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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在开曼设立三级全资子公司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53           证券简称:海思科          公告编号:2022-10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在开曼设立三级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孙公司Haisco Holdings PTE. LTD.(以下简称“海思科控股”)设立其全资子公司Haisco Holdings Group Limited(拟用名称),现将主要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投资概况

  1、投资基本情况:海思科控股拟以自有资金5万美元在开曼出资设立全资子公司Haisco Holdings Group Limited,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2、内部审议情况:该事项业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Haisco Holdings Group Limited

  注册资本:5万美元

  经营范围:投资控股

  注册地址:开曼

  出资方式:自有货币资金

  上述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最终以有关部门核准登记为准。

  三、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本次投资事项为设立三级全资子公司,无需签订投资合同。

  四、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1、对外投资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开曼设立三级全资子公司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整合海外资源,加快公司国际化进程,提升公司海外市场影响力。该公司尚处于设立阶段,短期内不会对公司的业绩产生实质性影响。

  2、存在的风险

  由于开曼与中国在商业环境、法律制度、政策体系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上述三级全资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法律和政策风险,公司将密切关注开曼的政策动向,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履行相关义务,努力降低和防范可能面对的风险。

  五、其他

  公司董事会将积极关注本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2月22日

  

  证券代码:002653           证券简称:海思科         公告编号:2022-103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于2022年12月21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2年12月16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董事7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俊民先生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的通知、召开以及参与表决董事人数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全体董事经过审议,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董事严庞科先生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本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4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81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753%。

  详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等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将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公司将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相应拟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指定人士具体办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设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等事宜。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在开曼设立三级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为了整合海外资源,加快公司国际化进程,提升公司海外市场影响力,同意公司全资孙公司Haisco Holdings PTE. LTD以自有资金5万美元在开曼设立其全资子公司Haisco Holdings Group Limited。

  上述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最终以有关部门核准登记为准。

  四、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22日

  

  证券代码:002653           证券简称:海思科         公告编号:2022-104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于2022年12月21日在位于成都市温江区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百利路136号的四川海思科制药有限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2年12月16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以现场表决方式出席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谭红女士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的通知、召开以及参与表决监事人数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全体监事经过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监事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为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4名激励对象办理810,000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详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等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将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年12月22日

  

  证券代码:002653           证券简称:海思科          公告编号:2022-105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21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4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81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753%。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年9月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实施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1年9月30日至2021年10月15日,公司通过内部OA系统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间,未有针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情况。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1年10月22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实施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存在利用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4、2021年11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1年12月16日,公司完成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工作,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21年12月21日。

  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第一个限售期届满说明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为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日起满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30%。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1年11月25日,上市日为2021年12月21日,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于2022年12月20日届满。

  2、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

  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才能解锁:

  

  综上所述,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为4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10,000股。根据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将按照相关规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实施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810,000股,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数量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共4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为4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10,00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0753%。具体如下:

  

  注:激励对象严庞科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满足情况、激励对象名单及可解除限售数量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且公司业绩指标等其他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同意公司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六、独董意见

  经认真审核,我们认为: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为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4名激励对象办理810,000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七、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为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4名激励对象办理810,000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八、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并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九、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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