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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被债权人申请重整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503                证券简称:搜于特                公告编号:2022-103

  转债代码:128100               转债简称:搜特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2日披露了《2022-012: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重整的提示性公告》《2022-013:关于公司签署<破产重整之投资意向协议>的公告》。债权人南昌泰顺制衣有限公司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重整价值为由,于2022年2月25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公司已于2022年3月1日与广州高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关于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之投资意向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等媒体上的相关公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将每月披露一次该事项的进展情况。现将相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 破产重整申请的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关于受理重整申请的裁定书,申请人的申请是否被法院裁定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将继续积极推进重整工作,密切关注相关情况并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风险提示

  1、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虽然目前债权人提交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但是该重整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后续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目前,公司尚未收到法院的通知。如果法院正式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

  2、 公司与广州高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重整投资意向协议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公司与广州高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关于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之投资意向协议》为意向协议,旨在载明双方就重整投资初步达成的意向,以促进双方后续开展进一步的具体商谈。本次合作的具体内容以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及届时签署的具体协议为准,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4.1条第(七)项的规定,如果公司被法院受理重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

  4、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存在终止上市交易的风险

  如果法院正式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且重整顺利实施完毕,将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推动公司回归可持续发展轨道;但是,即使法院正式受理重整申请,后续仍然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并被实施破产清算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将被终止上市交易。

  5、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002503                    证券简称:搜于特        公告编号:2022-102

  转债代码:128100                    转债简称:搜特转债

  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终局仲裁/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

  2、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申请人

  3、涉案的金额:合计约31,638.96万元

  4、对公司的影响:

  (1)如东莞市搜于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应链公司”)及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于特集团”、“公司”、)未能如期履行裁决,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东莞分行”)可能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公司及公司子公司资产进行处置。

  上述重大仲裁、诉讼案件涉及的金融借款合同事项,公司已根据借款合同计提利息及罚息,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预计产生利息及罚息约494.06万元。公司根据裁决书内容将案件涉及的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案件受理费等共计约22.22万元计入本期损益。

  (2)鉴于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驳回,人民法院可能会继续强制执行,对公司及子公司资产进行处置。

  公司于2022年4月7日披露了兴业银行东莞分行诉搜于特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个案件[案号(2021)穗仲案字第19494号]、[案号(2021)穗仲案字第19495号]、[案号(2021)穗仲案字第19496号]以及兴业银行东莞分行诉供应链公司、搜于特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个案件[案号(2021)穗仲案字第19499号]。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等媒体上的《2022-025:关于累计新增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公司于2022年9月29日披露了公司就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东莞分行”)诉搜于特集团、供应链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个案件[案号(2021)穗仲案字第4933号]、[案号(2021)穗仲案字第4934号]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东莞分行”)诉搜于特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个案件[案号(2021)穗仲案字第13961号]、[案号(2021)穗仲案字第13962号]、[案号(2021)穗仲案字第13963号]的仲裁结果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等媒体上的《2022-092:关于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一、 公司上述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

  (一)2022年10月27日,公司收到了广州仲裁委员会对兴业银行东莞分行诉搜于特集团以及兴业银行东莞分行诉供应链公司、搜于特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四个案件的裁决书:

  1、 兴业银行东莞分行诉搜于特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裁决书[(2021)穗仲案字第19494号],主要裁决内容如下:

  (1)搜于特集团向兴业银行东莞分行偿还贷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12月6日,利息为289583.33元,罚息为0元,复利为3316.41元,后续利息、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兴银粤借字(东莞)第2021030800DA号]的约定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

  (2)搜于特集团向兴业银行东莞分行补偿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

  (3)本案受理费46732元,处理费6730元(兴业银行东莞分行已预缴7010元,退回280元),仲裁费共53462元,由搜于特集团承担(该费用已由兴业银行东莞分行预缴,东莞分会不作退回,由搜于特集团迳付兴业银行东莞分行)。

  以上裁决确定由搜于特集团向兴业银行东莞分行支付的款项,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全部支付,逾期支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处理。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兴业银行东莞分行诉搜于特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裁决书[(2021)穗仲案字第19495号],主要裁决内容如下:

  (1)搜于特集团向兴业银行东莞分行偿还贷款本金14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12月6日,利息为270277.78元、罚息为0元、复利为3095.31元,后续利息、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兴银粤借字(东莞)第20210323005D号]的约定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

