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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提前赎回“亨通转债”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0487       股票简称:亨通光电     公告编号:2022-091号

  转债代码:110056       转债简称:亨通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自2022年9月6日至2022年10月25日,公司股票价格在三十个交易日中已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亨通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即19.35元/股),已触发“亨通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

  ● 2022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亨通转债”》的议案,决定行使公司可转债的提前赎回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亨通转债”。

  ● 投资者所持可转债除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二级市场继续交易或按照14.88元的转股价格进行转股外,仅能选择以100元/张的票面价格加当期应计利息被强制赎回。若被强制赎回,可能面临较大投资损失。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股票自2022年9月6日至2022年10月25日连续三十个交易日内有十五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不低于本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亨通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即19.35元/股)。根据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已触发可转债的赎回条款。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亨通转债”的议案,决定行使本公司可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亨通转债”全部赎回。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亨通光电:2022-079号)。

  现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公司决定行使赎回权的,应当在满足赎回条件后每5个交易日至少披露1次赎回提示性公告”。公司已于2022年11月2日发布提前赎回“亨通转债”的提示性公告。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亨通光电:2022-086号)。现就赎回有关事项向全体“亨通转债”持有人再次提示如下:

  一、赎回条款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关于有条件赎回条款约定,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期内,如果本公司股票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至少有 1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公司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此外,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的票面总金额不足人民币 3,000

  万元时,公司有权按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其中:IA为当期应计利息;

  B 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 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 为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二、本次可转债赎回的有关事项

  (一)赎回条件的成就情况

  公司股票自2022年9月6日至2022年10月25日连续三十个交易日内有十五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不低于亨通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即19.35元/股),已满足“亨通转债”的赎回条件。

  (二)公司提前赎回“亨通转债”的决定

  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亨通转债”》的议案,决定行使公司可转债的提前赎回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亨通转债”。

  三、风险提示

  投资者所持可转债除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二级市场继续交易或按照14.88元的转股价格进行转股外,仅能选择以100元/张的票面价格加当期应计利息被强制赎回。若被强制赎回,可能面临较大投资损失。

  公司将尽快披露《关于实施“亨通转债”赎回的公告》,明确有关赎回程序、价格、付款方式及时间等具体事宜。

  特此公告。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证券代码:600487        股票简称:亨通光电      公告编号:2022-092号

  转债代码:110056        转债简称:亨通转债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归还前次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闲置募集资金暨使用部分闲置募集

  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截至2022年11月7日,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通光电” 或“公司”)2022年11月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20亿元闲置募集资金已归还至募集资金账户,并已将上述募集资金的归还情况告知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

  ●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拟用不超过16亿元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方式,减少银行短期借款,降低财务成本,其中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闲置募集资金使用额度为0亿元,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闲置募集资金使用额度为16亿元,使用期限自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期满前及时、足额归还到募集资金专户。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515号《关于核准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获准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71,105,746股。

  公司于2020年12月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9,423,233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2.3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039,999,998.23元,扣除支付的各项发行费用35,852,830.31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004,147,167.92元。以上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A16002号)。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且已与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所披露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2022年4月24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公司将PEACE跨洋海缆通信系统运营项目除巴基斯坦-埃及-肯尼亚、埃及-法国两段尚需继续使用募集资金支付约61,028万人民币外,该运营项目募集资金剩余的90,000万元将优先投入至新增的新加坡延伸段建设,募投项目涉及的肯尼亚-南非段将根据项目建设计划另行筹措资金。且该议案已经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亨通光电:2022-020号、2022-036号)。

  2022年8月26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公司将100G/400G硅光模块研发及量产项目剩余募集资金83,815.22万元及其利息优先投入大型深远海风电安装平台项目,原募投项目将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另行筹措资金。且该议案已经公司2022年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亨通光电:2022-060号、2022-064号)。

  截至2022年9月30日,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截至2022年9月30日,公司已使用募集资金合计286,629.35万元,尚余募集资金215,960.70万元(含利息),其中,专户存储34,960.70万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181,000.00万元。截至2022年8月22日,公司2022年11月即将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1.9亿元闲置募集资金已提前归还至募集资金账户(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亨通光电:2022-057号)。截至2022年11月7日,公司2022年11月即将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剩余18.1亿元闲置募集资金已归还至募集资金账户。

  三、公司前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2020年12月25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20亿元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亨通光电:2020-107号)。公司实际使用20亿元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截至本公告日,前述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中的20亿元闲置募集资金已提前归还至募集资金账户。

  2021年11月9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20亿元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亨通光电:2021-104号)。公司实际使用20亿元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截至本公告日,前述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中的20亿元闲置募集资金已提前归还至募集资金账户。

  四、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通过以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方式,减少银行短期借款,降低财务成本。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拟用不超过16亿元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后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承诺: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会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暂时补充的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会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交易。并承诺若募投项目建设需要,公司将随时利用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及时归还到募集资金专户,以确保项目进度。

  五、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董事会审议程序以及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已经公司于2022年11月 8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发表了专项意见,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也就此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六、专项意见说明

  1. 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行为未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未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计划未超过12个月。亨通光电上述募集资金使用行为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亦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保荐机构同意亨通光电实施上述事项。

  2.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公司用不超过16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用不超过16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是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提出的,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了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3.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不超过16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决策和审议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是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提出的,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同时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支出,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保证了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上网公告附件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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