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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801         证券简称:志邦家居        公告编号:2022-09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累计涉及诉讼、仲裁金额合计266,544,031.80元,其中累计未结诉讼、仲裁金额合计153,544,345.00元,累计已结诉讼、仲裁金额合计112,999,686.80。

  ● 上市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公司作为原告方的诉讼、仲裁金额为261,988,859.33元,公司作为被告方的诉讼、仲裁金额为4,555,172.47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部分诉讼、仲裁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执行完毕,部分案件尚未作出判决,目前无法判断相关尚未判决或尚未执行完毕的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本公司及子公司近12个月未披露的累计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累计涉及的诉讼、仲裁金额合计266,544,031.80元(未考虑延迟支付的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用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29%。其中,公司作为原告涉及诉讼、仲裁金额为人民币261,988,859.33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12%;公司作为被告涉及诉讼、仲裁金额为人民币4,555,172.47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17%。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累计诉讼、仲裁的情况

  

  二、 主要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及进展

  1、(2021)鄂0192民初10143号

  公司与武汉瑞虹置业有限公司存在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公司按约定履行了供货及安装义务,但武汉瑞虹置业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付款。公司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8,911,602.5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后变更诉讼请求为21,015,133.65元,同时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

  本案于2021年8月31日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并查封了被告名下房产2套。2022年2月16日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被告应付原告装饰装修工程款24,769,612.76元,已付工程款3,754,479.13元,目前实际欠付工程款21,015,133.63元(含项目质保金1,224,649.97元)。(2)上述未付工程款21,015,133.63元中质保金1,224,649.97元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另行处理,不在本调解协议中处理,其余欠付工程款19,790,483.66元,双方协商在2022年5月1日前通过以物抵债或其他方式解决支付。(3)若被告在2022年5月1日前未以以物抵债或其他方式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则原告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后,被告未能按调解书内容付款,公司于2022年5月9日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法院立案后划扣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20万元。本案在诉讼阶段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两处房产,涉及案外人的相关诉讼,暂不宜进行处置,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法院在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公司将密切关注并积极应对涉及查封房产的相关诉讼,待恢复处置条件后及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2、(2022)沪0110民初3503号

  公司与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战略合作关系,因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期限返还战略合作协议项下的资金,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后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判令解除原告、被告于2020年12月30日签订的《履约保证金协议书》及《补充协议》;(2)判令被告返还10,000万元资金,支付资金占用费3,589,166.67元,并自2021年12月26日起以10,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直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本案由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受理并查封了被告持有的长峡金石(武汉)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额度为10,000万元的财产份额。

  目前案件已开庭审理,尚未判决。

  3、(2021)赣 0112民初7497号

  公司与江西运发实业有限公司、宁波炅睿贸易有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公司按约定供货后,因江西运发实业有限公司、宁波炅睿贸易有限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违反了合同约定。公司向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支付货款10,011,720.32元及利息。

  本案于2021年12月21日由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受理,公司于2022年9月5日收到该院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宁波炅睿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 2,853,922.02 元,并承担此款自2021年12月21 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被告江西运发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 4,684,245.17元,并承担此款自2021年12月21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3)被告江西运发实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中被告宁波炅睿贸易有限公司所承担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未按判决书内容支付货款及利息,公司已于2022年11月30日向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2021)赣 0112民初7494号

  公司与江西运发实业有限公司、宁波梵际贸易有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公司按约定供货后,因江西运发实业有限公司、宁波梵际贸易有限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公司向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货款5,687,828.25元及利息。

  本案于2021年12月21日由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受理,2022年6月6日收到该院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宁波梵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570,000.01元,并承担此款自2021年12月21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被告江西运发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4,343,751.06元,并承担此款自2021年12月21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3)被告江西运发实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中被告宁波梵际贸易有限公司所承担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告未按判决书内容按时支付货款及利息,公司已于2022年7月13日向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2022)皖0103民初1146号

  公司与上坤置业有限公司存在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因被告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公司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20万元。

  本案于2022年1月20日由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受理并查封被告名下银行存款1,020万元,2022年4月25日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经双方当事人确认,被告欠付原告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2)被告于2022年4月25日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20万元;(3)被告在履行完第二条债务后(包括原告申请执行后,由法院划扣相应的执行款),原告于同日向法院递交解除对被告在本案中所有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书,逾期同意法院依职权解除对被告在本案中所有财产的保全措施:(4)被告于法院出具上述解除保全措施的民事裁定书之日起第30日偿还原告剩余借款本金500万元及相应利息。(5)若被告未按期足额履行第四条约定,逾期付款利息按年利率14.8%计算至剩余本金500万元清偿完毕之日止。

  6、(2022)苏0117民初1138号

  公司与南京星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南京花万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南京花千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三”)应对南京星润置业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履约后南京星润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公司向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一支付工程款6,921,034.44元及利息损失,被告二对被告一欠付原告的工程款及利息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三在3,139,380元及利息损失范围内承担共同付款责任,同时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

  本案于2022年3月2日由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受理并依法查封了被告一名下的不动产,目前案件已开庭审理尚未判决。

  7、(2022)苏0211民初7311号

  公司与无锡新坤朗叙置业有限公司存在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公司履约后无锡新坤朗叙置业有限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公司于2022年9月27日向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款8,163,104.66元,后变更诉讼请求为6,462,707.35元,同时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

  本案于2022年9月27日由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受理并查封了被告名下房产六处。2022年12月26日收到该院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6,438,777.32 元;(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8、(2022)湘0104民初23328号

  公司与长沙启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因长沙启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公司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款6,673,822.5元,违约金284,304.83元,两项合计6,958,127.33元,同时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

  本案于2022年12月13日由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受理,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三、 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部分案件尚未执行完毕,公司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案件后续进展,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并对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均在以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 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除本公告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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