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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2-10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11月4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11月4日(星期五)

  其中,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2022年11月4日上午9:15至2022年11月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22年11月4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2、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1号院7号楼环洋大厦二层。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德强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投票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16人,代表股份435,109,503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456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2人,代表股份427,350,09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896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7,759,40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1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4人,代表股份7,759,40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1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7,759,40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10%。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关于为控股孙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33,871,4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55%;反对1,19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46%;弃权4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521,3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0439%;反对1,19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981%;弃权4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80%。

  此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2、《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4,135,8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61%;反对93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14%;弃权3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785,7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4514%;反对93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053%;弃权3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33%。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此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刘鑫律师和刘婧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五日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2-104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为控股公司开展融资业务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截至目前,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控股公司昆山工研院新型平板显示技术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工研院”)因业务发展的需要,拟以其自有的专利与江苏宝涵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涵租赁”)进行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宝涵租赁向昆山工研院一次性支付1亿元的专利独占许可使用费;宝涵租赁并授权昆山工研院以独占的方式实施该专利,昆山工研院向宝涵租赁分期支付专利独占许可使用费,公司控股孙公司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显光电”)作为共同付款义务人与昆山工研院共同连带地承担支付专利独占许可使用费的义务,上述专利的许可期限为2年。同时,公司拟对上述融资业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昆山工研院以其自有的专利提供质押担保,并与宝涵租赁签署《权利质押合同》。本次担保金额不计入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2年度担保额度范围内。

  本事项已经公司于2022年11月4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以全票同意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江苏宝涵租赁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518048933

  3.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4.注册地址:昆山市玉山镇登云路258号汇金财富广场1号楼1805室

  5.法定代表人:张辛

  6.注册资本:35,000万元人民币

  7.成立日期:2012年08月03日

  8.经营范围:融资租赁业务(凭批准文件经营);非行政许可类的租赁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 昆山创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宝涵租赁100%的股权,实际控制人为昆山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10. 宝涵租赁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昆山工研院新型平板显示技术中心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95472572F

  3.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4.注册地址:昆山市玉山镇晨丰路188号3号房

  5.法定代表人:李俊峰

  6.注册资本:30,000万元人民币

  7.成立日期:2009年09月28日

  8.经营范围:新型平板显示技术的研发;科技成果的转化和销售;科研副产品的销售;项目投资和咨询;项目开发和引进;会务服务;提供公共研发平台服务;公共信息平台服务以及技术产业孵化服务;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新型平板显示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限分公司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注:2021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2年半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0. 昆山工研院为公司控股孙公司国显光电持股100%的全资子公司。昆山工研院未进行信用评级,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共同付款义务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56677344A

  3.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4.注册地址:昆山开发区龙腾路1号4幢

  5.法定代表人:刘德广

  6.注册资本:670,715.246304万元人民币

  7.成立日期:2012年11月19日

  8.经营范围:新型平板显示产品及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前置许可经营、禁止经营的除外;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注:2021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2年半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0.国显光电为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江苏维信诺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控股 92.88%的公司,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持有国显光电7.12%的股权,国显光电未进行信用评级,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业务联系。

  五、《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江苏宝涵租赁有限公司

  保证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保证范围

  各保证人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专利独占实施许可相关合同及其附件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到期及未到期租金、提前终止损失金、提前还款补偿金、违约金、名义价款、手续费及约定由债务人负责支付或承担的一切金钱债务或其他给付义务以及仲裁/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用、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差旅费、鉴定费、审计费等债权人实现主合同债权所支出的全部费用。

  第二条 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 保证期限

  3.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2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其他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债务提前到期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履行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3.3若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第四条 其他

  本合同经债权人及保证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六、《权利质押合同》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质权人:江苏宝涵租赁有限公司

  出质人:昆山工研院新型平板显示技术中心有限公司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出质人担保的主债权为专利独占实施许可相关合同项下使用费;使用费总金额为人民币1亿元。

  第二条 质押担保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为专利独占实施许可相关合同及其附件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到期及未到期使用费、违约金、赔偿金、手续费及约定由债务人负责支付或承担的一切金钱债务或其他给付义务以及仲裁/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用、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差旅费、鉴定费、审计费等债权人实现主合同债权所支出的全部费用。

  第三条 质押财产

  出质人同意以自有的7件专利作为质押物,质押物暂作价人民币1.51亿元,质押物的最终价值以质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质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第四条 其他

