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36 证券简称:ST明诚 公告编号:临2022-109号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武汉当代明诚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当代文体”)在本次相关诉讼案件中身份为被告。
● 涉案的金额为人民币26,520,547.95元及相关费用。
● 武汉长瑞风正现代服务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长瑞风正”)与公司案件目前尚未开庭,因此目前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1、2022年12月30日,公司收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传票,长瑞风正就与公司收购股份纠纷提出了起诉请求。
2、诉讼当事人情况
原告:武汉长瑞风正现代服务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及请求
(一)本案起诉状记载的事实与理由为:
2019年7月,当代文体与长瑞风正签订了《武汉长瑞风正现代服务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武汉当代明诚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当代银兴影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长瑞风正以人民币20,000,000.00元受让武汉当代银兴影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当代银兴”)10%的股权,并办理了股权变更手续。
而后,当代文体与长瑞风正又签订了《武汉长瑞风正现代服务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武汉当代明诚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当代银兴影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之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协议约定若长瑞风正所持当代银兴全部股权在采取股权转让、被并购等方式退出时,预期年化收益率不能达到10%时,当代文体应无条件回购长瑞风正所持当代银兴全部股权,并在收到书面回购通知后30日内付清回购价款。股权回购价格为:投资金额*(1+10%*持股天数÷365)-长瑞风正已从当代银兴收到的全部现金分红(如有)。
现回购条件已触发,2022年4月8日,长瑞风正向当代文体发送书面《回购通知书》,但当代文体既未回复亦未履行。2022年5月8日,前述协议约定的30日履行期限已届满,当代文体已构成违约。2022年5月18日,长瑞风正委托律师向当代文体发送《律师函》,要求当代文体履行回购义务,当代文体亦既未回复亦未履行。长瑞风正已多次向当代文体要求其履行回购义务,但均未果,为维护长瑞风正的合法权益,特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二)本案起诉状记载的诉讼请求为:
1、请求判令当代文体向长瑞风正支付股权回购款26,520,547.95元(以投资款20,000,000.00元为基数,自实际投资款支付之日2019年7月23日起暂计至2022年10月25日);
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用等)均由当代文体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长瑞风正为公司非关联方,且公司与长瑞风正交易所涉及金额未达到当年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披露标准,故无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针对前述诉讼事项,公司将尊重法律及判决,最大限度维护上市公司利益。鉴于本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因此目前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该案件的进展,并及时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30日
证券代码:600136 证券简称:ST明诚 公告编号:临2022-110号
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9,999,143.65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公司将依据法律规定程序,积极行使诉讼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公司暂时无法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诉讼案件情况
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当代文体”)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以下简称“东阳支行”)借款纠纷诉讼,涉及金额19,999,143.65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公告编号:临2022-098号)
二、诉讼进展情况
2022年12月30日,公司收到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浙0783民初9497号。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东阳支行与被告当代文体、强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视传媒”)、霍尔果斯强视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尔果斯强视”)、东阳当代时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时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11月5日向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强视传媒归还原告东阳支行借款本金24,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715,892.44元(利息、罚息、复利暂算至2022年7月19日,此后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判令被告强视传媒支付原告东阳支行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123,000元;
3、判令被告当代文体、霍尔果斯强视、东阳时光对上述1、2项诉讼请求分别在最高本金余额5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强视传媒、当代文体、霍尔果斯强视、东阳时光承担。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东阳支行申请变更上述第1项诉请为:判令被告强视传媒归还原告东阳支行借款本金20,106,740.65元,利息、罚息、复利1,301,137.25元(利息、罚息、复利暂算至2022年11月23日,此后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27日,原告东阳支行与被告当代文体(即保证人)签订了编号为横店2020年人保字024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当代文体同意为债权人东阳支行与债务人强视传媒之间自2020年9月24日起至2021年9月23日止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项下所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
2020年9月27日,原告东阳支行与被告霍尔果斯强视(即保证人)签订了编号为横店2020年人保字025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霍尔果斯强视同意为债权人东阳支行与债务人强视传媒之间自2020年9月18日起至2021年9月17日止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项下所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
2020年9月27日,原告东阳支行与被告东阳时光(即保证人)签订了编号为横店2020年人保字026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东阳时光同意为债权人东阳支行与债务人强视传媒之间自2020年9月24日起至2021年9月23日止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
2021年3月29日,原告东阳支行与被告强视传媒(即借款人)签订了编号为横店2021年人借字045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强视传媒向原告东阳支行借款人民币45,000,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借款用途为影视剧制作,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以实际提款日为起算日,每12个月为一个浮动周期,首期利率为截至实际提款日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最近一次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120基点,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21日为付息日;双方约定的还款计划为借款人于2021年9月8日还款人民币金额10,000,000元,于2022年3月7日还款人民币金额35,000,000元,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在借款人同时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情况下,贷款人有权决定偿还本金或偿还利息的顺序;合同的担保方式为编号横店2020年人保字024号、横店2020年人保字025号、横店2020年人保字026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以及由被告强视传媒提供的编号横店2021年人质字045号的质押担保;违约及处理:对于借款人逾期的,需从逾期之日起,就逾期部分,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的水平上加收50%计算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对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以及罚息,按照罚息利率按季计收复利。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对贷款人的支付和清偿义务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实现债权而导致的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等相关费用损失。
