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068 证券简称:中铝国际 公告编号:临2022-07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已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中铝国际(天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建设)为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涉案的金额:天津建设涉及诉讼的金额包括要求被告支付工程进度款人民币65,440,000.00元、利息(暂计人民币359,579.25元)、诉讼费、保全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公告的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尚不能判断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当事人
原告:天津建设
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与中心大道交口空港商务园西区24座
法定代表人:李华国
被告一:河南省龙城创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城公司)
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龙康大道中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黄娟
被告二:河南省隆兴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兴公司)
住所:安阳市龙安区马投涧镇龙康大道中段路北(产业集聚区)211D
法定代表人:黄娟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案情
天津建设与龙城公司于2016年3月签订了与案件相关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截至2022年6月26日,天津建设已完成合同约定全部施工内容。后双方于2022年6月27日签订了相关补充协议,约定龙城公司应当支付进度款比例至86%,已完工程量86%部分的剩余未付款项应当分四次支付给天津建设,分别为2022年7月15日支付人民币3,000,000.00元;2022年7月底前支付人民币14,440,000.00元;2022年9月底前支付人民币29,000,000.00元;2022年10月底前支付人民币29,000,000.00元。但经天津建设多次催要,龙城公司除于2022年8月1日及2022年8月3日分别支付天津建设人民币5,000,000.00元,共计人民币10,000,000.00元外,截止天津建设起诉之日,龙城公司仍未按上述约定履行其余款项支付义务,已经给天津建设造成了经济损失,并且按合同约定龙城公司还应在逾期付款6个月内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支付违约金。
由于龙城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其余款项支付义务,同时龙城公司为隆兴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天津建设以龙城公司、隆兴公司为共同被告向位于河南省安阳市的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近日,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出具了《受理案件通知书》((2022)豫0506民初2277号),受理了本案并向天津建设出具了《传票》。同时天津建设向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对龙城公司、隆兴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标的额为人民币65,799,579.25元或等值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依法查封、扣押、冻结龙城公司、隆兴公司银行账户、房产或其他等值财产。天津建设于2022年11月14日向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尚待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就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出具裁定。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诉讼请求内容
天津建设就上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向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内容主要如下:
(一)请求判令龙城公司支付天津建设工程进度款人民币65,440,000.00元;
(二)请求判令龙城公司以人民币3,0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支付自2022年7月16日起至2022年8月1日止的利息损失,计人民币7,400.00元;以人民币12,440,000.00元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支付自2022年8月1日起至2022年8月3日止的利息损失,计人民币3,835.67元;以人民币7,440,000.00元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支付自2022年8月3日起至2022年8月22日止的利息损失,计人民币22,940.00元;以人民币7,440,000.00元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支付自2022年8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暂计算至2022年11月11日为人民币91,651.50元;以人民币29,0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支付自2022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暂计算至2022年11月11日为人民币185,237.50元;以人民币29,0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支付自2022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暂计算至2022年11月11日为人民币48,514.58元,以上共计人民币359,579.25元。全部诉讼请求数额暂计人民币65,799,579.25元;
(三)请求判令隆兴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诉请承担连带责任;
(四)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均由龙城公司、隆兴公司承担。
三、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尚不能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16日
报备文件
(一)起诉状
(二)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三)《受理案件通知书》((2022)豫0506民初2277号)
(四)传票
证券代码:601068 证券简称:中铝国际 公告编号:临2022-071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中铝长城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建设)系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涉案的金额:长城建设涉及诉讼的金额包括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履约保证金及逾期退还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等人民币157,805,388.38元、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公告的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尚不能判断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当事人
原告:长城建设
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平原示范区滨湖大道9号市民之家210房间
法定代表人:苏晓鹏
被告:海南船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船长公司)
住所地:海口市桂林洋开发区兴洋大道开维生态城
法定代表人:李黎明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案情
长城建设与船长公司于2017年3月签订了案件相关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长城建设承建施工,双方对工程范围、工程价款、计价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长城建设按约施工,案涉工程现已竣工验收合格并已完成交付,但船长公司未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且未按约定退还长城建设交纳的履约保证金。长城建设多次向船长公司催要未果,船长公司仍欠付长城建设工程款人民币145,999,503.00元及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000,000.00元。
由于船长公司在上述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长城建设向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的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受理案件通知书》((2022)琼01民初195号),受理了本案。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诉讼请求内容
长城建设就与船长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内容主要如下:
(一)请求判令船长公司支付长城建设工程款人民币145,999,503.00元及暂计利息人民币10,723,422.90元(利息以人民币105,651,877.2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利率计算至2021年4月13日为人民币3,446,158.80元。以人民币145,999,503.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利率暂计算至2022年7月31日为人民币7,277,264.10元,后续利息以人民币145,999,503.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
(二)请求判令船长公司退还长城建设人民币1,000,000.00元履约保证金及逾期退还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人民币82,462.48元(利息以人民币1,00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利率暂计算至2022年7月31日为人民币82,462.48元,后续利息计算至实际退还之日);
(三)请求依法确认长城建设对案涉工程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由船长公司承担。
以上(一)、(二)项诉讼请求共计金额人民币157,805,388.38元。
三、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尚不能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16日
报备文件
(一)民事起诉状
(二)《受理案件通知书》((2022)琼01民初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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