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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回购股份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股票简称:精工钢构           股票代码:600496        编号:临2022-088

  转债简称:精工转债           转债代码:11008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回购审批情况和回购方案内容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0月13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2022年度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6.09元/股(含);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精工钢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81)和2022年10月20日披露了《精工钢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临2022-084)。

  二、 回购实施情况

  (一)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下属简称“《回购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于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次日、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及回购方案实施完毕的2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具体情况如下:

  1、2022年11月1日,公司首次实施回购股份,并于2022年11月2日披露了首次回购股份情况,详见公司临2022-087号公告。

  2、截至2022年11月3日,公司完成回购。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回购股份22,766,03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13%(与11月2日披露的回购数量相比增加0.53个百分点)。本次回购期间买入的最高价为4.50元/股、最低价为4.16元/股,成交均价4.39元/股,已支付的总金额为99,988,602元(不含印花税、佣金等交易费用)。

  回购方案实际执行情况与原披露的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公司已按披露的方案完成回购。

  根据《回购指引》第二十条“上市公司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其交易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申报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二)不得在本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申报;(三)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2022年11月3日,因工作人员经验不足,误操作参与开盘集中竞价,实际成交数量79,083股,成交金额34.48万元,成交数量占本次回购总数量的0.35%。上述操作实属工作人员经验欠缺所致,并非主观故意违反《回购指引》规定,也不存在利用回购股份操纵股价的情形。公司对此次回购过程中出现的工作失误深表歉意,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将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与学习,深化对回购操作要求及相关信息披露等事项的理解与认识,避免类似失误的再次发生。

  除上述内容外,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价格、数量等均符合《回购指引》的相关规定。

  三、 回购期间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

  2022年10月17日,公司首次披露了回购股份事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精工钢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自公司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之日起至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前一日,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此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四、 股份变动表

  本次股份回购前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备注:公司于2022年10月13日审议通过了本次回购方案,并于10月17日进行披露,本次回购方案通过之日总股本为2,012,874,349股,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2年10月28日进入转股期,故本次回购前后的股本变化由于可转债转股原因所致。

  五、 本次回购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份回购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本次回购股份后续拟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有助于充分调动公司员工干部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和利益共享机制,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六、 已回购股份的处理安排

  公司本次总计回购股份22,766,035股,全部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根据公司股份回购方案,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完成之后3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具体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后续,公司将按照披露的用途使用已回购未注销的股份,并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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