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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805            证券简称:丰元股份            公告编号:2022-11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日,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89.84%。

  本次担保事项被担保人山东丰元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元锂能”)系公司全资子公司。根据丰元锂能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丰元锂能资产负债率为58.93%;根据丰元锂能最近一期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截至2022年9月30日,丰元锂能资产负债率超过7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22年4月27日和2022年5月27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公司对外担保计划的议案》,同意公司及下属公司2022年度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公司提供总计不超过人民币300,000万元的担保额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6)。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儿庄支行(以下简称“枣庄银行台儿庄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丰元锂能与枣庄银行台儿庄支行签订的《基本额度授信合同》在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全部债权提供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壹亿元整的连带保证责任。

  本次担保基本情况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山东丰元锂能科技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6年11月10日

  3、注册地点: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广汇路521号

  4、法定代表人:赵光辉

  5、注册资本:51,000万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股权结构:公司持有山东丰元锂能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

  8、与上市公司的关系: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9、主要财务指标:

  

  10、经查询,山东丰元锂能科技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1、合同名称:《最高额保证合同》

  2、保证人: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山东丰元锂能科技有限公司

  4、债权人: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儿庄支行

  5、担保最高额:壹亿元整

  6、保证方式:

  (1)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务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应付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因债务人或担保人违约而要求提前收回的债务),保证人都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代为履行清偿责任。

  (2)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按期还款付息的,保证人依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主债务履行期间,债权人依照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的,保证人对提前到期的债务及其他保证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保证范围:

  (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发放各项借款、融资或任何形式的信贷(统称“融资”)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融资本金、利息(含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3)债权人因债务人使用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和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4)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或仲裁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8、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依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该展期无须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五、累计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198,000万元(含上述担保),均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公司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89.84%;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债务对应的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等。

  六、备查文件

  1. 《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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