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股票简称:青龙管业     股票代码:002457     公告编号:2022-06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2年11月23日,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就控股子公司宁夏青龙塑料管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龙塑管”)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川分行)的借款事项与中信银川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1、协议签署日期:2022年11月23日

  2、签署地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所在地

  3、被担保人:宁夏青龙塑料管材有限公司

  4、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

  5、保证人: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最高额保证(人民币):壹仟万元整

  7、有权决策机构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2022年4月19日召开的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融资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根据2022年度生产经营活动和投资需要,向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24亿元(含目前生效的授信额度、尚未收回的保函等)的银行授信额度,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流动资金借款、长期借款、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开具承兑汇票。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在办理申请授信额度或进行融资时可以相互担保,但任一时点的累计担保余额不得高于上述授信额度;上述担保的担保对象仅限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进行担保,该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须按股权比例进行同比例担保或提供相应的反担保。除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担保均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并另行履行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办公会在上述授信额度、用途范围及授信有效期内行使具体决策权,法定代表人全权代表公司签署一切与之有关的(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借款、抵押、开立保函、开具承兑汇票、对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担保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对公司的担保等)合同、协议、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由此产生的法律、经济责任全部由公司承担。

  具体详见2022年3月30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中国证券报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08)、《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09)、《关于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6)及2022年4月20日披露的《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24)。

  2022年11月23日召开的公司2022年第七十四次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同意公司针对青龙塑管向中信银川分行申请流动资金借款事宜提供最高额担保。

  本次担保在股东大会批准的授信范围之内。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名称:宁夏青龙塑料管材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00年04月29日

  3、住所:银川市西夏区六盘山西路156号

  4、法定代表人:鱼江涛

  5、注册资本:10,000万元

  6、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7、经营范围: 塑料管材及管件的生产、销售;塑料管道及节水灌溉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安装;塑钢管件的制造与销售;PERT保温管的生产、销售;钢筒管的制造与销售,内热熔结环氧防腐管道、钢塑复合管、保温钢管的制造与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与公司的关系:宁夏青龙塑料管材有限公司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9、股东(持股比例):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89.13%),宁夏明辉工程技术咨询合伙企业(8.95%),宁夏荣发工程技术咨询合伙企业(1.92%)。

  10、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资产、收益情况                      (单位:万元)

  

  10、被担保方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一)本合同由下列各方签署

  保证人(以下简称甲方):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以下简称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

  (二)最高债权限额与保证范围

  1、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债权本金人民币壹仟万元和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2、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三)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证人应履行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证期间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2、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第2.2条约定的期间内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乙方按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乙方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乙方实际支付款项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五)保证人的义务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发生包括但不限于转股、改制、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资、合作、联营、承包、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重大资产转让等可能或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的情形时,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对于甲方转让、出租或为本合同项下债务以外的债务设定担保等方式处分其重大资产的,应事先取得乙方的书面同意。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出现包括但不限于停业、歇业、申请破产、受理破产申请、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任何诉讼、仲裁、刑事、民事、行政处罚及经济纠纷等可能或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的情形时,应在上述情形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发生包括但不限于国籍变更、住所地变更、婚姻情况变动失业、伤残、重大疾病、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任何诉讼仲裁刑事、民事、行政处罚及经济纠纷等可能影响甲方担保能力的情形时,甲方应在前述情形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4、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如甲方变更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应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5、甲方承诺其声明和保证都是真实、有效、完整的,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出现其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情形,甲方保证根据乙方要求妥善落实本合同项下全部担保责任,并提供落实担保责任的具体方案。

  6、保证期间,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7、对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满或按主合同约定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偿还债务的,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对乙方提出的任何索偿要求,保证不以任何理由拒付和抗辩。

  8、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资产负债表及所有对外担保情况的说明,并定期或随时应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真实反映其财务状况的报表及其他文件。

  9、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国内信用证、国内信用证项下买方融资、进口信用证或进口押汇/进口代付业务的,如乙方或其指定人、授权人、信用证的保兑行、议付行对外进行了付款或履行了其他支付行为,则甲方负有不可抗辩之担保义务,甲方不因任何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对该信用证项下之付款义务发布止付令、禁止令,或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与信用证有关财产的措施或类似措施,或信用证存在单证不符等原因而提出免责或抗辩。

  10、在提货担保、提单背书、授权提货业务项下,甲方不因主合同债务人对相应信用证款项的拒付而提出免责或抗辩。

  11、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将主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的,甲方同意继续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债权受让方承担担保责任,乙方按照本合同第19.2条约定向甲方发送债权转让通知的,即视为乙方已履行了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甲方知悉并同意,乙方有权依法合规在必要范围内向潜在受让方提供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资料及信息,而无须另行征得甲方同意。

  12、甲方同意乙方将其信贷信息提供给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或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征信机构,授权并同意乙方为本合同之目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以或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征信机构查询、下载、复制、打印、使用其征信信息,并用于与本合同相关的合法合规用途。

  四、董事会意见

  宁夏青龙塑料管材有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其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借款为正常生产经营所需。青龙塑管其他股东未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但公司对青龙塑管经营有绝对控制权,在担保期限内公司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有效控制。综上,公司对其担保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总金额为42,621.14万元(全部为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19.52%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合同实际担保余额为14,603.29万元(全部为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6.69%。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0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担保情况,无涉及诉讼的担保事项,不存在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1月24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