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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接待机构投资者调研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166        证券简称:福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2-07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调研基本情况

  调研时间:2022年11月3日

  调研地点: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调研方式:现场交流

  调研机构名称(排名不分先后):深圳市明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嘉强私募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牧鑫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冰青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中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昊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西银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接待人员:董事长黎福超先生、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先生、副总经理黄斌先生、董事会秘书蒋卫龙先生

  二、 调研主要内容

  (一) 现场参观及公司介绍

  调研组首先到福达阿尔芬大型曲轴有限公司和福达曲轴有限公司的生产车间进行参观。在随后的交流会上,董事会秘书蒋卫龙介绍了公司的组织架构、发展历程、主要产品、主要客户、三季度末前十大股东、近几年公司经营业绩和分红等情况。

  (二) 主要交流问题及回答

  1、公司未来在新能源汽车业务方面的布局?

  答:未来,公司将持续加大在新能源汽车产业和相关领域的投资。当前,公司已经在新能源混动汽车曲轴和新能源纯电汽车电驱动系统高精密齿轮方面进行布局。

  新能源混动汽车曲轴方面,公司已经是比亚迪DMi混动车曲轴的主要供应商,并获得了上汽通用、吉利、东风乘用车、理想等公司混动车曲轴成品和毛坯产品定点,后续将进一步巩固在该领域的领先地位。

  电驱动高精密齿轮方面,公司已于今年5月开工建设新能源汽车电驱动系统高精密齿轮智能制造建设项目(一期)项目,预计明年6月份投产,具备60万套高精密电驱动齿轮的生产能力。

  此外,公司也在积极寻找新能源产业链上其他的投资机会。

  2、面对商用车业务在新能源商用车逐步应用和传统燃油商用车下降的冲击下,公司该如何应对?

  答:近年来,公司在积极进行转型升级:一是进行业务聚焦,提升对主要客户和高端客户的服务;二是进行结构调整,降低商用车在公司业务的比重,从原来65%以上的业务占比调整到目前已低于40%。同时,加大乘用车业务的占比,不断开拓新能源混动汽车曲轴和新能源汽车高精密齿轮市场业务;三是成立了新能源事业部,在新能源汽车其他相关领域进行探索和布局,为公司发展赢得更大的空间。

  3、控股股东福达集团减持股票的原因?

  答:福达集团减持股票一方面是福达集团自身经营发展的资金需要,另一方面是基于公司股权高度集中,福达集团有适当降低持股比例的考虑。

  4、公司与比亚迪的业务进展如何?是否有扩产的计划?

  答:近几个月比亚迪相关车型销售量非常大,给公司的曲轴订单量也不断增加,公司正在积极协调资源,全力进行订单生产。根据订单需要,未来不排除扩产的可能。

  5、公司大型曲轴的发展情况?

  答:大型曲轴主要是由合资公司福达阿尔芬大型曲轴有限公司进行生产,主要客户包括MUT、瓦锡兰和玉柴等,目前生产经营稳定。

  6、 公司前三季度业绩下滑的原因是什么?

  答:受疫情因素影响以及国内商用车产销量减少,特别是货车产销量大幅下降,对公司商用车板块业务及工程机械等非道路板块业务形成较大冲击,造成公司营业收入下降。

  7、比亚迪在南宁市建厂投资,福达股份作为广西上市公司,是否会到南宁建厂,与之合作?

  答:公司目前还没有相应规划,后续如果有业务方面的需要会进行考虑。

  8、公司在新能源风电领域是否涉及?

  答:目前没有生产该领域的产品,公司新近成立的新能源事业部正在对新能源各相关领域进行积极的探索,未来不排除对该领域进行布局。

  特此公告。

  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5日

  

  证券代码:603166        证券简称:福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2-073

  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广西证监局出具警示函警示事项的整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收到贵单位下发的《关于对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22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公司在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及时向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进行了传达,对《警示函》中涉及的问题进行了全面核查和针对性的分析研讨,同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整改措施,明确责任,并对《警示函》中涉及的问题进行了整改,现将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相关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募集资金专户设立未履行审议程序

  你公司于2015年和2020年2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你公司设立的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有关的专项账户未履行董事会批准程序,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四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五条规定。

  整改措施:经公司核查,上述问题系公司对募集资金专户开立的审议程序理解存在偏差。对此公司一方面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全体董事、相关财务及证券工作人员针对募集资金专户设立未授权等问题进行《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培训》,认真学习《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确保今后公司能严格按照相关规则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另一方面,公司核查了目前仍在正常使用的2015年和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具体情况,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于2022年10月2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确认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对相关募集资金专户设立补充履行了董事会审议程序,并进行了披露。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福达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64)。

