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86 证券简称:宇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2-11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10月28日以通讯方式发出,会议于2022年11月2日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人,其中陈海波、陈爱文、李国庆、曾斌、胡先君以通讯方式参加。会议由董事长胡先念先生召集并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出席人数、召集召开程序、议事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鉴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列示的拟激励对象中有7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限制性股票激励,其不再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根据公司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数由原150人减至143人。因激励对象减少而产生的限制性股票份额分配给现有的其他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总数量保持不变,仍为666万股A股普通股。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17)。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董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2022年11月2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43名激励对象授予600.5万股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0.59元/股。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18)。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1月3日
证券代码:002986 证券简称:宇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2-115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2年11月2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2年10月28日以通讯方式发出,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李轩、余良军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聂栋良先生召集并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谭良谋先生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鉴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拟激励对象中有7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限制性股票激励,其不再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根据公司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数由原150人减至143人。因激励对象减少而产生的限制性股票份额分配给现有的其他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总数量保持不变,仍为666万股A股普通股。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监事认为: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属于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公司此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的调整。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17)。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属于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时,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均已成就。监事会同意以2022年11月2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43名激励对象授予600.5万股限制性股票。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18)。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年11月3日
证券代码:002986 证券简称:宇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2-116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鉴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7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激励对象的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调整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50人调整为143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及预留数量保持不变。本次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主体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属于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时,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均已成就。监事会同意以2022年11月2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43名激励对象授予600.5万股限制性股票。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年11月3日
证券代码:002986 证券简称:宇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2-117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年10月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2、2022年10月10日至2022年10月20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针对本次激励对象的异议。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07)。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并于2022年10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108)。
3、2022年10月26日,公司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22年11月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和《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2年11月2日。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调整的相关说明
根据公司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象名单进行了调整,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鉴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拟激励对象中有7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限制性股票激励,其不再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公司于2022年11月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调整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数由原150人减至143人。因激励对象减少而产生的限制性股票份额分配给现有的其他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总数量保持不变,仍为666万股A股普通股。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调整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分配情况如下:
备注:
1、上述任何一名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激励对象的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且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等调整是在公司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做出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完成后,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由150人调整为143人,限制性股票总股数保持不变。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等进行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公司此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六、律师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和首次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首次授予对象、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价格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向该等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股票授予登记事项。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1月3日
证券代码:002986 证券简称:宇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2-118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2年11月2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6,005,000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0.59元/股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2年11月2日为授予日,向143名激励对象授予6,005,000股限制性股票。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年10月8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2、2022年10月10日至2022年10月20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针对本次激励对象的异议。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07)。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并于2022年10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108)。
3、2022年10月26日,公司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22年11月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和《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2年11月2日。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授予计划与已披露计划的差异情况
根据公司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等进行了调整。主要调整如下:
鉴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列示的拟激励对象中有7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限制性股票激励,其不再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公司于2011年11月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调整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数由原150人减至143人。因激励对象减少而产生的限制性股票份额分配给现有的其他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总数量保持不变,仍为666万股A股普通股。
除上述事项调整外,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授予限制性股票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根据公司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公司于2022年10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和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方可依据本计划向激励对象进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2年11月2日
2、授予数量:6,005,000股
3、授予人数:143人
4、授予价格:10.59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A股普通股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锁定期和解锁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锁定,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息、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和红利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
在首次授予的权益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比例分三期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7、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1)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2-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公司将对激励对象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注:上述增长率按当年度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2)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3-2024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增长率按当年度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A、B、C和D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各评价等级对应的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如下:
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达到上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达标的前提下,才可解除限售。具体解除限售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按照各考核年度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因考核结果导致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若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激励计划的尚未解除限售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取消解除限售或终止本激励计划。
8、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143人,授予数量为6,005,000股,预留部分为655,000股,具体分配如下:
注: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批准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表中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主体资格,符合《管理办法》、本次激励计划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鉴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7名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限制性股票激励,其不再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拟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由原150人调整为143人。因激励对象减少而产生的限制性股票份额分配给现有的其他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总股数保持不变,仍然为6,660,000股A股普通股。除前述调整外,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属于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时,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均已成就。监事会同意以2022年11月2日为授予日,向143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6,005,000股。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2年11月2日,该授予日的设定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禁止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3、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属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授予相关事项时,其审议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为公司主业的跨越增长凝聚团队力量,并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和长期价值创造,树立对公司高质量发展的信心。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授予条件己经成就,我们同意以2022年11月2日为授予日,向143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6,005,000股。
四、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为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2年11月2日,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上述数据是对所有激励对象获授股份数的公允价值模拟测算的数值,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从而对业绩考核指标造成影响。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六、律师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和首次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首次授予对象、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价格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向该等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股票授予登记事项。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1月3日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