嗣后,原告东阳支行依约于2021年3月29日向被告强视传媒发放贷款人民币45,00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借据》一份,确定借款年利率5.05%,约定还款日期为2022年3月7日,借款用途为影视剧制作。
借款后,截止2022年7月19日,被告强视传媒尚欠借款本金24,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715,892.44元。此后,原告东阳支行自认被告强视传媒于2022年7月22日归还500,000元,于2022年8月19日归还500,000元,于2022年8月30日归还1,500,000元,于2022年8月31日归还500,000元,于2022年11月7日归还378.31元,于2022年11月8日归还79.36元,于2022年11月8日归还398.68元,于2022年11月23日支付1,000,000元。此后,被告强视传媒未归还剩余借款本息,被告当代文体、霍尔果斯强视、东阳时光也未履行担保义务。
另查明,原告东阳支行与浙江迎鸽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委托浙江迎鸽律师事务所代理其该案纠纷的诉讼事宜,合同载明代理费用为人民币123,000元,浙江迎鸽律师事务所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2张,面金额合计123,000元。
被告强视传媒辩称:1、经核算,2022年7月19日后被告陆续归还了本金4,000,000元,故截至2022年11月23日,剩余未归还借款本金总额应为20,000,000元,而2022年7月20日起的利息、罚息也应根据未还本金金额变化分期计算;2、原告东阳支行以罚息主张违约责任,同时又主张复利,因罚息和复利均具有惩罚性质,原告东阳支行同时主张两者是对被告的双重处罚,故原告东阳支行主张的诉请复利部分不应当予以支持;3、原告东阳支行主张的律师费、诉讼费应该由原告东阳支行承担,《借款合同》无明确约定被告需承担上述费用,原告东阳支行要求被告强视传媒承担上述款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被告当代文体辩称:1、强视传媒截止目前已归还东阳支行本金25,000,000元,未归还借款本金金额应为20,000,000元,原告东阳支行基于欠付本金金额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有误;2、原告东阳支行未提交律师费支付凭证,无法证明原告东阳支行因实现债权支付123,000元的事实,对律师费用金额不予认可;3、强视传媒提供了质押担保,并签订了相应担保合同,原告东阳支行应当先就强视传媒提供的物保实现债权,再向当代文体主张担保责任。
被告东阳时光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认为:1、被告强视传媒于2022年11月23日归还原告东阳支行款项1,000,000元,原告东阳支行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明确约定被告的还款可优先用于抵扣诉讼费用、律师费。而且,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关于诉讼费用等并未经生效裁判文书予以确认。故原告东阳支行提出将被告强视传媒于2022年11月23日支付的1,000,000元中的107,597元用以抵扣本案诉讼费82,997元、律师费24,600元的主张,不能成立。在被告强视传媒拖欠借款本息的情况下,被告强视传媒所付款项,现结合原告东阳支行的陈述,用于抵扣借款本金。
2、据中国人民银行在《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金融机构对贷款逾期或挪用期间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按季(短期贷款也可按月)计收复利。因双方在借款合同中对于利息的计算方式及标准有明确约定,案涉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约定了担保范围包括了利息、复利、罚息。原告东阳支行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本案属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故对被告强视传媒、当代文体关于罚息、复利的抗辩意见,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经计算,至2022年11月23日止,被告强视传媒尚欠原告东阳支行借款本金19,999,143.6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1,301,137.25元。被告强视传媒未及时归还借款,属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包括罚息、复利)的民事责任。
3、本案原告东阳支行、被告当代文体、霍尔果斯强视、东阳时光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最高额保证合同》系原告东阳支行、被告当代文体、霍尔果斯强视、东阳时光真实意思表示。《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十二条明确约定了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对贷款人的支付和清偿义务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实现债权而导致的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等相关费用损失。《最高额保证合同》也明确约定了担保人的担保范围包括了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上述约定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真实有效。而且,原告东阳支行已提供了《委托代理合同》以及增值税普通发票用以证明原告东阳支行为本案诉讼支出律师代理费123,000元。被告强视传媒、当代文体提出不承担律师代理费的抗辩意见,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不予采信。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确认,被告强视传媒应支付原告东阳支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23,000元。
4、案涉《最高额保证合同》中,原告东阳支行、被告当代文体、霍尔果斯强视、东阳时光对于保证期间、保证范围、保证方式均有明确约定,且明确约定“主债务在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债权人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债权人有权决定各担保权利的行使顺序,保证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不得以存在其他担保及行使顺序等抗辩债权人”。该约定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原告东阳支行在保证期间内向各保证人提起诉讼主张债权,被告当代文体、霍尔果斯强视、东阳时光依法对上述被告强视传媒所负债务在最高本金余额5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原告东阳支行的诉请,部分成立,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予以支持;部分不能成立,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八十五条、第六百八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条、第六百九十一条、第六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强视传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东阳支行借款本金19,999,143.65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22年11月23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为1,301,137.25元,此后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2、被告强视传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东阳支行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123,000元。
3、被告当代文体、霍尔果斯强视、东阳时光对上述判项1、2的债务在最高本金余额5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原告东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72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东阳支行负担269元,由被告强视传媒负担74,458元,被告当代文体、霍尔果斯强视、东阳时光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三、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裁判结果,公司将依据法律规定程序,积极行使诉讼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公司暂时无法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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