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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519        证券简称:南亚新材        公告编号:2022-09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11月2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昌翔路158号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包秀银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张柳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2.01议案名称: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2议案名称:发行方式和时间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3议案名称:发行股份的价格及定价原则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4议案名称:发行数量及认购对象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5议案名称:限售期安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6议案名称:上市地点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7议案名称: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8议案名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9议案名称: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 议案名称: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 议案名称:关于《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2、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议案1-12均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和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议案1-12已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3、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议案1-10均涉及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包秀银、包秀春、周巨芬、包爱芳、包秀良、包爱兰、郑广乐、黄剑克、高海、包思娇、包航榆、包垚崇、上海南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市耀南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张乐天、吕程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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