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713 股票简称:丰乐种业 编号:2022-06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因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诉丰乐种业等九名被申请人及第三人深圳市和君创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君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根据(2016)粤03民初2490号、249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公司部分账户及查封公司部分土地。由于和君公司一股东向和君公司所在地福田区法院提出对和君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福田区法院于2017年11月6日裁定受理了强制清算案,对上述两案中止诉讼。
2019年4月,公司向深圳中院提出以全资子公司丰乐农化部分资产(部分土地及房屋建筑物)作为担保,申请保全置换。2019年9月,公司基本账户已解除冻结,原被查封土地已解封。
2020年11月,深圳中院出具(2016)粤03民初2490号之八、2492号之八两份《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和君公司清算组对和君公司提起的破产清算申请;驳回原告信达公司的起诉。信达公司不服该裁定,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提出上诉。
2022年5月27日,广东高院出具(2021)粤民终1865号、1866号《民事裁定书》,终审裁定撤销深圳中院(2016)粤03民初2490号之八、2492号之八民事裁定,指令深圳中院审理。
上述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2017-001、023、027号,2019-028、054、055号,2020-046号,2022-044号公告。
二、最新进展情况
原告信达公司于2022年12月6日向深圳中院申请撤回起诉,12月8日,深圳中院作出(2022)粤民初4298号、4300号两份《民事裁定书》,裁定书主要内容为:原告信达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准许原告信达公司撤回起诉。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深圳中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原告对公司的财产保全将解除,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粤03民初4298号;
2、《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粤03民初4300号。
特此公告
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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