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协鑫集成 公告编号:2022-11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11月9日(星期三)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11月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1月9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1月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新庆路28号(协鑫能源中心)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钰峰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66人,代表股份数为2,088,157,16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693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数为1,798,172,14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736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3人,代表股份数289,985,0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567%。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3人,代表股份289,985,0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956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代理人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3人,代表股份289,985,0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9567%。
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以特别决议案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融资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083,123,549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99.7589%;反对5,033,616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2411%;弃权0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000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84,951,4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642%;反对5,033,6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5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与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政府签署20GW光伏电池及配套产业生产基地项目投资协议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086,954,649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99.9424%;反对1,202,516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0576%;弃权0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000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88,782,5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53%;反对1,202,5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4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王明曦律师、杨博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协鑫集成 公告编号:2022-116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2年11月2日以电子邮件及电话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并于2022年11月9日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会议由董事长主持,会议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经与会董事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刊载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二、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签署EPC总承包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朱共山先生、朱钰峰先生、孙玮女士、舒桦先生、马君健先生、张强先生已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刊载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三、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2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22年11月25日下午14: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2022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刊载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协鑫集成 公告编号:2022-117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2年11月2日以电子邮件及电话方式通知全体监事,并于2022年11月9日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经与会监事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认为:经审议,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变更符合协鑫集成募集资金使用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上述调整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刊载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协鑫集成 公告编号:2022-118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为集中资源打造规模化、集约化电池基地,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满足合肥组件大基地的产能配套需求,加强组件及电池片产能的匹配度,降低供应链风险,提升产业链整体毛利水平,公司拟将乐山协鑫集成10GW高效TOPCon光伏电池生产基地(一期5GW)项目募集资金调整用于芜湖协鑫20GW(一期10GW)高效电池片制造项目。本次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概述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763号)核准,公司获准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773,230,764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2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2,512,999,983.00元,减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491,617,907.65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21年1月6日出具了苏亚验[2021]2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存放于为本次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由公司分别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止2022年11月9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截至2022年11月9日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显示,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余额为8,620.34万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35,593.16万元,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35,000元,合计未使用募集资金余额78,525.68万元(不含存款利息和扣除的手续费等)。
(三)本次募投项目变更情况
结合募投项目的实际实施情况,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电池产能布局,满足公司合肥组件大基地电池配比需求,提升公司整体市场竞争力,公司拟变更“乐山协鑫集成10GW高效TOPCon光伏电池生产基地(一期5GW)项目”23,161.79万元募集资金(占募集资金净额的9.3%)以及相关利息,用于投资建设“芜湖协鑫20GW(一期10GW)高效电池片制造项目”。
