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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1231       证券简称:农心科技       公告编号:2022-01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2年12月9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22年12月16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视频会议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8名,实际出席董事8名,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均以视频会议方式参会并表决。本次会议由董事袁江先生主持,公司监事会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各位董事确认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方式无异议,与会董事对本次会议的全部议案进行了充分讨论审议,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同意票占董事会有效表决票的100%。

  董事会经认真讨论审议,对本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基于经营管理实际情况及募投项目实施情况,综合考量政策优势、区域经济发展优势、人才及技术等资源集聚优势,对“研发中心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予以调整,相关事项已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符合公司现实情况和发展规划,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推动募投项目的尽快实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权益的情形。

  董事会同意公司调整“研发中心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相关事宜;同意授权董事长并同意董事长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指定具体部门、人员办理相关事宜。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本议案相关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二、审议通过《关于新增开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同意票占董事会有效表决票的100%。

  董事会经认真讨论审议,对本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基于审慎性原则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经讨论审议,同意对募投项目之“研发中心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予以调整,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公司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唐延路支行新增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存放公司子公司陕西上格之路生物科学有限公司原向公司借款实施“研发中心项目”的8,669.69万元募集资金,并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关事项已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符合公司现实情况和发展规划,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推动募投项目的尽快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权益的情形。

  董事会同意公司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唐延路支行新增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同意授权董事长并同意董事长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指定具体部门、人员办理后续银行开户、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划转、使用等相关事项。

  列席本次会议的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无其他补充意见和建议,亦不存在对董事会审议结果提出异议的情形。

  备查文件:

  1.《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之独立意见》;

  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17日

  

  证券代码:001231        证券简称:农心科技        公告编号:2022-019

  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农心科技”)拟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之“研发中心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

  除调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外,与“研发中心项目”有关的其他事项无变化,本次部分募投项目调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事项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权益的情形。

  本次调整“研发中心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有关事宜,已经公司于2022年12月16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125号)核准,农心科技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50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7.7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44,250,000.00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67,858,200.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76,391,800.00元。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8月15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2年8月15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421号)。

  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规定,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经济参考报披露的《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3)。截至2022年12月8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合计167,150,692.66元(未包含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用于现金管理尚未到期的7,000万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对应收益,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相关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经济参考报披露的《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1)。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三、调整“研发中心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情况及原因

  (一)“研发中心项目”的基本情况

  “研发中心项目”由陕西上格之路生物科学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上格之路”)在现有土地上新建厂房实施,建设期为两年,计划总投资 13,669.69 万元,其中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为10,870.00万元,剩余部分自筹。项目投资具体情况如下: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1、实施主体调整

  

  “研发中心项目”投资建设内容中涉及“产品登记认证费”的实施主体不进行调整,仍由上格之路继续实施,使用募集资金2,200.31万元,除此之外,“研发中心项目”中其他的投资建设内容均调整为由公司实施,故为联合实施。

  2、实施地点的调整

  实施地点的调整主要针对“研发中心项目”所涉及的投资或者建设地点进行调整,具体情况为:“研发中心项目”中产品登记认证费仍在调整前实施地点即周至县集贤镇产业园创业大道 11 号实施,“研发中心项目”中其他建设投资事项,即建筑工程、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铺底流动资金在调整后实施地点即西安市高新区细柳街道的宗地编号为GX3-41-11的工业用地实施,调整前实施地点及调整后实施地点情况如下:

  

  调整后实施地点备案的项目名称为“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及研发中心项目”,公司已取得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于2022年12月5日出具的《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项目代码为:2212-610161-04-01-679600,该项目的总投资额为26,602万元,该项目的建设内容中包含了“研发中心项目”所涉及的工程建设、设备购置安装等相关实施内容(产品登记认证费除外)。

