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份新增轮候冻结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兆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2-08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日,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永弟先生累计被冻结股份数量为486,406,779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比例为100%,占公司总股本比例25.84%,累计轮候冻结数量为4,973,424,611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比例为1,022.48%,占公司总股本比例264.20%,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公司于2022年11月14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系统查询,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永弟先生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新增轮候冻结,具体事项如下:

  一、 本次新增轮候冻结基本情况

  

  二、股东股份累计被冻结及轮候冻结的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陈永弟先生所持公司股份累计被司法冻结情况如下:

  

  截至公告披露日,陈永弟先生所持公司股份累计被轮候冻结4,973,424,611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22.48%,占公司总股本比例264.20%。

  三、其他说明

  1、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股份新增轮候冻结的情况,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查询获取的数据外,公司尚未知悉具体原因。公司将与相关人员保持沟通,督促其及时提供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截至公告披露日,陈永弟先生所持公司股份已全部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若上述被冻结股份被司法处置,可能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公司存在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如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陈永弟先生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本次新增轮候冻结事项未对公司正常运营产生影响,公司管理运行情况平稳,公司管理层将加强公司管理,确保公司经营的持续稳定运行。

  4、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轮候冻结数据表。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兆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2-084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签订光伏发电项目投资开发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签署光伏发电项目投资开发协议旨在获取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人民政府光伏发电项目相应的资源指标,投资金额及项目规模须经政府部门有关部门核准后确认,具体以双方签订的正式协议为准。公司将按相关法律规定就本次合作事项的后续情况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本次签订的协议仅为框架性协议,项目的推进仍需取得政府部门有关部门的核准与批复,交易事项是否正式实施以及实施过程中均存在变动的可能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合同签署概况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永晟”)于2022年11月14日与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人民政府签署了《光伏发电项目投资开发协议》。双方确定在和县境内开展光伏发电项目的前期工作,由深圳永晟对和县光伏项目进行整体规划,根据规划开展后期工作。拟在马鞍山市和县境内建设和县永晟新能源400MW光伏发电项目,计划投资规模为10亿元(实际投资额以实际建成电站容量确定)。

  本次投资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系公司回归主营业务的发展战略,公司前期出售了部分光伏电站,在获得电站股转款后有计划地推进新建电站项目,逐渐恢复公司持有光伏电站规模,从而不断增强该主营业务板块的可持续经营能力。

  本次签署的框架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1、交易对方:和县人民政府

  2、办公地址:和县历阳镇和州路县政府大楼

  3、公司与和县人民政府不存在关联关系。

  4、和县人民政府信用状况良好,履约能力有保证。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和县人民政府

  乙方:深圳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

  (一)合作范围和规模

  经乙方现场勘查,双方确定在和县境内开展光伏发电项目的前期工作。由乙方对和县光伏项目进行整体规划,根据规划开展后期工作。根据资源条件和建设条件择优选址分期建设,最终建设装机容量需要考虑电网送出容量限制和安徽省有关新能源发展规划等客观因素。

  1、拟建设项目:和县永晟新能源400MW光伏发电项目

  2、计划投资规模:10亿元,实际投资额以实际建成电站容量确定

  3、建设地址:马鞍山市和县境内

  4、项目建设内容:乙方(包括乙方及其关联公司,下同)拟在和县建设400MW光伏发电站项目,根据条件情况分期建设。若和县资源状况和建设条件等因素许可,乙方将继续扩大投资光伏电站项目。

  (二)项目建设进度

  1、按照国家有关新能源项目前期工作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乙方承诺自双方正式签订本协议后1个月内在和县选点,并开始收集整理、分析数据及其他相关资料,开始和县新能源发展规划编制工作。

  2、乙方将在进行数据详细分析后,根据资源情况和建设条件,进行项目开发评估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在项目满足乙方最低开发收益率要求及符合公司的投资决策的前提下启动项目核准批复工作。

