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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555          证券简称:*ST泽达         公告编号:2022-06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939号文同意注册,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主承销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078.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9.49元,共计募集资金40,500.22万元,扣除发行相关费用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33,969.9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210号)。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2022年10月2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拟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浦德支行增加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上述增加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存储、管理募集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董事会同意授权财务部负责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及办理其他相关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9)。

  2022年11月25日,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77090078801600004030,截至2022年11月22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研发中心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胡晓莉、陶晨亮可以在乙方对公营业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单笔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万元或同一年度累计对同一交易对象支付超过200万元的,甲方应当提前以电话及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甲方需提前与丙方进行沟通,说明该项支出的用途,审批情况及其与募投项目的相关性,并提供相关合同和凭证。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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