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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21        证券简称:ST华英        公告编号:2022-09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2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22022002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24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9)。

  2022年12月2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2]4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英农业)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华英农业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0年,华英农业通过少记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及营业外支出等方式,虚增利润总额16,775.30万元,导致华英农业 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法律文书、公告、财务资料、情况说明、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华英农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对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初步判断,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最终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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