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新里程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22-13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里程”或“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12月20日以书面、邮件及电话等形式发出,会议于2022年12月21日在公司会议室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林杨林先生召集并主持,公司现任董事9名,实际表决董事5名,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
一、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充分讨论,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产业并购基金京福华越和京福华采合伙协议的议案》
同意修改产业并购基金京福华越和京福华采合伙协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修改产业并购基金京福华越和京福华采合伙协议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林杨林先生、周子晴女士、关恒业先生、许铭桂先生回避表决。
二、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证券简称:新里程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22-138
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产业并购基金京福华越和
京福华采合伙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里程”或“公司”)于2022年12月2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产业并购基金京福华越和京福华采合伙协议的议案》。本次修改合伙协议构成了公司的关联交易,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因不涉及合同具体金额变更,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2020年12月30日,公司指定深圳市前海金融控股健康有限公司(下称“前海金控”)收购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持有的京福华越(台州)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下称“京福华越”)部分中间级有限合伙份额和京福华采(台州)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下称“京福华采”)部分中间级有限合伙份额。
2021年3月9日,公司与北京新里程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新里程健康”)签署《指定回购协议》,公司指定新里程健康受让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所持有的京福华越部分中间级有限合伙份额和京福华采部分中间级有限合伙份额。
2022年6月23日,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华宝信托”)通知公司,华宝信托作为信托管理人代表“华宝信托—京福华越有限合伙投资单一资金信托”和“华宝信托—京福华采有限合伙投资单一资金信托”名义持有的全部京福华越和京福华采的合伙企业份额,已通过信托财产分配方式全部由信托受益人新里程健康继受。
2022年8月29日,公司完成回购深圳市前海健康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京福华越、京福华采中间级合伙企业财产份额。2022年9月13日公司完成回购新里程健康持有的京福华越、京福华采中间级合伙企业财产份额。
目前,新里程健康已经实质持有京福华越、京福华采的全部优先级合伙份额。公司已履行完毕京福华越和京福华采的全部中间级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回购义务。
结合京福华越、京福华采合伙人变动情况以及未来经营安排,京福华越和京福华采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提出对京福华越、京福华采合伙协议作相应修改,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京福华越合伙协议的修订
对《京福华越(台州)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协议编号:2016-MSJH-116-2,以下简称“京福华越合伙协议”)及2021年6月《京福华越(台州)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全体合伙人关于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的约定作出如下修订:
二、关于京福华采合伙协议的修订
对《京福华采(台州)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协议编号:2016-MSJH-117-2,以下简称“京福华采合伙协议”)及2022年1月《京福华采(台州)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全体合伙人关于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的约定作出如下修订:
三、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全体合伙人将继续履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并享有或承担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和/或中间级有限合伙人和/或劣后级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保障公司资产完整,缓解公司资金压力,促进公司产业发展,符合公司实际的运营发展需求及战略规划,对公司当期利润不产生任何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修改产业并购基金京福华越和京福华采合伙协议事项构成关联交易,该关联交易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有利于保障公司资产完整,缓解公司资金压力,促进公司产业发展,符合公司实际的运营发展需求及战略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修改产业并购基金京福华越和京福华采合伙协议。
特此公告。
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证券简称:新里程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22-139
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
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里程”或“公司”)于2022年12月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结合公示情况对拟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方式
1、公示情况说明
公司于2022年12月8日至2022年12月17日通过内部系统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共计10天。公示期内,公司员工可通过口头、书面等方式向公司监事会反馈意见。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2、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子公司担任的职务等。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对公司《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内部公示所必要的程序。
2、列入公司本次《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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