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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证券代码:600647        证券简称:同达创业      公告编码:临2022-04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达创业”“公司”或“上市公司”)拟向四川省明信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王涛、鲁仲兰、成都未名博雅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其持有的西藏先锋绿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锋绿能”)10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2022年11月30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及签署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协议的议案》,公司决定终止本次交易。 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 30日刊登的临时公告:2022-041。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市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期间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披露之日(2022 年 8月 2 日)起至披露终止本次资产重组事项之日止(2022 年 12 月 1 日)。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相关知情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相关知情人员;

  3、交易对方及其相关知情人员;

  4、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相关知情人员;

  5、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6、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相关知情人员;

  7、上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相关人员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各方自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的查询结果,除原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副总监涂凯祥之直系亲属陶志新在2022年8月2日至2022年8月25日间存在买卖同达创业股票外,其他人员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同达创业股票的情况。

  陶志新买卖同达创业挂牌交易股票的情况、陶志新出具的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之内幕消息进行交易的声明与承诺,涂凯祥针对直系亲属陶志新买卖同达创业股票情况作出的声明与承诺,上市公司均已在前期针对本次重组的预案问询函的回复中进行了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6日披露的《同达创业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问询函回复公告(修订稿)》(公告编号:临 2022-035)等相关文件。

  四、自查结论

  公司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限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并履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上市公司认为: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内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除上述情况外,本次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21日

  

  证券代码:600647        证券简称:同达创业      公告编码:临2022-048

  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及对公司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内容有关公司会计差错更正披露不完整、非经常性损益披露不准确。具体情况如下:

  一、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内容

  (一)公司

  1.会计差错更正披露不完整

  公司于2022年3月26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将公司贸易业务收入确认方法由“总额法”更正为“净额法”,但公司对2021年年度报告中涉及公司2019年营业收入部分未予更正,未披露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对2019年年度经营成果的影响;在对2020年度财务报表进行更正时未对前期比较数据(2019年度)进行更正,直至2022年11月3日公司才更正并披露。

  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三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十五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54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2.非经常性损益披露不准确

  公司未准确界定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造成定期报告中关于非经常性损益的披露不准确。直至2022年5月28日公司才披露《关于非经常性损益披露差错更正的公告》,将对宁波通力仁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投资产生的相关收益由经常性损益项目调整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并对2019-2021年非经常性损益信息进行更正和披露。

  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证监会公告〔2008〕43号)第二条第十四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十项,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三项,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二)公司现任董事长牟柏强、总经理胡俊鹏、董事会秘书薛玉宝

  1.会计差错更正披露不完整

  公司于2022年3月26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将公司贸易业务收入确认方法由“总额法”更正为“净额法”,但公司对2021年年度报告中涉及公司2019年营业收入部分未予更正,未披露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对2019年年度经营成果的影响;在对2020年度财务报表进行更正时未对前期比较数据(2019年度)进行更正,直至2022年11月3日公司才更正并披露。

  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三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十五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54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2.非经常性损益披露不准确

  公司未准确界定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造成定期报告中关于非经常性损益的披露不准确。直至2022年5月28日公司才披露《关于非经常性损益披露差错更正的公告》,将对宁波通力仁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投资产生的相关收益由经常性损益项目调整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并对2019-2021年非经常性损益信息进行更正和披露。

  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证监会公告〔2008〕43号)第二条第十四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十项,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牟柏强作为公司董事长、胡俊鹏作为公司总经理兼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薛玉宝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九条第三款,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上述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三)时任公司董事长刘社梅

  公司未准确界定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造成定期报告中关于非经常性损益的披露不准确。直至2022年5月28日公司才披露《关于非经常性损益披露差错更正的公告》,将对宁波通力仁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投资产生的相关收益由经常性损益项目调整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并对2019-2021年非经常性损益信息进行更正和披露。

  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证监会公告〔2008〕43号)第二条第十四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十项,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刘社梅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刘社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二、其它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引以为戒,加强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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