  后续公司将持续监督,确保今后能严格按照相关规则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整改责任人:董事会、证券部、财务部

  整改期限:已整改,后续将长期规范运作,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二)募集资金置换不规范

  你公司子公司桂林福达曲轴有限公司于2017年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的自有资金,涉及金额816.28万元。该置换事项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未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亦未按要求予以披露。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十条规定,同时涉及事项未按要求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整改措施:针对募集资金置换不规范问题,公司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该问题系财务人员付款时操作失误,误将自有资金作为募集资金支付项目款,发现该问题后又将资金从募集资金专户归还回去。

  对此公司一方面由董事会秘书以及财务总监组织相关财务工作人员针对募集资金置换不规范等问题进行《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培训》,学习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强化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意识,同时公司已建立内部审核机制,定期对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进行审查,严格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杜绝再次出现类似行为。

  另一方面,公司针对上述子公司于2017年使用募集资金816.28万元置换先期投入自有资金的具体情形进行了核查,并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等法律法规,补充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于2022年11月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确认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对相关募集资金置换事项补充履行了审议程序,会计师事务所已出具鉴证报告,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已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按要求予以了披露。

  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福达股份关于补充确认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2)、《福达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年产40万件曲轴自动化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的鉴证报告》、《关于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专项核查意见》。

  后续公司将加强管理,定期对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进行审查,严格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杜绝再次出现类似行为。

  整改责任人:董事会、财务总监、财务部、证券部。

  整改期限:已整改,后续将长期规范运作,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三)未严格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募集资金

  2016年6月、2017年3月,你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资金存在不同项目间交叉混用情况,涉及金额合计1,590.28万元,均已在当年完成整改。上述专户资金混用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五条规定。

  整改措施:针对未按约定使用募集资金问题,经董事会秘书及财务总监的组织核查,发现上述问题是由于2015年非公开发行的再融资项目,募投项目和募集资金账户比较多,同时管理募集资金项目的财务人员有更换,在付款时出现财务人员错误使用了募投账户,造成了账户间交叉付款,相关问题均已在当年完成整改。

  对此,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财务总监已组织相关财务工作人员针对募集资金交叉混用等问题进行《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培训》,学习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强化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意识,同时公司已建立内部审核机制,定期对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进行审查,严格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杜绝再次出现类似行为。

  整改责任人:财务总监、财务部、证券部。

  整改期限:已整改,后续将长期规范运作,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四)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及披露不规范

  一是未对在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及2019年4月至2020年3月期间循环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未获取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明确同意意见并予以披露。二是未披露2017年3月至2019年3月循环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结构性存款的现金管理事项。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同时涉及事项未按要求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整改措施:经核查,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期间购买理财是由于财务工作失误,在前次董事会决议失效期间使用募集资金购买理财;2019年4月至2020年3月期间,公司使用的募集资金购买结构性存款等,相关工作人员对理财产品的范围存在误解,未将结构性存款视为理财产品,并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及披露。

  2017年3月至2019年3月公司循环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结构性存款属于银行存款,相关工作人员对理财产品的范围存在误解,未将结构性存款视为理财产品,因而未进行披露。

  针对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存在的问题,一方面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财务总监已组织相关财务人员、证券工作人员针对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审议及披露不规范等问题进行《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培训》,认真学习《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则,明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范围,强化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审议程序及相关信息披露事项,并要求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和定期审查制度,严格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积极维护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

  另一方面,公司针对上述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及披露不规范问题进行了仔细核查,并补充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具体如下:

  1、公司核查了在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及2019年4月至2020年3月期间循环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具体情况,并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等法律法规,补充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于2022年10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确认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对相关未审议的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事项进行了补充审议,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已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按要求予以了披露。

  2、公司核查了未披露的在2017年3月至2019年3月循环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结构性存款的具体情况,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上述未披露的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结构性存款的具体事项进行了补充披露。

  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福达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67)、《福达股份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68)、《福达股份关于补充确认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暨补充披露现金管理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9)、《福达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补充确认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的核查意见》。

  后续公司将继续加强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审议程序及相关信息披露事项,并督促相关责任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和定期审查制度,严格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积极维护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

  整改责任人:董事会、财务部、证券部。

  整改期限:已整改,后续将长期规范运作,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五)公司治理问题

  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个别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缺失部分参与人员签字;部分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签字不全等公司治理方面的问题。

  整改措施:

