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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自然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户外用品智能化生产基地项目 (二期)对外投资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5080         证券简称:浙江自然        公告编号:2022-04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对外投资概述

  浙江大自然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1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户外用品智能化生产基地项目(二期)的议案》,为谋求长远发展,公司拟在天台县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户外用品智能化生产基地项目(二期)(以下简称“本次投资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8月12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投资建设户外用品智能化生产基地项目(二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5)。

  二、对外投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通过浙江省土地使权网上交易系统竞得了位于中德产业园石梁路的天台经济开发区TSF08-0414地块,宗地总面积大写壹拾壹万叁仟零贰拾陆平方米(小写113026.00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捌万贰仟捌佰伍拾平方米 (小写82850.00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与浙江天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书》,以及和浙江省天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关规定,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1日内,需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公司已于2022年11月16日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付款义务履行完毕,并将安排在规定期限内尽快开工。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三、土地出让合同主要内容

  出让人:浙江省天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受让人:浙江大自然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1、出让宗地编号:天台经济开发区TSF08-0414

  2、出让宗地面积:82850.00平方米

  3、位置:中德产业园石梁路

  4、用途:工业用地

  5、出让年限:50年

  6、出让价款:人民币伍仟陆佰伍拾壹万元(小写56,510,000.00元)

  7、付款方式: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1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8、建设期限要求: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2023年1月28日之前开工,在2025年1月28日之前竣工。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9、违约责任:

  (1)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00‰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2)受让人因自身原因终止该项目投资建设,向出让人提出终止履行本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的,出让人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不予补偿,出让人还可要求受让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但出让人愿意继续利用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给予受让人一定补偿。

  (3)受让人造成土地闲置,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应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4)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1.00‰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1.00‰的违约金。

  (5)受让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1.00‰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0日,经受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其余部分,受让人并可请示出让人赔偿损失。

  (6)出让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或单方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土地使用年期自达到约定的土地条件之日起算。

  10、生效日期: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天台县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四、本次取得土地使用权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投资“户外用品智能化生产基地项目(二期)”,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对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次公司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取得土地使用权,有利于公司推进本次投资项目,进一步完善公司产品布局、优化产品结构、提升公司的发展和盈利能力,满足公司未来经营扩张所需的产能,增加公司品类拓展,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购买位于中德产业园石梁路的天台经济开发区TSF08-0414地块土地使用权将满足公司的实际需求,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本次购买土地使用权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不会对公司财务和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以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风险提示

  1、本次投资项目实施、建设的风险

  本次投资项目尚需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环评审批、建设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前置审批工作,项目能否实施、建设进度、实施进度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且整体建设周期预计 3-5 年,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市场及政策变化、设备及原料未能及时供应等因素,项目建设周期较长,在设备供货周期、安装调试及达产时间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在后续实施过程中也可能存在因公司实际发展情况或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而调整项目规划内容等风险。

  2、资金筹措的风险

  本次投资项目建设规模和投资金额较大,资金来源为自筹、自有或其他方式,未来投资支出可能导致公司现金流减少或负债增加,进而加大公司相关财务风险。若资金筹措的进度或规模不达预期,则可能影响上述项目的顺利实施等风险。公司将加强资金管理,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力争新建项目早日实现达产达标,降低财务风险。

  3、市场竞争及政策变化的风险

  如未来行业政策、市场环境、价格波动、产品技术迭代等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存在项目的实际经营状况及盈利能力不及预期等风险。

  4、其他

  本次投资项目投资金额、建设周期等要素均为预估数,具体以实际数据为准,本公告数据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亦不构成对投资者的业绩承诺。

  公司将根据实际进展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书》;

  3、中德产业园土地出让金保证金及尾款付款证明。

  特此公告。

  浙江大自然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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