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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238          证券简称:瑞泰新材        公告编号:2022-03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2年12月21日(星期三)14:30 视频召开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2月2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2月21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2年12月21日下午3: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张家港市人民中路15号国泰大厦2号楼4楼会议室。

  4、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视频方式)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6、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5人,代表股份540,759,18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3.739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530,0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2.272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2人,代表股份10,759,18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467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3人,代表股份20,759,18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830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3636%。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2人,代表股份10,759,18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4672%。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提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提案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40,71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4%;反对40,9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718,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26%;反对40,9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获得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阚赢、谢文武律师通过视频方式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会议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301238       证券简称:瑞泰新材         公告编号:2022-034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拟开展远期结售汇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2年12月21日,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开展远期结售汇的议案》,现就公司将开展远期结售汇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开展远期结售汇的目的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出口业务主要采用美元、欧元等外币进行结算,因此当汇率出现较大波动时,不仅会影响公司进出口业务的正常进行,而且汇兑损益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也会造成较大影响。为了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在商业银行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远期结售汇以正常进出口业务为基础,合理安排资金使用,以固定换汇成本、稳定和扩大进出口以及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投机,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二、远期结售汇品种

  远期结售汇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约定将来办理结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在到期日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售汇。

  三、远期结售汇规模

  2023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额度不超过8500万美元。依据公司《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内控管理制度》、《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内控制度》的相关规定,本次《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开展远期结售汇的议案》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远期结售汇的风险分析及公司采取的控制措施

  1、市场风险:远期结售汇交易合约的汇率与到期日实际汇率的差异将产生交易损益;在交易合约利率的存续期内,每一会计期间将产生重估损益,至到期日重估损益的累计值等于交易损益。针对该风险,公司将加强对汇率的研究分析,适时调整经营策略,以稳定进出口业务和最大限度避免汇兑损失。

  2、流动性风险:远期结售汇以公司外汇资产、负债为依据,与实际外汇收支相匹配,保证在交割时拥有足额资金供清算,以减少到期日现金流需求。其次,因业务变动、市场变动等原因需提前平仓或展期金融衍生产品,存在需临时用自有资金向银行支付差价的风险。针对该风险,公司将选择结构简单、流动性强、风险可控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严格控制远期结售汇的交易规模。

  3、操作风险:公司在开展远期结售汇交易业务时,如发生操作人员与银行等金融机构沟通不及时的情况,可能错失较佳的交易机会;操作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报备及审批,或未准确、及时、完整地记录业务信息,将可能导致交易损失或丧失交易机会。针对该风险,公司已制定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和授权管理体系,配备专职人员,明确岗位责任,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从事远期结售汇交易业务。同时,公司已制订《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内控管理制度》、《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内控制度》,对远期结售汇操作原则、审批权限、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实施流程作出明确规定,对远期结售汇的风险控制起到了保证作用。

  4、履约风险: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交易业务的对手均为信用良好且与公司已建立长期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履约风险低。为防范该风险,公司将加强对银行账户和资金的管理,严格控制资金划拨和使用的审批程序。

  5、法律风险:如操作人员未能充分理解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合同条款及业务信息,将为公司带来法律风险及交易损失。针对该风险,公司将加强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提高相关人员素质,并建立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制度。

  五、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适用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和处理。最终会计处理以公司年度审计机构审计确认的会计报表为准。

  六、审议程序

  1、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银行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独立董事意见

  为了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决定与银行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进行汇兑保值。本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制度的要求,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公司已为操作远期结售汇业务进行了严格的内部评估,建立了相应的监管机制,可有效控制风险,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

  3、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本次拟开展远期结售汇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公司制定了《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内控管理制度》及《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内控制度》,针对远期结售汇业务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内控制度,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以降低经营风险,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本次拟开展远期结售汇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相关事项独立意见;

  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开展远期结售汇的核查意见;

  4、远期结售汇交易概述;

  5、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应急预案;

  6、关于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7、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内控管理制度;

  8、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内控制度。

  特此公告。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301238          证券简称:瑞泰新材        公告编号:2022-037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募集资金相关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41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83,333,300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9.1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516,332,694.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28,263,660.67元(不含税)后,公司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388,069,033.33元,其中超募资金为人民币2,188,069,033.33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划付至公司指定账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2年6月14日对上述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A15006号)。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保证专款专用,并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2年6月28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瑞泰新材: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1)。