  (2)搜于特集团向兴业银行东莞分行补偿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

  (3)本案受理费44183元,处理费6362元(兴业银行东莞分行已预缴6627元,退回265元),仲裁费共50545元,由搜于特集团承担(该费用已由兴业银行东莞分行预缴,东莞分会不作退回,由搜于特集团迳付兴业银行东莞分行)。

  以上裁决确定由搜于特集团向兴业银行东莞分行支付的款项,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全部支付,逾期支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处理。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3、兴业银行东莞分行诉搜于特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裁决书[(2021)穗仲案字第19496号],主要裁决内容如下:

  (1)搜于特集团向兴业银行东莞分行偿还贷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12月6日,利息为289583.33元,罚息为0元,复利为3316.41元,后续利息、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兴银粵借字(东莞)第2021030900PP号]的约定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

  (2)搜于特集团向兴业银行东莞分行补偿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

  (3)本案受理费46732元,处理费6730元(兴业银行东莞分行已预缴7010元,退回280元),仲裁费共53462元,由搜于特集团承担(该费用已由兴业银行东莞分行预缴,东莞分会不作退回,由搜于特集团迳付兴业银行东莞分行)。

  以上裁决确定由搜于特集团向兴业银行东莞分行支付的款项,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全部支付,逾期支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处理。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4、兴业银行东莞分行诉供应链公司、搜于特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裁决书[(2021)穗仲案字第19499号],主要裁决内容如下:

  (1)供应链公司向兴业银行东莞分行偿还贷款本金11963949.27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12月6日,利息为245000元、罚息为32402.36元、复利为3111.11元,后续利息、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兴银粤借字(东莞)第20201122002H号]的约定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

  (2)搜于特集团在最高本金限额3亿元的范围内对上述第(1)项裁决确认供应链公司应付兴业银行东莞分行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供应链公司、搜于特集团向兴业银行东莞分行补偿财产保全费5000元;

  (4)本案受理费39111元,处理费5632元(兴业银行东莞分行已预缴5867元,退回235元)。仲裁费共44743元,由供应链公司、搜于特集团承担(该费用已由兴业银行东莞分行预缴,东莞分会不作退回,由供应链公司、搜于特集团迳付兴业银行东莞分行)。

  以上裁决确定由供应链公司、搜于特集团向兴业银行东莞分行支付的款项,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全部支付,逾期支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处理。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2022年10月27日,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五个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民事裁定书[(2022)粤01民特1329号]、[(2022)粤01民特1330号]、[(2022)粤01民特1331号]、[(2022)粤01民特1332号]、[(2022)粤01民特1333号],裁决内容均如下:

  驳回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二、公司其他已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了《2021-111:关于累计新增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披露了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兴达印刷厂诉搜于特集团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605民初30299号],目前公司已收到广州仲裁委员会对该案件的执行通知书,具体情况如下:

  

  三、诉讼、仲裁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1、上述兴业银行东莞分行诉搜于特集团以及兴业银行东莞分行诉供应链公司、搜于特集团四个仲裁案件的裁决均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已发生法律效力。如供应链公司和搜于特集团未能如期履行裁决,兴业银行东莞分行可能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公司及公司子公司资产进行处置。

  上述重大仲裁、诉讼案件涉及的金融借款合同事项,公司已根据借款合同计提利息及罚息,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预计产生利息及罚息约494.06万元。公司根据裁决书内容将案件涉及的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案件受理费等共计约22.22万元计入本期损益。

  2、鉴于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驳回,人民法院可能会继续强制执行,对公司及子公司资产进行处置。

  四、 备查文件

  1、兴业银行东莞分行诉搜于特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裁决书[(2021)穗仲案字第19494号];

  2、兴业银行东莞分行诉搜于特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裁决书[(2021)穗仲案字第19495号];

  3、兴业银行东莞分行诉搜于特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裁决书[(2021)穗仲案字第19496号];

  4、兴业银行东莞分行诉供应链公司、搜于特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裁决书[(2021)穗仲案字第19499号];

  5、民事裁定书[(2022)粤01民特1329号]、[(2022)粤01民特1330号]、[(2022)粤01民特1331号]、[(2022)粤01民特1332号]、[(2022)粤01民特1333号]。

  特此公告。

  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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