  本合同经债权人及出质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七、董事会意见

  公司为下属控股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拓宽子公司融资渠道,能够保证公司 持续、稳健发展,属于下属子公司的日常经营需要。昆山工研院为公司控股孙公司国显光电的全资子公司,且本次融资事项的共同付款义务人国显光电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江苏维信诺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其92.88%的股权,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持有国显光电7.12%的股权。虽然国显光电并非公司全资控股,但公司对其在经营管理、财务、投资、融资等重大方面均能有效控制,风险处于公司有效控制范围内,不会给公司带来较大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控股公司昆山工研院新型平板显示技术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工研院”)与江苏宝涵租赁有限公司开展专利独占实施许可的融资业务,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作为共同付款义务人与昆山工研院共同连带地承担付款义务,公司为上述融资业务提供担保能够满足其日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要。审批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公司控股公司昆山工研院新型平板显示技术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工研院”)与江苏宝涵租赁有限公司开展专利独占实施许可的融资业务,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作为共同付款义务人与昆山工研院共同连带地承担付款义务,公司为上述融资业务提供担保,能够满足其日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要,未侵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余额为1,719,561.53万元,占公司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26.47%,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951,545.81万元,占公司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69.98%,对子公司担保为768,015.72万元。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未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

  十一、备查文件

  1.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 《保证合同》;

  4. 《权利质押合同》。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五日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2-106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2年11月21日(星期一)下午14:30召开202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2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2年11月21日(星期一)下午14:3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2022年11月21日上午9:15至2022年11月21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22年11月21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五)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六)股权登记日:2022年11月16日(星期三)

  (七)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凡是于2022年11月16日(星期三)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八)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1号院7号楼环洋大厦二层。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提案名称和提案编码:

  

  上述提案均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将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提案披露情况

  上述提案已经公司于2022年11月4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于2022年11月5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等相关公告。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一) 登记时间:2022年11月18日(星期五)17:00止。

  (二) 登记方式:

  1、 由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证券账户卡;

  2、 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

  3、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证券账户卡;

  4、 由代理人代表个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代理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亲笔签署的股东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

  5、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应向大会登记处出示前述规定的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并向大会登记处提交前述规定凭证的复印件。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或传真应包含上述内容的文件资料(信函或传真以2022年11月18日17:00前送达公司为准)。

  (三) 登记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1号院7号楼环洋大厦二层。

  (四) 特别提醒: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请各位股东、股东代理人关注防控政策,鼓励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会。确需现场参会的,请务必确保本人体温正常、无呼吸道不适等症状,参会当日须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具,做好个人防护;会议当日公司会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对前来参会者进行体温测量和登记,体温正常、北京市健康码和行程码均为绿色方可现场参会,否则不得参会,请予以配合。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其他事项

  (一)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1号院7号楼环洋大厦二层

  (二)邮政编码:100085

  (三)联系电话:010-58850501

  (四)指定传真:010-58850508

  (五)电子邮箱:IR@visionox.com

  (六)联 系 人:郑鹏远

  (七)会议费用:与会股东食宿费、交通费自理。

  六、备查文件

  1、《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通知。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五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387”,投票简称为“维信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

  对于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2年11月21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1月21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2年11月21日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单位)                         作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出席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受托人有权依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该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进行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没有明确投票指示的,由受托人按自己的意见投票。有效期自签署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本人(本单位)对该次会议审议的各项提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说明:1、请在 “同意”或“反对”或“弃权”空格内填上“√”。投票人只能表明“同意”、“反对”或“弃权”中的一种意见,涂改、填写其他符号、多选或不选的表决票无效,按弃权处理;2、本授权委托的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3、授权委托书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4、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单位印章。)

  委托人名称(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有股份性质:

  委托人持股数量:                          股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名称(签字):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2-105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拟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为加快资金周转,缩短公司应收账款回笼时间,减少资金占用,公司拟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以下简称为“建设银行”)开展无追索权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公司以部分销售产品形成的应收账款为标的与建设银行开展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9.5亿元的保理业务,上述额度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年,该额度在有效期内循环使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在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之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相关政府部门审批。

  一、合作机构的基本情况

  1. 公司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

  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G34777914E

  3.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4. 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岗区龙翔大道9009号珠江广场珠江国际中心1层1A、珠江国际酒店区域(不含A4座产权式酒店塔楼部分)D座501-508号

  5. 法定代表人:李松

  6. 成立日期:1996年8月26日

  7.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许可经营项目是: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办理票据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销售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售汇业务;代理国外信用卡付款业务。其总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的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8. 合作机构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关系。

  二、保理业务的主要内容

  1、业务概述

  公司拟与建设银行开展无追索权的保理融资业务,将部分应收账款转让给建设银行,建设银行根据保理融资业务相关合同的约定向公司支付保理融资款。

  2、业务期限:自保理业务相关合同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

  3、保理融资金额:保理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9.5亿元(在业务期限内循环使用)。

