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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358               证券简称:立昂微               公告编号:2022-09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740号)核准,核准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立昂微”)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339,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以下项目: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近日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将全部存放于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内,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于近日与保荐机构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等商业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金瑞泓微电子(衢州)有限公司、金瑞泓科技(衢州)有限公司与保荐机构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支行等商业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具体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以下所称甲方为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等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丙方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截至2022年10月31日,专户余额为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可转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款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铮宇、陈佳睿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应于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上月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和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一个自然年度中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乙方向丙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支付第三次违约时专户余额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期间自丙方催要通知送达之日起算,至乙方向丙方出具相关文件之日终止)。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1、甲方、乙方已知晓丙方正在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甲方、乙方确认并同意合并被批准后,丙方在本协议项下权利义务将转移给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丙方另行通知的时间)。

  12、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以下所称甲方一为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二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金瑞泓微电子(衢州)有限公司、金瑞泓科技(衢州)有限公司(“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甲方”),乙方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等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丙方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截至2022年10月31日,专户余额为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可转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款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二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铮宇、陈佳睿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应于每月10日前向甲方二出具上月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一个自然年度中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二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乙方向丙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支付第三次违约时专户余额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期间自丙方催要通知送达之日起算,至乙方向丙方出具相关文件之日终止)。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1、甲方、乙方已知晓丙方正在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甲方、乙方确认并同意合并被批准后,丙方在本协议项下权利义务将转移给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丙方另行通知的时间)。

  12、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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