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2-073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简要内容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为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光大永明资管)核定人民币26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期限一年,信用方式。
本行为中国光大绿色环保有限公司(简称光大绿色环保)核定2亿港元(约合人民币1.7955亿元)承诺性双边三年期定期贷款,由光大绿色环保清洁能源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光大绿色清洁能源)提供担保。
● 光大永明资管、光大绿色环保为本行控股股东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简称光大集团)间接控制的法人,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 上述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上述交易不需要经本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也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 本行过去12个月及拟与光大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发生关联交易27.7955亿元(已披露的关联交易除外),将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
● 其他需要提醒投资者重点关注的风险事项:无。
一、关联交易概述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行过去12个月及拟与光大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发生关联交易约人民币27.7955亿元(已披露的关联交易除外),将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具体如下: 1、为光大永明资管核定人民币26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期限一年,信用方式。
2、为光大绿色环保核定2亿港元(约合人民币1.7955亿元)承诺性双边三年期定期贷款,由光大绿色清洁能源提供担保。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上述关联交易应当予以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上述交易已报本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本行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不需要经本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也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过去12个月内本行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金额未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已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的关联交易除外)。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由于上述企业为本行控股股东间接控制的法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上述企业为本行的关联方。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光大永明资管成立于2012年3月,注册资本5亿元,实际控制人为光大集团,经营范围为受托管理委托人委托的人民币、外币资金;管理运用自有人民币、外币资金;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国务院其他部门批准的业务。截至2022年6月末,光大永明资管总资产25.99亿元,总负债17.89亿元,净资产8.10亿元。
光大绿色环保于2015年10月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于2017年5月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为控股公司,无实质业务营运。光大绿色环保及其附属公司专注于生物质综合利用、危废及固废处置、环境修复、光伏发电及风电业务。截至2022年6月末,光大绿色环保总资产413.50亿港元,总负债268.70亿港元,净资产144.80亿港元。
三、关联交易价格确定的一般原则和方法
上述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市场原则进行,相关条件不优于本行其他同类业务;本行与上述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行在过去12个月及拟与光大集团及其下属企业累计发生的关联交易(已披露的关联交易除外)的具体情况如下:
本行将按照对客户的一般商业条款与上述关联方签署具体协议。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行作为上市的商业银行,上述关联交易为本行的正常业务,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六、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应报本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不需要经本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也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本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已对《关于本行与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有关情况的报告》《关于本行与中国光大绿色环保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有关情况的报告》完成备案。
本行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备案。
七、附件
(一)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声明
(二)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23日
附件1: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声明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的《关于本行与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有关情况的报告》《关于本行与中国光大绿色环保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有关情况的报告》进行了审阅,同意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备案。
独立董事:
王立国 邵瑞庆 洪永淼 李引泉 韩复龄 刘世平
附件2: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的《关于本行与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有关情况的报告》《关于本行与中国光大绿色环保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有关情况的报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本行日常业务经营中的合理交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本行的有关规定。上述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本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2、上述关联交易已报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在提交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前,已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上述关联交易依法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独立董事:
王立国 邵瑞庆 洪永淼 李引泉 韩复龄 刘世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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