  4、保理方式:应收账款债权无追索权保理方式(以实际签署的合同条款为准)。

  5、保理融资的利率、利息及手续费用:保理融资的利率、利息及手续费用以保理融资相关合同记载的为准。

  三、 开展保理业务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将有利于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应收账款管理成本,改善资本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状况。本次办理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整体利益。

  四、 决策程序、风险控制和组织实施

  1. 在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管理层或相关部门负责人行使具体操作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确定可以开展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具体额度;

  2. 授权公司财务中心和资金管理部组织实施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公司财务中心将及时分析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如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风险,并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3. 审计部门负责对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 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具体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五、 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利于加速资金周转,保障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的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事项。

  六、 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利于加速资金周转,保障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的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 备查文件

  1.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 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五日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2-103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控股子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截至目前,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控股子公司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安云谷”)拟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签署《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在《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内签订的业务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1亿元。公司将根据后续工作安排与建设银行在上述担保额度内签署具体的业务合同。

  本事项已经公司于2022年11月4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以全票同意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担保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 公司名称: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7254810917

  3.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4. 注册地址:昆山开发区夏东街658号1801室

  5. 法定代表人:张德强

  6. 总股本:138,319.0446万元人民币

  7. 成立日期:1998年1月7日

  8. 经营范围:显示器及模块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上述研发、生产限下属公司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注:2021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2年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0. 经查询,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进行信用评级。

  三、 《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甲方):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

  鉴于乙方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连续办理下列第(一)至(五)项授信业务而将要及/或已经与债务人在主合同签订期间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出具保函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在主合同签订期间签订的上述合同、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下称“主合同”)。

  (一)发放人民币/外币贷款;

  (二)承兑商业汇票;

  (三)开立信用证;

  (四)出具保函;

  (五)其他授信业务:贸易融资类业务等。

  甲方愿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保证范围

  一、本保证的担保范围为:

  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壹亿元整的本金余额以及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二、如果甲方根据本合同履行保证责任的,按甲方清偿的本金金额对其担保的本金的最高额进行相应扣减。

  三、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乙方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主合同签订期间,仍然属于本合同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主合同签订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第二条 保证方式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 保证期间

  一、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二、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第四条 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及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四、 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控股子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能够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有利于顺利开展经营业务,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审批程序合法,符合相关规定。有利于推动公司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余额为1,719,561.53万元,占公司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26.47%,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951,545.81万元,占公司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69.98%,对子公司担保为768,015.72万元。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未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

  六、 备查文件

  1. 《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

  2.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五日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2-102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召开情况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于2022年10月31日以电子邮件及专人通知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22年11月4日下午在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1号院7号楼环洋大厦二层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举行。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的监事3人,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任华女士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1. 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与银行开展的授信业务提供担保,能够满足其日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要。审批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2.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公司融资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控股公司昆山工研院新型平板显示技术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工研院”)与江苏宝涵租赁有限公司开展专利独占实施许可的融资业务,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作为共同付款义务人与昆山工研院共同连带地承担付款义务,公司为上述融资业务提供担保能够满足其日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要。审批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为控股公司融资业务提供担保的公告》。

  3.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利于加速资金周转,保障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的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拟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五日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2-101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召开情况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于2022年10月31日以电子邮件及专人通知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22年11月4日下午在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1号院7号楼环洋大厦二层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德强先生主持,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的董事7人,公司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1. 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控股子公司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安云谷”)拟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签署《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在《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内签订的业务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1亿元。公司将根据后续工作安排与建设银行在上述担保额度内签署具体的业务合同。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及相关公告。

  2. 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公司融资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控股公司昆山工研院新型平板显示技术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工研院”)因业务发展的需要,拟以其自有的专利与江苏宝涵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涵租赁”)进行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宝涵租赁向昆山工研院一次性支付1亿元的专利独占许可使用费;宝涵租赁并授权昆山工研院以独占的方式实施该专利,昆山工研院向宝涵租赁分期支付专利独占许可使用费,公司控股孙公司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作为共同付款义务人与昆山工研院共同连带承担支付专利独占许可使用费的义务,上述专利的许可期限为2年。同时,公司拟对上述融资业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昆山工研院以其自有的专利提供质押担保,并与宝涵租赁签署《权利质押合同》。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为控股公司融资业务提供担保的公告》及相关公告。

  3. 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

  为加快资金周转,缩短公司应收账款回笼时间,减少资金占用,公司拟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以下简称为“建设银行深圳龙岗支行”)开展无追索权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公司以部分销售产品形成的应收账款为标的与建设银行深圳龙岗支行开展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9.5亿元的保理业务,上述额度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年,该额度在有效期内循环使用。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拟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公告》及相关公告。

  4. 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22年11月21日(星期一)召开202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召开202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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