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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732               证券简称:爱旭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2-15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陈刚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为234,271,342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为20.55%。本次质押前,陈刚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累计质押数量为116,070,000股,占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49.55%,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0.19%。本次质押后,陈刚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累计质押数量为141,870,000股,占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60.56%,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2.45%。

  公司于2022年12月16日接到控股股东陈刚先生的通知,获悉其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被质押,具体事项如下:

  1. 本次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

  单位:股

  

  2. 质押股份不存在被用作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等事项的担保或其他保障用途。

  3. 股东累计质押股份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陈刚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单位:股

  

  特此公告。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2月16日

  证券代码:600732                股票简称:爱旭股份               编号:临2022-153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2]286号)、《关于对陈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2]287号)、《关于对沈昱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2]288号)、《关于对熊国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2]289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陈刚、沈昱、熊国辉: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69407T)存在以下事实:

  1.2022年1月29日,你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公司2021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约为-7,000万元至

  -1,000万元;预计公司2021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约为-20,000万元至-10,000万元。2022年4月22日,你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预计公司2021年度实现归母净利润约为-14,000万元至-8,000万元;预计公司2021年度实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约为-29,500万元至-19,500万元。2022年4月30日,你公司披露2021年年报,实现归母净利润-12,555.51万元,实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28,083.52万元。

  你公司未能就发放年终奖做出合理预期并审慎做出决策,存货跌价损失测算中可变现净值的确定方法不合理,对限电影响造成损失的性质认定不准确,导致2022年1月29日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此外,你公司在2022年4月22日披露的业绩预告更正公告中对补充计提存货跌价损失的原因披露不准确、不完整。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2021年4月20日,你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珠海富山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富山爱旭),注册资本5亿元。截至2022年4月13日,你公司累计实缴投资金额为5.8亿元,占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8%。但你公司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且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直到2022年8月22日,你公司才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向珠海富山爱旭继续增资事宜,并于8月23日予以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陈刚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未勤勉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现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沈昱作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现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熊国辉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未勤勉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现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陈刚、沈昱、熊国辉在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将吸取教训,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深刻反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规范自身行为、切实履行自身义务。

  上述《警示函》不涉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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