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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269          证券简称:华大九天      公告编号:2022-02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11月2日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1月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1月2日上午9:15至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利泽中二路2号A座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伟平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作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为95,719,7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298%。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293,105,8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9848%。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为16人,代表股份388,825,5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6146%。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公司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1人,代表股份12,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以累积投票制的方法逐项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审议通过选举刘红斌先生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88,814,7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7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160%。

  1.02、审议通过选举郑珊女士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88,813,2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40%。

  2、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8,822,7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反对2,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6000%;反对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修订并制定公司制度的议案》

  3.01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8,823,2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反对2,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6000%;反对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02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388,823,2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反对2,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03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388,823,2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反对2,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04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388,823,2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反对2,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05审议通过《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388,823,2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反对2,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06审议通过《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388,823,2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反对2,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07审议通过《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388,823,2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反对2,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08审议通过《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388,823,2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反对2,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09审议通过《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388,823,2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反对2,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10审议通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388,822,7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反对2,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3.11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388,823,2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反对2,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8,823,2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反对2,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张凯先生为公司第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8,822,7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反对2,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李博、杨子涵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发表如下法律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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