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31 证券简称:锋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2-084
债券代码:128143 债券简称:锋龙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锋龙转债”将于2023年1月9日按面值支付第二年利息,每10张“锋龙转债”(面值1,000元)利息为7.00元(含税);
2、债权登记日:2023年1月6日;
3、除息日:2023年1月9日;
4、付息日:2023年1月9日;
5、“锋龙转债”票面利率:第一年0.50%、第二年0.70%、第三年1.20%、第四年1.80%、第五年2.50%、第六年3.00%;
6、“锋龙转债”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23年1月6日,凡在2023年1月6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3年1月6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在债权登记日前(含)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7、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23年1月8日;
8、下一期付息期利率:1.20%。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335号)核准,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1年1月8日公开发行245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为人民币2.45亿元。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21〕124号”文同意,公司可转债于2021年1月29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锋龙转债”,债券代码“128143”。
根据《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和《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的有关条款规定,在“锋龙转债”的计息期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锋龙转债”2022年1月8日至2023年1月7日期间的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锋龙转债”基本情况
1、可转债简称:锋龙转债
2、可转债代码:128143
3、可转债发行数量:2.45亿元(245万张)
4、可转债上市数量:2.45亿元(245万张)
5、可转债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6、可转债上市时间:2021年1月29日
7、可转债存续的起止日期:2021年1月8日至2027年1月7日
8、可转债转股的起止日期:2021年7月14日至2027年1月7日
9、可转债的票面利率:第一年0.5%、第二年0.7%、第三年1.2%、第四年1.8%、第五年2.5%、第六年3.0%
10、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可转债每年付息一次,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本次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计算公式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可转债每年付息一次,计息起始日为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付息日为本次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不享受当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利息。
4)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11、可转债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可转债的担保情况:
本次可转债采用股票质押担保的方式,公司的控股股东绍兴诚锋实业有限公司作为出质人将其合法拥有的公司股票作为质押资产进行质押担保。绍兴诚锋实业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12月17日将其合法拥有的19,861,031股锋龙股份的股份质押给本次可转债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2021年6月,因公司实施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上述已质押股份自动追加质押至27,805,443股。2022年6月16日,绍兴诚锋实业有限公司将其合法拥有的7,976,579股锋龙股份的股份进行补充质押。上述质押为本次可转债提供担保,担保范围为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可转债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担保的受益人为全体债券持有人,以保障本次可转债的本息按照约定如期足额兑付。
14、可转债的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鹏元”)对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进行了信用评级,并出具了《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中鹏信评【2020】第Z【943】号02),评定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可转债信用等级为A+。根据中证鹏元于2021年6月18日出具的《2021年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1年跟踪评级报告》(中鹏信评【2021】跟踪第【383】号01),维持了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评级展望为稳定,维持“锋龙转债”信用等级为A+。根据中证鹏元于2022年6月17日出具的《2021年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2年跟踪评级报告》(中鹏信评【2022】跟踪第【399】号01),维持了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评级展望为稳定,维持“锋龙转债”信用等级为A+。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有关条款规定,本次为“锋龙转债”第二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2年1月8日至2023年1月7日,票面利率为0.70%,即每10张“锋龙转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人民币7.00元(含税)。
1、对于持有“锋龙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60元;
2、对于持有“锋龙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FII),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7.00元;
3、对于持有“锋龙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需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10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7.00元。
三、付息债券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根据《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等有关条款规定,本次可转债付息的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如下:
1、债权登记日:2023年1月6日(星期五)
2、债券除息日:2023年1月9日(星期一)
3、债券付息日:2023年1月9日(星期一)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23年1月6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锋龙转债”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方式
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本期利息资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34号),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因此,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联系方式
投资者如需了解“锋龙转债”的其他相关内容,请查阅公司于2021年1月6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
咨询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5-82436756
联系传真:0575-82436388
八、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付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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