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名称: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华鼎股份
股票代码:601113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廖新辉
住所及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大道横岗段3326号翠湖山庄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天津通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及通讯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华盈大厦318房间(纳百川(天津)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托管第392号)
权益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二二二年十一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及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注:本报告书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均保留2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天津通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本情况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2017年4月17日公司与廖新辉、邹春元及通维投资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业绩补偿协议》,因标的公司通拓科技未完成2019年度承诺业绩,根据业绩承诺补偿方案,业绩承诺方应补偿的股份数量共计37,328,847股。其中廖新辉应补偿10,492,845股,通维投资应补偿13,168,327股。
公司于2022年9月2日召开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回购并注销业绩承诺补偿股份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回购注销股份及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同意公司以总价人民币1元的价格回购应补偿的股份37,328,847股,并授权董事会办理该部分股份的注销事项。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减少或者增加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因履行业绩补偿承诺义务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减少。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权益变化情况
廖新辉与通维投资为一致行动人,因履行业绩补偿承诺,导致其合计持股比例减少至5%以下。本次股份回购后,廖新辉与通维投资剩余合计持有公司股票35,095,046股,持股比例3.07%。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是否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
2017年4月17日,公司与邹春元、廖新辉、通维投资签订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业绩补偿协议》,邹春元、廖新辉、通维投资承诺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度深圳市通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拓科技”)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20,000万元、28,000万元和39,200万元。
因邹春元、廖新辉、通维投资2019年度未完成当年业绩承诺,且暂时无法支付业绩补偿款,2021年7月,公司与邹春元、廖新辉、通维投资签订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业绩补偿协议》,约定以分期三年回购注销其应补偿股份的方式使其履行相应补偿义务。协议约定为了维护公司其他股东的权益,自协议生效之日起应补偿股份在回购注销前不享有表决权、分红权。
综上,在应补偿股份完成回购注销前,该部分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分红权。信息披露义务人廖新辉、通维投资共持有公司股份58,756,218股,其中23,661,172股为应补偿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分红权。
除上述情形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将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况。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2022年8月3日,廖新辉及通维投资分别与第三方及国信证券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合计转让公司股份59,130,000股,以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
除上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供投资者查阅。
地址: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雪峰西路751号
联系人:张益惠
电话:0579-85261479
传真:0579-85261475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廖新辉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天津通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廖新辉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廖新辉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天津通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廖新辉
年 月 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廖新辉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天津通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廖新辉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601113 证券简称:华鼎股份 编号:2022-098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系股东履行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导致,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股东廖新辉、天津通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互为一致行动人关系)合计持股比例由5.15%减少至3.07%,将成为公司持股5%以下股东。
2、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划转手续。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廖新辉
2、天津通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2022年11月7日,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与股东邹春元、廖新辉、天津通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通维投资”)签署了《股份回购协议》,约定以总价人民币1元的价格回购应补偿的股份37,328,847股(其中邹春元13,667,675股、廖新辉10,492,845股、通维投资13,168,327股),回购事项详见公告:2022-075。本次股份回购后,廖新辉、通维投资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5,095,046股,持股比例由5.15%减少至3.07%,将成为公司持股5%以下股东。本次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二、其他事项说明
1、廖新辉、通维投资的权益变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公司将因业绩承诺补偿回购的股份用于注销。注销完成后,邹春元、廖新辉、通维投资的业绩承诺履行完毕。公司总股本将由1,141,481,073股变更为1,104,152,226股。
3、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划转手续。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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