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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证券代码:003007          证券简称:直真科技        公告编号:2022-070

  

  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彭琳明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重要内容提示:

  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彭琳明先生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彭琳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650,21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9%,计划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37,62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4%,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如遇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将做相应调整)。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 名称:彭琳明,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2、 持股数量及比例: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彭琳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650,21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9%。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 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 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持有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取得的股份

  3、 减持数量:拟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37,62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4%,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减持过程中,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若此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等变动事项,该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4、 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

  5、 减持期间:将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六个月内进行(法规禁止减持的期间不得减持)。

  6、 减持价格:按照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三、 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本次拟减持的董事、副总经理彭琳明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减持相关承诺一致,具体情况如下:

  1、 自发行人A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若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以下同)。

  3、 在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4、 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5、 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6、 本人在减持时将采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并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截至目前,彭琳明先生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本次减持计划与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除前述承诺外,彭琳明先生任职期间严格遵守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四、相关风险提示

  1、彭琳明先生将根据自身情况、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价格的不确定性。

  2、在减持股份期间,彭琳明先生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4、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彭琳明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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