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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 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74           证券简称:明牌珠宝           公告编号:2022-03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06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虞阿五、虞豪华、俞可飞: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牌珠宝或公司)参股公司苏州市好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好屋)存在包销项目成本跨期确认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经查,苏州好屋跨期确认成本影响公司2017年至2021年利润总额分别为-280.39万元、-550.48万元、-98.03万元、-95.48万元、497.78万元,占明牌珠宝各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2.24%、-4.26%、-0.76%、0.41%、2.36%,导致明牌珠宝2017年至2021年财务报告披露不准确。

  明牌珠宝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公司董事长虞阿五、总经理兼代董事会秘书虞豪华、财务总监俞可飞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将严格按照浙江证监局的要求,认真总结并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并将按照上述警示函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浙江证监局报送整改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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