  1、针对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事项,一方面,公司高度重视内幕信息登记工作,公司董事会秘书已组织内幕信息登记和报送的相关人员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规范等问题进行《内幕信息登记及股东大会规则专项培训》,认真学习《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规则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准确全面掌握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相关规定,并已于2022年8月19日修订完善《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另一方面,公司已仔细核查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对2020年非公开发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签字缺失的部分参与人员名单进行了整理汇总,并按照相关规则,于2022年10月20日要求相关缺失签字的人员补充签字。

  今后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及时按规定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强化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力,切实提高合规运作意识。

  整改责任人:董事会、董事会秘书、证券部、财务部。

  整改期限:已整改,后续将长期规范运作,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2、经查,“部分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签字不全”即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缺少监事签字,系公司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四十条“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中并未规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需要监事签字,公司制度与监管规则不符导致。

  对此,一方面公司董事会秘书已组织相关人员针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签字不全等问题进行《内幕信息登记及股东大会规则专项培训》,认真学习《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则,并将尽快修订完善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维护制度与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则的符合性。另一方面,公司已仔细核查了相关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不全的问题,对缺失监事签字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签字缺失的人员名单进行了整理汇总,并按照相关规则于2022年10月20日要求相关缺失签字的监事补充签字。

  今后公司将加强会议档案的管理,按要求让出席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等人员在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上签字,加强相关会议档案管理工作,及时归档会议相关材料;并督促相关人员关注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则的更新情况,维护公司制度的合规性和时效性。

  整改责任人:监事会、董事会秘书、证券部。

  整改期限:已整改,后续将长期规范运作,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二、公司总结及持续整改计划

  通过此次对公司进行的现场检查,公司深刻认识到在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会议档案管理等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本次现场检查在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管理规范、公司治理水平和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和内幕信息管理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公司后续将建立内部审查机制,定期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及公司治理相关事项进行审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人员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财务核算,履行复核程序,推动合规建设常态化。与此同时,公司将认真地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努力提高规范运营管理水平和履职能力,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发展。

  特此报告。

  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5日

  

  证券代码:603166            证券简称:福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2-072

  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补充确认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确认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于2017年使用募集资金816.28万元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事项。

  一、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655号文《关于核准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的核准,本公司于2015年12月向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5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9,848,925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17.21元,实际已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3,000.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1,257.80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金额为101,742.20万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15年12月23日到位。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会验字[2015]4068号《验资报告》验证。

  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募集资金专户,并分别与相关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现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累计使用95,834.12万元,累计投入募集资金项目金额为85,089.82万元。募集资金余额合计为11,058.05万元,其中暂时补充流动的闲置募集资金10,000.00万元。

  三、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情况

  经公司核查,2017年公司子公司桂林福达曲轴有限公司在投资建设“年产 40 万件曲轴自动化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时,由于财务人员操作失误,本该使用募集资金支付的816.28万元设备款,公司使用了自筹资金支付。为了保持“年产 40 万件曲轴自动化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资金使用的一致性和完整性,2017年当年公司核查发现后立即对上述项目已支付款项进行调换,将募集资金专户中的816.28万元转入公司全资子公司桂林福达曲轴有限公司账户。

  根据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上述事项构成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情况,应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故现对上述事项进行补充审议及披露。

  四、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2年11月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确认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上述2017年使用募集资金合计816.28万元置换已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公司上述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事项系公司财务人员付款时操作失误导致,不属于正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情形,故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超过了6个月。公司上述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情形,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上述置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今后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严格杜绝类似的不当置换行为。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虽然公司上述2017年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时,未经适当的内部决策程序审议及披露,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超过了6个月,但上述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以自筹资金投入至募集资金使用项目资金的行为系财务人员操作失误导致,行为本身与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不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对上述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补充审议,公司独立董事认可公司的处理措施,一致同意并确认公司上述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自筹资金的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上述2017年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事项系财务人员操作失误导致,行为本身与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不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对上述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事项,公司进行了补充确认,并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公司监事会认可公司事后的处理措施,一致同意并确认公司上述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自筹资金的事项。

  (三)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于2022年补充编制的《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年产40万件曲轴自动化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福达股份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年产40万件曲轴自动化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虽然公司上述2017年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时,未经适当的内部决策程序审议及披露,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超过了6个月,存在募集资金置换不规范的情形,但上述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以自筹资金投入至募集资金使用项目资金的行为系财务人员操作失误导致,行为本身与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不相抵触,未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造成不利影响,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予以补充确认,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会计师已出具专项鉴证报告,公司已补充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2、公司已通过内部培训及完善相关制度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整改,保荐机构将督促公司之后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及公司内部制度的有关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存放和使用,督促公司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合法合规,保障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补充确认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年产40万件曲轴自动化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的鉴证报告》;

  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补充确认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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