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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721      证券简称:金一文化      公告编号:2022-07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终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被告)

  3.涉案金额:567,052,105.90元及占用该款项损失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依据判决结果,公司将承担北京金一安阳珠宝有限公司返还安阳金合阳珠宝有限公司款项及占用该款项损失的连带责任,以及部分诉讼费用。公司已针对本案在2021年计提预计负债7,725万元,预计该案将减少公司2022年度净利润3,312万元,具体金额以年审会计师确认的金额为准。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15日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2)豫民终529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公司子公司北京金一安阳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一安阳珠宝”)、公司与安阳金合阳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合阳公司”、“金合阳珠宝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收到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等法律文件,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金合阳公司诉金一安阳珠宝、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豫05民初18号,金合阳公司后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变更后的涉案金额合计达651,694,871.15元。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收到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公司委托律师针对本案提起上诉。本案具体情况及一审判决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18日、2022年1月1日、2022年4月30日、2022年5月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重大诉讼及其他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34)《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2)《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37)《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39)。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金一安阳珠宝因上述诉讼案件实际被冻结资金2,287.91万元。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相关方: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金一安阳珠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钟葱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王晓峰

  被上述人(原审原告):安阳金合阳珠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李治国

  2、上诉请求:

  金一安阳珠宝:依法撤销一审法院(2021)豫05民初18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金合阳珠宝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公司:l.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2.判令金合阳珠宝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三、判决情况

  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2022)豫民终529号民事判决书,公司和金一安阳珠宝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5民初18号民事判决;

  二、北京金一安阳珠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安阳金合阳珠宝有限公司款项567,052,105.90元,并向其支付占用该款项损失(以567,052,105.9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北京金一安阳珠宝有限公司已经支付的73,771,164.49元予以扣除);

  三、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判决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安阳金合阳珠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300,274.36元,申请费5,000.00元,由安阳金合阳珠宝有限公司负担410,655.00元,由北京金一安阳珠宝有限公司、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894,619.36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274.36元,由安阳金合阳珠宝有限公司负担410,655.00元,由北京金一安阳珠宝有限公司、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889,619.3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已披露的诉讼进展及其他新增诉讼情况

  公司就已披露的诉讼进展及其他新增诉讼情况进行了持续披露,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2021年6月10日、2021年12月18日、2022年4月30日、2022年5月6日、2022年8月31日、2022年11月1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0)《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诉讼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3)《关于公司重大诉讼及其他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34)《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诉讼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6)《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39)《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诉讼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5)《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诉讼事项及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67)。

  五、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尚未达到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的诉讼仲裁事项。

  六、对公司的可能影响及风险提示

  依据判决结果,公司将承担北京金一安阳珠宝有限公司返还安阳金合阳珠宝有限公司款项及占用该款项损失的连带责任,以及部分诉讼费用。公司已针对本案在2021年计提预计负债7,725万元,预计该案将减少公司2022年度净利润3,312万元,具体金额以年审会计师确认的金额为准。公司将根据案件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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