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43 证券简称:金发科技 公告编号:2022-07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1、广东金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金发”);2、宁波金发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金发”)。广东金发与宁波金发均系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发科技”或“公司”)全资子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1、为广东金发担保的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15,000万元;2、为宁波金发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31,650万元。
● 截至2022年12月12日,金发科技已实际为广东金发提供的担保余额为25.45亿元;为宁波金发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3.90亿元。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 截至目前,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 特别风险提示:广东金发资产负债率超过70%,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情况
近日,金发科技分别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或“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或“债权人”)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1)清银综授额字第000057号-担保02)、《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82100520220003232),分别为广东金发、宁波金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二)内部决策程序审批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2年2月25日、2022年3月16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及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对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融资事项相互提供担保进行授权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为新增的金融机构的融资相互提供担保,其中为广东金发预计担保额度30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3月1日披露的《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融资事项相互提供担保并进行授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5)。
公司分别于2022年4月22日、2022年5月1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拟为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其中为广东金发预计担保额度18亿元,为宁波金发预计担保额度30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4月26日披露的《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为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3)。
本次担保金额在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额度范围内,公司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担保前,公司对广东金发的担保余额为25.45亿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对广东金发担保余额为26.95亿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21.05亿元,其中,经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的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9.65亿元,经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的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11.40亿元;本次担保前,公司对宁波金发的担保余额为13.90亿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对宁波金发担保余额为17.065亿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12.935亿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基本信息
1、广东金发
公司名称:广东金发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5,506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077867032A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13年9月3日
法定代表人:陈平绪
营业期限:长期
注册地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德龙大道28号
经营范围:塑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日用机械、金属制品新材料及产品的开发、研究、加工、制造、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废旧塑料回收及利用;建筑用木料及木材组件加工;木门窗、楼梯制造;地板制造;软木制品及其他木制品制造;室内装饰、设计;模具制造;非织造布的制造及销售;卫生材料及卫生用品制造及销售;医疗器械制造及进出口业务;医用口罩、日用口罩(非医用)制造及销售;劳动防护用品制造及销售;房地产投资;物业管理;利用自有资金投资;国内商品贸易(属国家专营、专控、专卖、限制类、禁止类的商品除外);自营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批发业;零售业;货物或技术进出口;仓储业(不含危险化学品仓储);专业化设计活动;工程设计活动;建筑安装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
与本公司的关系:金发科技持有广东金发97.18%的股权,子公司上海金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有广东金发2.82%的股权。
2、宁波金发
公司名称:宁波金发新材料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43,145.5378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5736586519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11年4月21日
法定代表人:杨楚周
营业期限:自2011年4月21日至2031年4月20日止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戚家山街道宏源路168号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肥料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高品质合成橡胶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生产线管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与本公司的关系:金发科技持有宁波金发80.44%的股权,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银商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宁波金发12.38%的股权,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万华石化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宁波金发7.18%的股权。
(二)被担保人财务情况
1、广东金发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数据
注:2021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2年前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广东金发截至2022年9月30日的负债情况(未经审计)
3、宁波金发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数据
注:2021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2年前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4、宁波金发截至2022年9月30日的负债情况(未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金发科技与广发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1)清银综授额字第000057号-担保02)
1、 合同签署人
债权人(甲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
保证人(乙方):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担保的主合同
本合同甲方和广东金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于2022年12月9日至2023年10月20日期间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包括但不限于展期合同、该合同中“授信额度续做”条款中的原授信合同)。
3、 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本合同所担保(保证)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1.5亿元整。本合同保证范围所确定的全部金额和费用。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保证)的最高债权额。
4、 保证方式
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有多个保证人,各保证人为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
5、 保证范围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6、 保证期间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保证人同意并确认,如果甲方依法或根据主合同约定要求主合同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自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在保证期间内,甲方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乙方承担保证责任。如任何一笔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其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金发科技与农业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82100520220003232)
1、 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
2、 被担保的主债权及最高额
(1)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与宁波金发(以下简称“债务人”)形成的下列债权提供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31,650万元整。外币业务,按本条第①项约定的业务发生当日的中国农业银行卖出价折算。
①债权人自2022年12月5日起至2025年12月4日止,与债务人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该期间为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上述业务具体包括:人民币/外币贷款、减免保证金开证、出口打包放款、商业汇票贴现、进口押汇、银行保函、商业汇票承兑、出口押汇、账户透支。
②债权人与债务人已形成的下列主合同项下尚未受偿的债权本金及其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费用等,其中利息、罚息、复利、费用等按相应的主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受偿之日止:
(2)本合同所担保的每笔业务的种类、金额、利率、期限等内容以相关法律文书或者凭证为准。
(3)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余额内,债权人发放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或者提供其他银行信用时无须逐笔办理担保手续。
(4)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余额内发生的业务,币种不限,保证人按原币种承担担保责任。
3、 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4、 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5、保证期间
(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权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是为满足子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子公司的持续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具有必要性。本次担保对象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具备债务偿还能力,公司能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管理,及时掌握其资信情况、履约能力,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具备偿债能力,经营活动亦在公司控制范围内。本次担保是为了满足子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不会给公司带来重大财务风险,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良影响。
以上担保授权已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也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2年12月12日,金发科技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50.83亿元(包含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的担保),占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经审计)的33.92%;金发科技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50.63亿元,占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经审计)的33.79%。
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形。
特此公告。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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