“芜湖协鑫20GW(一期10GW)高效电池片制造项目” 项目建设地点为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通航创新园,项目建设期8个月,实施主体为合肥协鑫集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芜湖协鑫集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四)已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2年11月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事项已经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该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原因
(一)原募投项目计划和实际投资情况
“乐山协鑫集成10GW高效TOPCon光伏电池生产基地(一期5GW)项目”由乐山协鑫集成科技有限公司实施,项目总投资186,732万元,计划使用募集资金23,161.79万元。截至2022年11月9日,该项目未投入募集资金,项目募集资金余额23,600.69万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部分)。
(二)变更的具体原因
受限于乐山电池项目用地供应及配套资源供给,与公司电池产能的强烈需求有一定时间的错配,乐山电池项目截止目前暂未正式开工建设。
针对上述情况,公司一方面积极与当地政府沟通,力求解决生产要素供给问题,另一方面,为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推动公司大尺寸电池产能的尽快落地,公司也积极寻找其他合适的项目地址。最终在多轮谈判与协商沟通下,芜湖市湾沚区政府在土地供应、厂房建设方面给予公司配套支持,当地金融机构也有意参与项目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大幅降低公司前期现金流压力。公司目前已在芜湖市湾沚区设立芜湖协鑫集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确定了项目土地,并取得项目备案证,目前公司已经成立芜湖项目工程指挥部,主要职能部分人员已到位,正在有序开展土地平整、环评、能评、勘探等前期工作,设计单位已进场。综合考虑原项目和新项目的实际实施情况及预计实施进度,并结合宏观政策、行业发展情况、市场需求、公司战略规划等因素,公司经过谨慎论证,拟将原募投项目“乐山协鑫集成10GW高效TOPCon光伏电池生产基地(一期5GW)项目”变更为新项目“芜湖协鑫20GW(一期10GW)高效电池片制造项目”,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建设地点也相应变更。
三、新募投项目芜湖协鑫20GW(一期10GW)高效电池片制造项目情况说明
1、项目基本情况和投资计划
“芜湖协鑫20GW(一期10GW)高效电池片制造项目”总投资352,727.81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321,564.59万元,铺底流动资金31,163.22万元。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本项目资本性支出,其他部分通过政府代建、搭建产业基金、银行贷款及自筹资金解决。项目建设期为8个月。
2、项目可行性分析
(1)TONCon电池技术发展空间广阔
随着P型PERC电池技术的发展进入瓶颈期,以N型硅为基体的Topcon(隧穿氧化)、HJT(异质结)、IBC(背接触)等更高效电池工艺获得越来越多的关注,N型电池产能逐步增长。综合考虑10%以上的发电量优势,TOPCon电池已经具备替代PERC电池的实力。
根据IHS和中金公司的预测,由于成本下降刺激需求,海外欧美市场将由传统机组退役的替代需求带动,新兴市场受电力需求高增长驱动,整体来看市场需求旺盛。未来两年光伏装机将保持两位数需求增速,且获得至少4-5年的增长黄金期,预计2020至2025年复合增速20%左右,2025年有望达到350GW,即使组件价格再降25%,全球市场空间仍有5,800亿元。参考PERC成熟之时的市占率超过40%,推算TOPCon电池的市场空间在2,300亿元以上。
(2)提升公司大尺寸组件及电池片产能配比,降低供应链风险
芜湖电池项目建成投产后,其量产TOPCon电池转换效率将达到25%以上,达到行业领先水平。公司合肥组件基地210mm、182mm大尺寸N型TOPCon单玻及双玻组件已通过TUV莱茵认证。其中,210mm系列组件最高功率达685W,182mm系列组件最高功率达575W,N型TOPCon组件效率已全面突破22%。公司充分发挥N型TOPCon电池技术的领先优势,投建芜湖电池项目,可充分满足合肥组件大基地的产能配套需求,加强组件及电池片产能的匹配度,降低供应链风险,提升产业链整体毛利水平。芜湖电池项目投产后,可优先供给合肥组件大基地的采购需求,同时可对外销售,在增厚公司整体经营利润的同时提升组件环节竞争力及盈利能力。
(3)芜湖与合肥组件项目区位临近,能够形成上下游产业协同
芜湖是安徽省域副中心城市、长江三角洲中心区27城之一、南京都市圈和合肥都市圈的重要城市。芜湖市得益于良好的交通地理条件,以及区域逐步完善的集疏运体系,已经成为承接沿江地区制造业转移的重要载体,芜湖市的区位优势,在保障合肥组件生产需求的同时,有效降低运输成本,形成上下游产业协同,提升公司整体市场竞争力。
3、项目经济效益分析
“芜湖协鑫20GW(一期10GW)高效电池片制造项目”全部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为17.11%,投资回收期为5.96年(含建设期),年平均净利润为55,844.29万元,项目具有较好的抗风险能力及经济效益。
四、本次募投项目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变更将有助于公司提高大尺寸电池片及组件产能配比,降低供应链风险,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及盈利能力,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将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本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能实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变更,是基于市场机遇及公司战略做出的及时调整,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强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因此,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变更符合协鑫集成募集资金使用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上述调整事项。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协鑫集成本次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事项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已履行了相关的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保荐机构对本次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核查意见;
5、《芜湖协鑫集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0GW(一期10GW)高效电池片制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特此公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协鑫集成 公告编号:2022-119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签署EPC总承包
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概述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集成”或“公司”)全资子公司协鑫绿能系统科技有限公司(原协鑫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绿能”)与滁州鑫普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普新能源”)签署《鑫普安徽东鹏食品饮料11MW分布式光伏项目工程建设总承包EPC合同》(以下简称“《EPC合同》”),协鑫绿能作为承包人承担本次工程建设。《EPC合同》总规模约为11MW,承包方式为以固定单价的方式承包,本《EPC合同》分为两期,一期并网点暂定装机容量为5.5484兆瓦,固定单价为4.3元/W;二期并网点暂定装机容量为5.005兆瓦,固定单价为4.13元/W。《EPC合同》总价暂为44,528,770元,以固定单价乘以实际装机容量计算。
鑫普新能源(实际控制权现已转让给普枫迅联投资(上海)有限公司)曾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共山先生间接控制的企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6.3.3条的规定,按照过去十二个月追溯认定的原则,鑫普新能源仍为公司关联方。本次交易属于关联交易,但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朱共山先生、朱钰峰先生、孙玮女士、舒桦先生、马君健先生、张强先生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滁州鑫普新能源有限公司
2、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3、住所:安徽省滁州市上海北路611号(滁州国际商城B区)5幢208室
4、法定代表人:陈镇光
5、注册资本:1500万元人民币
6、成立日期:2022年05月13日
7、营业期限:2022年05月13日至无固定期限
8、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太阳能热发电装备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合同能源管理;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节能管理服务;电气设备销售;风电场相关装备销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风电场相关系统研发;海水淡化处理;软件开发;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9、主要财务数据:鑫普新能源成立于2022年05月13日,尚未开展运营,故暂无财务数据。
