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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001               证券简称:平安银行             公告编号:2022-056

  优先股代码:140002            优先股简称:平银优0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以书面方式于2022年12月28日向各董事发出,表决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行章程的规定。会议应到董事13人(包括独立董事5人),董事长谢永林,董事胡跃飞、陈心颖、蔡方方、郭建、杨志群、郭世邦、项有志、杨军、艾春荣、郭田勇、杨如生和蔡洪滨共13人参加了会议。截至2022年12月29日,各位董事均已完成表决。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项目核销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票1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31日

  

  证券代码:000001               证券简称:平安银行             公告编号:2022-057

  优先股代码:140002             优先股简称:平银优01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2年12月30日在本公司召开。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应到监事7人(包括外部监事3人),监事车国宝、王春汉、王松奇、韩小京、孙永桢、邓红、叶望春在现场或通过视频/电话参加了会议。

  根据公司章程,经监事会过半数监事推举,韩小京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平安银行第十一届监事会监事长的议案》。

  同意选举叶望春先生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监事长。

  本议案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根据《公司法》《工会法》《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的法律规定和相关要求,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于2022年12月23日组织召开第一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等额增补选举叶望春为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职工监事,任期同本届监事会任期一致。叶望春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二、审议通过了《平安银行2022年度董事履职评价实施方案》。

  本议案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审议通过了《平安银行2022年度监事履职评价实施方案》。

  本议案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四、审议通过了《平安银行2022年度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实施方案》。

  本议案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附件:叶望春先生简历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12月31日

  附件:叶望春先生简历

  叶望春先生,男,1955年出生,中共党员,华中科技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

  1973年3月至1987年5月,任湖北省洪湖县人民银行信贷员、办公室副主任、副行长。1984年5月至1999年11月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历任湖北省荆州地区中心支行办公室主任、湖北省荆门市分行副行长、行长、党委书记,湖北省分行计划处处长,武汉市分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1999年11月至2007年3月就职于华夏银行,历任总行办公室主任、杭州分行行长、党委书记,总行人力教育部总经理、组织部部长,总行营业部总经理、党委书记等职。2007年3月至2012年7月,历任原平安银行(2012年8月2日,深圳发展银行吸收合并平安银行并正式更名为平安银行,更名前的平安银行称“原平安银行”,下同)副行长、代理行长;并自2008年7月至2012年6月,任原平安银行执行董事。2012年8月至2015年11月,历任平安银行总行副行长、总行顾问;2015年11月至2016年7月,任平安金融科技董事长;2016年8月至2022年11月,历任金融壹账通董事长兼CEO,董事长,执行董事。2022年12月至今,任职平安银行。

  叶望春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其本人没有持有平安银行股份,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不得提名为监事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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