  3、乙方在协议签订后的12个月或取得相关批文3个月内,以孰晚为准,做出是否在和县境内开发投资光伏电站的决定。如果资源具备开发条件,而未能取得相应电站指标、新能源发展规划或接入系统等客观条件暂时不具备而影响了乙方的投资决策,则乙方做出是否投资决定以及启动前期工作的时间可相应推后,具体时限双方另行协商。

  4、项目核准并取得备案证、前期所需的相关政府部门审批获得批复、项目整体具备开工条件后,经乙方及其母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同意投资建设该项目后6个月内乙方开工建设。

  (三)责任与义务

  1、甲方权利和义务

  (1)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甲方按照乙方要求协调项目用地,包括且不限于:功桥镇1,200亩集中式电站水面资源、青龙湖4,000亩集中式电站水面资源、甲方地区范围内可利用、获得有效批复的分布式屋顶资源。甲方提供的土地及性质应符合国土、环保、农业、林业、水利、文物等相关部门的规划及要求,并保证土地不涉及任何基本农田、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灌木林地及生态保护红线。土地使用权完整,不涉及任何纠纷;提供的屋顶产权及使用权完整,建设手续合法合规,不涉及任何纠纷。

  (2)按照乙方要求,甲方协调建设符合400MW光伏发电站项目容量的变电站,并预留相应地接入点,且接入点建设及并网的进度满足乙方建设要求。

  (3)甲方承诺乙方为和县光伏开发区域内光伏项目投资建设优先主体:依据国家土地政策及省、市、县有关规定确定土地征用、租赁地价,依法依规享受优惠政策;政府已有的、在建的及规划中的自有产业屋顶将优先提供给乙方建设光伏电站。

  (4)积极协调和县、马鞍山市及安徽省相关部门,在乙方办理项目审批土地、环保、安全、消防等相关手续时提供全方位服务。在乙方与甲方下属乡镇政府签订土地协议之前,协助乙方向国土、环保、农业、林业、水利、文物等相关部门查阅资料。协调解决项目建设和经营过程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维护好乙方在和县投资的合法权益。

  (5)负责落实有关规定及优惠政策。

  (6)负责协调电力、水利、通讯等相关部门,确保水、电、路及通讯等基础设施畅通。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项目建设和运营时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保证项目运营后按照国家和地方税收政策依法纳税。

  (2)按期组织开工、建设、竣工。

  (3)负责项目的投资运作及建设,确保项目实施。

  (4)享受国家、省、市、县等相关优惠政策。

  (5)乙方须配合有关部门申报外资项目材料,同等条件下用工优先选择项目所在地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和县本土企业相关产品。

  (四)生效条件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加盖公章后生效。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在“双碳目标”大趋势下,公司携手和县人民政府,本着“相互支持、合作共赢”的原则达成战略合作,共同推进和县光伏发电项目,推动地方产业结构优化,推进能源结构调整,支持绿色低碳电力的发展。

  本次投资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系公司围绕主营业务的不断深耕发展,公司前期虽出售了部分光伏电站,导致运营管理规模有所下降。但随着前期损毁电站已完全修复并网,以及新建电站的逐步落地,公司该板块业务规模将重新步入发展阶段。同时,深圳永晟具备丰富的光伏发电项目经验、先进技术、优秀团队和资金保障,具备履行协议的能力。

  五、风险提示

  1、本次签署光伏发电项目投资开发协议旨在获取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人民政府光伏发电项目相应的资源指标,投资金额及项目规模须经政府部门有关部门核准后确认,具体以双方签订的正式协议为准。公司将按相关法律规定就本次合作事项的后续情况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本次签订的协议仅为框架性的意向协议,项目的推进仍需取得政府部门有关部门的核准与批复,交易事项是否正式实施以及实施过程中均存在变动的可能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其他说明

  1、公司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协议的情况:

  

  2、本次签订协议前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持股未发生变化。公司未收到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拟在未来三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的通知。公司控股股东陈永弟先生持有公司非公开发行有限售条件流通股486,007,100股,锁定期至2021年5月29日,截至目前尚未办理解除限售。除此之外,未来三个月内,公司不存在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所持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情况。

  七、备查文件

  《光伏发电项目投资开发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