  2022年10月27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及2022年11月15日召开的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实施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143,000万元以向子公司提供借款或实缴出资的形式投入实施以下项目:1、拟向张家港市国泰华荣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荣化工”)提供118,000万元借款,其中65,000万元用于建设宁德华荣年产40万吨锂离子电池电解液项目,实施主体为宁德国泰华荣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德华荣”),系华荣化工的全资子公司;53,000万元用于建设自贡国泰华荣年产30万吨锂离子电池电解液项目和回收2000吨溶剂项目,实施主体为自贡国泰华荣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贡华荣”),系华荣化工的全资子公司。2、拟以实缴出资的方式投入25,000万元用于建设衢州瑞泰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锂离子电池电解液项目,实施主体为衢州瑞泰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衢州瑞泰”),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该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10月29日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瑞泰新材: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实施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7)。

  2022年10月27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及2022年11月15日召开的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实施张家港超威新能年产4000吨锂电池/超级电容器电解质新材料及5737.9吨化学原料(副产品)项目的议案》,拟将原拟投入“华荣化工智能化改造项目”的募集资金5,000万元,变更投向用于实施张家港超威新能年产4000吨锂电池/超级电容器电解质新材料及5737.9吨化学原料(副产品)项目,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与子公司江苏国泰超威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威新材”)共同出资设立的张家港国泰超威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家港超威新能”)。该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10月29日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瑞泰新材: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实施张家港超威新能年产4000吨锂电池/超级电容器电解质新材料及5737.9吨化学原料(副产品)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8)。

  二、 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的规定,公司下属子公司自贡华荣开设了募集资金专户并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及公司近期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用于存放公司拟投入项目的募集资金。

  截至2022年12月20日,公司本次新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账户余额情况如下:

  

  注:募集资金专户存放金额为0元主要系截至 2022年12月20日,募集资金尚未划转至该募集资金专户。

  三、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自贡国泰华荣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以下简称 “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康昊昱、庞雪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形式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孰低为准)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 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301238          证券简称:瑞泰新材        公告编号:2022-035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公司市场总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适应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发展需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22年12月 21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市场总监的议案》。董事会同意聘任朱晓新先生为公司市场总监,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一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朱晓新先生简历详见附件)。朱晓新先生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能力,其任职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聘任市场总监的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简历

  朱晓新先生:1978年02月生,本科学历。2001年12月至2022年10月历任张家港市国泰华荣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业务员、营销部副经理、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张家港市国泰华荣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朱晓新先生持有中信证券瑞泰新材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3.71%的出资份额,该资管计划持有公司 1,833.33 万股股份。朱晓新先生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查询核实,不属于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证券代码:301238          证券简称:瑞泰新材        公告编号:2022-036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选举第一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于2022年12月21日在国泰大厦会议室召开,与会职工代表17名。

  会议一致同意选举朱慧先生(简历附后)为公司第一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自本次职工代表选举之日至第一届监事会届满时止。

  特此公告。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简历

  朱慧先生:1972年11月生,本科学历。曾就职于江苏菊花味精集团。2005年2月至2022年10月历任张家港市国泰华荣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生产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衢州瑞泰新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朱慧先生持有中信证券瑞泰新材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3.71%的出资份额,该资管计划持有公司 1,833.33 万股股份。朱慧先生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查询核实,不属于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证券代码:301238          证券简称:瑞泰新材        公告编号:2022-033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

  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于2022年12月17日以电子邮件、传真和送达等方式发出通知,并于2022年12月21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张子燕先生召集并主持,应参加表决董事九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九名。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市场总监的议案》

  同意聘任朱晓新先生为公司市场总监,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一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纸《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瑞泰新材:关于聘任公司市场总监的公告》。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为适应公司发展、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董事会拟聘任朱晓新先生为公司市场总监。我们认为上述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公司需要,没有损害股东的利益。经过对朱晓新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履历等情况的充分了解,我们认为上述候选人符合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未发现其存在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和惩戒,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朱晓新先生为公司市场总监,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一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

  2023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额度不超过8500万美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纸《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瑞泰新材: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公告》。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2023 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额度不超过8500万美元。为了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决定与银行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进行汇兑保值。本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制度的要求,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公司已为操作远期结售汇业务进行了严格的内部评估,建立了相应的监管机制,可有效控制风险,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本次拟开展远期结售汇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公司制定了《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内控管理制度》及《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内控制度》,针对远期结售汇业务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内控制度,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以降低经营风险,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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