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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证券代码:002931         证券简称:锋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2-075

  债券简称:128143         债券简称:锋龙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证券简称:锋龙股份,证券代码:002931),股票交易价格连续3个交易日(2022年11月14日、2022年11月15日、2022年11月16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对重要问题的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就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媒体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公司已披露的经营情况、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情形。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上市公司认为必要的风险提示

  1、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目前,《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16日

  

  证券代码:002931          证券简称:锋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2-074

  债券代码:128143          债券简称:锋龙转债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

  董事李中、监事卢国华、高级管理人员雷德友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计划预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2),各持有本公司股份1,521,555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7640%)的董事李中、监事会主席卢国华、副总经理雷德友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即2022年8月23日至2023年2月22日,其中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将于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进行)以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方式各自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380,3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1910%)。

  近日,公司收到了董事李中、监事会主席卢国华、副总经理雷德友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告知函》,截至2022年11月15日下午收市,董事李中、监事会主席卢国华、副总经理雷德友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减持相关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截至2022年11月15日下午收市,董事李中、监事会主席卢国华、副总经理雷德友的减持进展情况如下: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注1: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据之和尾数不符的,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注2:因公司可转债进入转股期,部分可转债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可转债转换为公司股份,截至2022年11月15日下午收市,最新总股本增加至199,162,491股。

  二、其他说明

  1、本次减持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2、本次减持情况与前期已预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董事李中、监事会主席卢国华、副总经理雷德友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未超过计划减持股份数量。

  3、李中、卢国华、雷德友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承诺:“(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离任半年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3)如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8年10月8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并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中、卢国华、雷德友一直严格履行其所作承诺,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

  三、备查文件

  1、李中、卢国华、雷德友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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