  该项目中,涉及“研发中心项目”实施内容(产品登记认证费除外)的资金来自募集资金的金额为8,669.69万元,不足部分及其他建设内容资金来源均为公司自筹资金。

  (三)本次调整的原因

  1、“研发中心项目”的实施对政策、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人才及技术集聚水平等因素依赖度较高,经公司综合考量评判,新实施地点相较于原实施地点,在各方面均占据优势地位;

  2、“研发中心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调整有利于优化内部资源配置,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提高运营及管理效率,降低经营成本,能够更好地推动项目实施。

  (四)本次调整后项目实施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本次调整后“研发中心项目”在公司、上格之路之间具体实施情况如下:

  

  “研发中心项目”按实施主体调整后,项目总投资保持不变,仍为13,669.69万元。由公司实施的部分内容投资金额为8,669.69万元,其中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为8,669.69万元,如发生不足由公司以自有资金补足;由上格之路负责实施的“产品登记认证费”投资金额为5,000万元,其中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为2,200.31万元,不足部分由上格之路以自有资金予以补足。

  四、调整“研发中心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基于经营管理实际情况及募投项目实施情况,综合考量政策优势、区域经济发展优势、人才及技术等资源集聚优势,本次对“研发中心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地点予以调整,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符合公司现实情况和发展规划,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推动募投项目的尽快实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权益的情形。

  五、本次部分募投项目调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2年12月16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议案》及《关于新增开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调整募投项目之“研发中心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相关事宜。本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基于经营管理实际情况及募投项目实施情况,综合考量政策优势、区域经济发展优势、人才及技术等资源集聚优势,对“研发中心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予以调整,相关事项已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符合公司现实情况和发展规划,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推动募投项目的尽快实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权益的情形。

  董事会同意公司调整“研发中心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相关事宜;同意授权董事长并同意董事长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指定具体部门、人员办理相关事宜。

  (二)独立董事之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基于经营管理实际情况及募投项目实施情况,综合考量政策优势、区域经济发展优势、人才及技术等资源集聚优势,对“研发中心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予以调整,相关事项已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符合公司现实情况和发展规划,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推动募投项目的尽快实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权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同意公司调整“研发中心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基于经营管理实际情况及募投项目实施情况,综合考量政策优势、区域经济发展优势、人才及技术等资源集聚优势,对“研发中心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地点予以调整,相关事项已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符合公司现实情况和发展规划,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推动募投项目的尽快实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权益的情形。

  监事会同意公司调整“研发中心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相关事宜。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农心科技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符合公司现实情况和发展规划,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推动募投项目的尽快实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权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农心科技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之独立意见》;

  3.《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6.《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

  特此公告。

  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2月17日

  

  证券代码:001231        证券简称:农心科技        公告编号:2022-018

  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2年12月9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22年12月16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视频会议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出席本次会议的监事均以视频会议方式参会并表决。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龙国伟先生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各位监事确认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方式无异议,与会监事对本次会议的全部议案进行了充分讨论审议,经出席本次会议的监事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同意票占监事会有效表决票的100%。

  监事会经认真讨论审议,对本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基于经营管理实际情况及募投项目实施情况,综合考量政策优势、区域经济发展优势、人才及技术等资源集聚优势,对“研发中心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地点予以调整,相关事项已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符合公司现实情况和发展规划,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推动募投项目的尽快实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权益的情形。

  监事会同意公司调整“研发中心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相关事宜。

  二、审议通过《关于新增开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同意票占监事会有效表决票的100%。

  监事会经认真讨论审议,对本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基于审慎性原则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经讨论审议,同意对募投项目之“研发中心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予以调整,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公司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唐延路支行新增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存放公司子公司陕西上格之路生物科学有限公司原向公司借款实施“研发中心项目”的8,669.69万元募集资金,并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关事项已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符合公司现实情况和发展规划,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推动募投项目的尽快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权益的情形。

  监事会同意公司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唐延路支行新增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关事宜。

  备查文件:

  1.《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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