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86 证券简称:奥普特 公告编号:2022-04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上市流通的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1,131,353股,限售期为自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普特”)首次发行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24个月。本公司确认,上市流通数量为该限售期的全部战略配售股份数量。
● 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1月3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11月21日下发的《关于同意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176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620,000股,并于2020年12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发行完成后总股本为82,475,67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65,427,575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7,048,095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限售股,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24个月。本次上市流通的战略配售限售股股东1名,对应股票数量为1,131,35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3%。其中,包含因公司实施2022年半年度权益分派,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股本4.80股,获得的转增股份366,925股。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将于2023年1月3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公司于2022年9月7日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80股。以截至2022年6月30日总股本82,475,670股为基数,合计转增39,588,322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122,063,992股。
前述利润分配预案实施后,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由764,428股增加至1,131,35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未发生变化,仍为0.93%。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等文件,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国信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其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承诺如下:
“国信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的相关承诺。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奥普特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份持有人严格遵守了其在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科创板上市时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奥普特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奥普特本次战略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1,131,353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1,131,353股,限售期为24个月。本公司确认,上市流通数量为该限售期的全部战略配售股份数量。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1月3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注:(1)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两位小数;
(2)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六、上网公告附件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23日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正在履行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普特”、“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对公司2022年1月1日至本次现场检查期间(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就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二、现场检查的具体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最新的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议事规则和会议材料,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并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完备、合规,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察人员核查了公司信息披露清单及文件、相关的三会文件等,并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对比和分析。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有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奥普特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分别与专户开立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投资金额、使用超募资金增加部分募投项目投资额、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进度、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等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公告义务。现场检查人员核对了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及使用明细台账并抽取了资金使用凭证,查阅了公司关于募集资金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取得了公司在本持续督导期间的募集资金账户对账单、资金支付凭证以及现金管理的合同、凭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存放至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制度,能按照制度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占用、违规委托理财等情形,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公司部分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与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相比进度较为缓慢,公司应尽快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落实募集资金的使用,并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义务。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持续督导期内三会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的审议和决策文件、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合同及相关财务资料。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和决策机制进行管理规范,本持续督导期内,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方面不存在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看了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查阅了持续督导期内公司财务报表等财务资料,查阅了公司部分重大销售合同,对公司高管及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从公开信息查阅了同行业上市公司的相关经营情况,了解近期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上市以来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保持了较为稳定的盈利能力。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公司股东限售股限售承诺履行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股东良好地履行公司限售股限售承诺。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l、保荐机构提请公司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保荐机构提请公司持续关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继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继续合规使用募集资金,持续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
四、是否存在《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中,未发现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2022年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通过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在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募集资金使用、重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经营状况等重大方面总体运作良好,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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