江沃土一号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句容市经济开发区华阳北路58号

  通讯地址:上海市申虹路666弄5号508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江苏沃土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信息披露义务人3:范崇东

  通讯地址:上海市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2022年10月2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为《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 号》)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1

  1、基本情况

  

  2、 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3、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的其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2

  1、基本情况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3、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的其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实朴检测”,股票代码:301228.SZ)所有已发行股份之6.85%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上述情形外,不存在其他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3

  1、基本情况

  

  2、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的其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盐城沃土、镇江沃土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江苏沃土,江苏沃土的实际控制人为范崇东先生,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因经营发展需要和自身资金需求减持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根据公司于2022年4月1日在上交所网站披露的《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2-013),盐城沃土、镇江沃土、范崇东拟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分别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800,000股、700,000股及600,000股,合计减持数量不超过2,10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00%。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范崇东于2022年10月18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82,000股,减持股数占公司总股本的0.1171%;2022年7月29日至10月25日,范崇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168,100股,减持股数占公司总股本的0.2401%。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如有增持或减持计划,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盐城沃土、镇江沃土、范崇东合计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份3,7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571%,为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本次权益变动后,截至本报告签署日,盐城沃土、镇江沃土、范崇东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3,499,900股,均为无限售流通股,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4.9999%,拥有权益的股份占已发行股份的比例已减少至5%以下。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范崇东于2022年10月18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82,000股,减持股数占公司总股本的0.1171%;2022年7月29日至10月25日,范崇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168,100股,减持股数占公司总股本的0.2401%。本次权益变动后,盐城沃土、镇江沃土、范崇东合计持有公司3,499,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999%,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变化情况如下表:

  

  注:表格中数据尾差为数据四舍五入所致。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所涉股份不存在质押、查封或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减持信息外,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它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1:江苏沃土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江苏盐城沃土五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章):______________

  信息披露义务人2:江苏沃土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镇江沃土一号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章):______________

  信息披露义务人3(签字):范崇东 ______________

  日期:2022年10月27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以供投资者查询。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1:江苏沃土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江苏盐城沃土五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章):______________

  信息披露义务人2:江苏沃土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镇江沃土一号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章):______________

  信息披露义务人3(签字):范崇东 ______________

  日期:2022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688665         证券简称:四方光电        公告编号:2022-053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结果暨致歉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江苏沃土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沃土五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22年9月迁址更名为江苏沃土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苏盐城沃土五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尚未办理完成证券账户名称变更,以下仍简称“南京沃土”)持有公司股份1,4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2.0000%;范崇东持有公司股份1,2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1.7857%;江苏沃土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镇江沃土一号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镇江沃土”)持有公司股份1,1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1.5714%;上述股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7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5.3571%。上述股份均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股份,且于2022年2月9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 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情况

  2022年4月1日,公司披露了《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2-013),南京沃土、范崇东、镇江沃土拟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分别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800,000股、600,000股及700,000股,合计减持数量不超过2,10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0000%。

  2022年7月27日,公司披露了《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减持时间过半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42),截至2022年7月26日,南京沃土、范崇东、镇江沃土尚未减持本公司股份。

  2022年10月27日,公司收到上述股东出具的《股东减持股份结果告知暨致歉函》,范崇东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了250,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573%,南京沃土、镇江沃土未减持本公司股份,本次减持时间已届满。具体情况如下:

  一、 减持主体减持前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二、 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一) 股东因以下事项披露减持计划实施结果:

  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

  

  (二) 本次实际减持情况与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1、与披露的减持计划不一致情况

  2022年10月18日,股东范崇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8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171%,该减持时间未在该股东减持计划中“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减持期间均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即2022年4月8日至2022年10月7日”。

  2、股东致歉与处理情况

  股东范崇东对发生上述情形进行了深刻的自查反省,对上述行为给公司及市场带来的负面影响向公司董事会及广大投资者致歉;并将加强学习《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严格履行减持计划的要求,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公司获知上述行为后,将组织相关股东学习《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避免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

  (三) 减持时间区间届满,是否未实施减持        □未实施     √已实施

  (四) 实际减持是否未达到减持计划最低减持数量(比例)     □未达到     √已达到

  (五) 是否提前终止减持计划        □是     √否

  特此公告。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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