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93 证券简称:闽东电力 公告编号:2022临-4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的通知已刊登于2022年11月9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编号:2022临-43)。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否决议案情况发生。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名称: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召开时间:2022年11月25日(星期五)下午14:30
3、网络投票时间:本公司同时提供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供股东进行网络投票。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1月2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1月25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南路68号东晟泰丽园1号楼3层会议室
5、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6、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7、主持人:董事长陈凌旭先生主持
8、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普通股股东及股东代表18人,代表股份256,089,34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5.9206%。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39,415,46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606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39,415,46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606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6人,代表股份144,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031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6人,代表股份144,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0316%。
2、公司董事、监事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3、北京观韬中茂(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文锋、林心言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控股股东拟变更承诺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9,338,7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54%;反对76,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19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关联股东宁德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8,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47.0669%;反对76,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52.93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观韬中茂(福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孙文锋、林心言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3、北京观韬中茂(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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