10、控股股东:普枫迅联投资(上海)有限公司
11、其他说明:鑫普新能源依法存续且正常经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 关联交易合同主要内容
(一) 交易双方
发包人:滁州鑫普新能源有限公司
承包人:协鑫绿能系统科技有限公司
(二) 合同金额
本合同分为两期,一期并网点暂定装机容量为5.5484兆瓦,固定单价为4.3元/Wp,总价为23,858,120元;二期并网点暂定装机容量为5.005兆瓦,固定单价为4.13元/Wp,总价为20,670,650元。上述单价已经完全包括承包商完成本合同所要求的所有工作的全部价格,包含结构增强/加固费用。合同总价暂为44,528,770元。
(三) 合同工程总承包范围
本合同为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承包商须按照本合同规定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保修等本合同中议定范围内的工作。承包商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设计、实施、竣工及其缺陷修复,并实现合同约定的工程目的。
(四)目标工期
工期3个月,不包含前期手续3个月。开工时间以业主/监理人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时间为准。
(五) 合同生效
本协议书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为市场公允价格,本次关联交易的定价遵循公平、合理、公允及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属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业务范围。交易定价遵循了市场定价原则,价格公允合理,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该EPC合同的履行预计会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积极的影响。
六、2022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22年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鑫普新能源(包含受同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累计发生的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8,748,305.99元(不含税),其中与鑫普新能源累计发生的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0元。
七、独立董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与关联方鑫普新能源的关联交易事项,事前向独立董事提交了相关资料,独立董事进行了事前审查。经审查,独立董事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为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交易的定价按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将此事项提交董事会。
2、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以及关联方的资料进行了核查,对公司与鑫普新能源产生的关联交易予以认可。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签署EPC总承包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会议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审议程序合法,交易定价公允合理,未发现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况。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协鑫集成本次关联交易已经获得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3、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签署EPC总承包合同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协鑫集成 公告编号:2022-120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22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2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
2、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3、本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2年11月25日下午14:00时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11月2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1月25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1月25日9:15至2022年11月25日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全力支持上市公司等市场主体坚决打赢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阻击战的通知》,鼓励投资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大会。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2年11月22日
7、出席对象:
(1)截至2022年11月2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8、会议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新庆路28号会议室(协鑫能源中心)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提案及编码情况
2、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至公司2022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116)。
3、上述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22年11月23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
2、登记方式:
(1)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深圳证券代码卡办理登记。
(2)法人股东持深圳证券代码卡、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3)委托代理人必须持有股东深圳证券代码卡、股东签署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或本人身份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4)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传真或信函方式登记,请在上述会议登记时间结束前送达公司,并电话确认。
3、登记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新庆路28号(协鑫能源中心)
4、会议联系方式:
会议联系人:马君健、张婷
联系电话:0512-69832889
传真:0512-69832875
联系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新庆路28号(协鑫能源中心)
邮编:215125
5、注意事项: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场。
(2)股东大会工作人员将于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终止会议登记,请出席会议的股东提前到场。
(3)与会代表在参会期间的交通、通讯、食宿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内容详见附件1。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506;
2、投票简称:协鑫投票;
3、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为:“同意”、“反对”或“弃权”;
4、如设置总议案,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本次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2年11月25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1月25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2年11月25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 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 权 委 托 书
兹全权委托___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投票。若委托人没有对表决权的形式方式做出具体指示,受托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愿投票。
委托书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附注:
1、如欲投票同意提案,请在“同意”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如欲投票反对提案,请在“反对”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如欲投票弃权提案,请在“弃权”栏内相应地方填上“√”;
2、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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