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67 证券简称:炬光科技 公告编号:2022-069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嘉兴华控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华控”)持有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5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28%;华控科工(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华控”)持有公司1,8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00%;华控湖北科工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湖北华控”)持有公司1,15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28%,以上股东嘉兴华控、宁波华控、湖北华控因受同一主体控制,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5,0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56%。国投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高科”)持有公司3,380,57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6%。张彤持有公司4,701,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23%。上述股份中张彤持有的其中1,000股股份为其本人在二级市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取得,张彤持有的4,700,000股股份以及嘉兴华控、宁波华控、湖北华控、国投高科持有的股份均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已于2022年12月26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股东嘉兴华控、宁波华控、湖北华控因自身资金需求,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和/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合计不超过5,000,000股股份,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56%。其中,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自本公告披露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进行,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自其所持股份上市流通之日起至2023年7月18日进行。嘉兴华控、宁波华控、湖北华控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关于其拟减持公司股份符合《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年修订)》政策条件的备案,截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在48个月以上但不满60个月。根据证监会公告[2020]17号《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年修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规定,嘉兴华控、宁波华控、湖北华控按照上述有关规定减持,即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在任意连续3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在任意连续3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股东国投高科因自身资金需求,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合计不超过899,600股股份,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本次减持股份计划自本公告披露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3个月内进行。
股东张彤因自身资金需求,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和/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合计不超过4,700,000股股份,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22%。其中,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自本公告披露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进行,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自其所持股份上市流通之日起至2023年7月18日进行。
若在上述减持期间,公司发生派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上述减持计划将相应进行调整。
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嘉兴华控、宁波华控、湖北华控、国投高科以及张彤出具的“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减持计划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本次减持主体上市以来未减持股份。
二、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注: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将自其所持股份上市流通之日起至2023年7月18日进行。
(一) 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 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公司股东嘉兴华控、宁波华控、湖北华控、国投高科、张彤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企业/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若本企业/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本人将就未履行上述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因本企业/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根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和金额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承诺函出具后,如有新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本承诺函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2)在锁定期满后,若拟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本企业/本人/本公司将在符合相关规定及承诺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市场因素实施减持行为;
本企业/本人/本公司减持时,减持行为将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定的合法方式进行,并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如本企业/本人/本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承诺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规定的内容确定,并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如本企业/本人/本公司违反作出的公开承诺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企业/本人/本公司将就未履行上述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因本企业/本人/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本公司将根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和金额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承诺函出具后,如有新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本承诺函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 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 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 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 相关风险提示
(一) 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系公司股东根据自身资金需要,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在减持期间,减持主体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选择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减持计划,减持的数量和价格存在不确定性。
(二) 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 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减持主体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承诺的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27日
证券代码:688167 证券简称:炬光科技 公告编号:2022-070
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 股东嘉兴华控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华控”)、华控科工(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华控”)、华控湖北科工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湖北华控”)因受同一主体控制,为一致行动人。本次权益变动后,以上主体合计持有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4,497,8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9998%,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于2022年12月26日收到股东嘉兴华控、宁波华控、湖北华控的《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现将其有关权益变动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1、嘉兴华控基本信息
1.2、嘉兴华控合伙人及出资情况
2.1、宁波华控基本信息
2.2、宁波华控合伙人出资情况
3.1、湖北华控基本信息
3.2、湖北华控合伙人出资情况
(二)本次变动数量和比例
(三)本次变动前后持有的股份数量及比例
注:1、减持股份来自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
2、公告中部分比例数据存在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1、本次权益变动为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为持股5%以上非第一大股东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需要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仍在实施期间,相关股东仍将严格遵守相应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2月27日
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炬光科技
股票代码:688167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1: 嘉兴华控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通讯地址: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南江路1856号基金小镇2号楼106室-54
信息披露义务人2:华控科工(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通讯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B区G0367
信息披露义务人3: 华控湖北科工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通讯地址:
咸宁市咸安区贺胜桥镇贺胜金融小镇叶挺大道特1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持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为《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 号》)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炬光科技”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炬光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本报告书除特别说明外,若出现总数和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
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1的基本情况如下:
1.基本信息
2.合伙人及出资情况:
3.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情况: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2的基本情况如下:
1.基本信息
2.合伙人及出资情况:
3.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情况:
(三)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 3 的基本情况如下:
1.基本信息
2.合伙人及出资情况:
3.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如下:
除上表所列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嘉兴华控、宁波华控、湖北华控因受同一主体控制构成一致行动人。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因自身资金需求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根据公司于2022年12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2-069),嘉兴华控、宁波华控、湖北华控拟在未来12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即:股东嘉兴华控、宁波华控、湖北华控因自身资金需求,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和/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合计不超过5,000,000股股份,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56%。其中,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自该公告披露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进行;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自其所持股份上市流通之日起至2023年7月18日进行。嘉兴华控、宁波华控、湖北华控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关于其拟减持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符合《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年修订)》政策条件的备案,截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在48个月以上但不满60个月。根据证监会公告[2020]17号《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年修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规定,嘉兴华控、宁波华控、湖北华控按照上述有关规定减持,即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在任意连续3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在任意连续3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若在上述减持期间,公司发生派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上述减持计划将相应进行调整。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嘉兴华控持有上市公司2,05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2788%;宁波华控持有上市公司1,8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009%;湖北华控持有上市公司1,15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2783%。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0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5580%。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1、2022年12月26日,嘉兴华控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票205,900股,占公司总股本0.2289%。
2、2022年12月26日,宁波华控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票180,800股,占公司总股本0.2010%。
3、2022年12月26日,湖北华控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票115,500股,占公司总股本0.1284%。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具体情况如下:
4、本次权益变动后,嘉兴华控持有上市公司1,844,1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499%;宁波华控持有上市公司1,619,2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7999%;湖北华控持有上市公司1,034,5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1500%。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4,497,8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9998%。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查封或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次披露的权益变动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的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它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3、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供投资者查询。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1(盖章):嘉兴华控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
信息披露义务人2(盖章):华控科工(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股权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
信息披露义务人3(盖章):华控湖北科工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1(盖章):嘉兴华控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
信息披露义务人2(盖章):华控科工(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股权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
信息披露义务人3(盖章):华控湖北科工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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